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4月,袁广启(化名)与一家位于北京的房地产公司签订了专业分包合同,约定由他承包三栋大楼土建基础工程范围内的所有材料、机械、劳务作业。在施工过程中,袁广启还承建了室外道路、工人生活区等其他工程。
2019年11月,该公司在未进行任何告知的情况下离开工地,之后既不查验工程,也不再支付剩余工程款。袁广启经多番催告,但公司仍未予理会,施工进度随即陷入停滞,给他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
袁广启认为公司以其行为表明不再继续履行合同,未能遵守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公司进行赔偿。公司则表示,其实际是与北京城际建筑公司签订的施工合同,而袁广启与城际公司仅为挂靠关系,并非合同相对方,他只是自然人没有施工资质,也不是工程的实际施工方,因此袁广启既无权向公司催讨工程款,也无权索赔。
双方经协商后始终无法达成一致,袁广启遂来到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寻求帮助。冠领律所经过研判接受了委托,委派李潇月律师代理此案。
冠领律师与袁广启沟通案情后得知,他确实是借用了城际公司的资质才承接了案涉工程,且有城际公司出具的授权委托书为证,房地产公司对此亦心知肚明。
冠领律师随后代理袁广启向法院提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之诉,同时申请对已完工工程量对应的工程价款进行鉴定。在诉讼过程中,公司辩称:袁广启作为没有资质的施工人,其借用城际公司资质而签订的专业分包合同应为无效。
对此,冠领律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六条指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一方当事人请求对方赔偿损失的,应当就对方过错、损失大小、过错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损失大小无法确定,一方当事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建设工期、工程价款支付时间等内容确定损失大小的,人民法院可以结合双方过错程度、过错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等因素作出裁判。
本案中,袁广启作为实际施工人,组织工人对案涉工程进行了施工,有权主张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公司工作人员从施工现场撤离后,理应及时向袁广启进行结算,但其至今仍未结算,则袁广启有权主张利息损失。
法院经审理后采纳了冠领律师的意见,并根据《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作出判决:房地产公司限期赔偿袁广启损失424.4万元并支付利息。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和基础设施建设的持续推进,建设工程项目如雨后春笋般涌现。然而,伴随其发展的还有各类建设工程纠纷案件的增多,这些纠纷涉及价款支付、工程质量、合同效力等诸多复杂问题,选择专业的建筑工程律师是解决上述问题的关键,可以更好地应对建筑工程领域的纠纷问题,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
2019年11月,该公司在未进行任何告知的情况下离开工地,之后既不查验工程,也不再支付剩余工程款。袁广启经多番催告,但公司仍未予理会,施工进度随即陷入停滞,给他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
袁广启认为公司以其行为表明不再继续履行合同,未能遵守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公司进行赔偿。公司则表示,其实际是与北京城际建筑公司签订的施工合同,而袁广启与城际公司仅为挂靠关系,并非合同相对方,他只是自然人没有施工资质,也不是工程的实际施工方,因此袁广启既无权向公司催讨工程款,也无权索赔。
双方经协商后始终无法达成一致,袁广启遂来到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寻求帮助。冠领律所经过研判接受了委托,委派李潇月律师代理此案。
冠领律师与袁广启沟通案情后得知,他确实是借用了城际公司的资质才承接了案涉工程,且有城际公司出具的授权委托书为证,房地产公司对此亦心知肚明。
冠领律师随后代理袁广启向法院提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之诉,同时申请对已完工工程量对应的工程价款进行鉴定。在诉讼过程中,公司辩称:袁广启作为没有资质的施工人,其借用城际公司资质而签订的专业分包合同应为无效。
对此,冠领律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六条指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一方当事人请求对方赔偿损失的,应当就对方过错、损失大小、过错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损失大小无法确定,一方当事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建设工期、工程价款支付时间等内容确定损失大小的,人民法院可以结合双方过错程度、过错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等因素作出裁判。
本案中,袁广启作为实际施工人,组织工人对案涉工程进行了施工,有权主张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公司工作人员从施工现场撤离后,理应及时向袁广启进行结算,但其至今仍未结算,则袁广启有权主张利息损失。
法院经审理后采纳了冠领律师的意见,并根据《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作出判决:房地产公司限期赔偿袁广启损失424.4万元并支付利息。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和基础设施建设的持续推进,建设工程项目如雨后春笋般涌现。然而,伴随其发展的还有各类建设工程纠纷案件的增多,这些纠纷涉及价款支付、工程质量、合同效力等诸多复杂问题,选择专业的建筑工程律师是解决上述问题的关键,可以更好地应对建筑工程领域的纠纷问题,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