我们都知道北京公房现行的房改政策要符合“原始户”的标准,那么是原始户就一定可以参加房改变产吗?今天就来给大家讲一讲,原始户也不可以参加房改的情况。
北京公房是住房分配制度下的产物,有些是拆迁所得,有些是单位分配所得,有很多是在之前已经参加了房改售房,买断成为了私有产权的成本价房改房,没有买断的就成为了今天遗留的公房问题。
那么既然是分配所得的公房,就存在一个家庭名下因为各种原因,分得了两套甚至多套的房屋,如果其中一套公房已经参加过房改变产了,那么第二套现在还能参加房改变产吗?
首先取决于第一套公房是否面积超标,现行政策规定,家庭名下若用过房改名额,第一套房屋的面积不能超过70平米,若超过70平米,第二套公房现在便不能再次参加房改。
若第一套房屋面积没有超过70平米,那么第二套公房则依然可以参加房改变产。但两套住房的面积70平米以内的部分,买断费用按1560元/平米x建筑面积计算,超出70平米的部分,买断费用按4000元/平米x建筑面积计算。比如第一套房屋的面积是60平米,第二套房屋的面积是50平米,那么有10平米的面积是按照1560元/平米交费,40平米的面积按4000元/平米交费。(注:此处面积指的是建筑面积)
此处的“以家庭为单位”严格意义讲指的是夫妻加未成年子女,但未成年子女名下一般不会有承租公房,所以“家庭为单位”普遍指的是夫妻二人名下。
若夫妻名下一人一套公房,其中配偶名下的公房已经参加过房改售房变为产权房,并且面积超标了。那么作为一个家庭,自己名下的公房则不可以再次参加房改了。
但是如果夫妻离婚了,此时承租人自己作为一个单独的家庭,名下的公房便又获得了房改的资格。
有的人说家庭名下是有两套房子,但第一套是原来单位直接分配的成本价房改房,并不是分配的公房然后通过参加房改变成的产权房,那么这种情况,是不是就代表没有用过房改名额,从而不会影响第二套公房进行房改呢?
如果是这种情形,可以很明确地告诉您,直接分配的成本价房改房也会影响到第二套公房参加房改的资格,同样适用于以上的规则。
北京公房是住房分配制度下的产物,有些是拆迁所得,有些是单位分配所得,有很多是在之前已经参加了房改售房,买断成为了私有产权的成本价房改房,没有买断的就成为了今天遗留的公房问题。
那么既然是分配所得的公房,就存在一个家庭名下因为各种原因,分得了两套甚至多套的房屋,如果其中一套公房已经参加过房改变产了,那么第二套现在还能参加房改变产吗?
首先取决于第一套公房是否面积超标,现行政策规定,家庭名下若用过房改名额,第一套房屋的面积不能超过70平米,若超过70平米,第二套公房现在便不能再次参加房改。
若第一套房屋面积没有超过70平米,那么第二套公房则依然可以参加房改变产。但两套住房的面积70平米以内的部分,买断费用按1560元/平米x建筑面积计算,超出70平米的部分,买断费用按4000元/平米x建筑面积计算。比如第一套房屋的面积是60平米,第二套房屋的面积是50平米,那么有10平米的面积是按照1560元/平米交费,40平米的面积按4000元/平米交费。(注:此处面积指的是建筑面积)
此处的“以家庭为单位”严格意义讲指的是夫妻加未成年子女,但未成年子女名下一般不会有承租公房,所以“家庭为单位”普遍指的是夫妻二人名下。
若夫妻名下一人一套公房,其中配偶名下的公房已经参加过房改售房变为产权房,并且面积超标了。那么作为一个家庭,自己名下的公房则不可以再次参加房改了。
但是如果夫妻离婚了,此时承租人自己作为一个单独的家庭,名下的公房便又获得了房改的资格。
有的人说家庭名下是有两套房子,但第一套是原来单位直接分配的成本价房改房,并不是分配的公房然后通过参加房改变成的产权房,那么这种情况,是不是就代表没有用过房改名额,从而不会影响第二套公房进行房改呢?
如果是这种情形,可以很明确地告诉您,直接分配的成本价房改房也会影响到第二套公房参加房改的资格,同样适用于以上的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