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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税银两、正额税课与晚明财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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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明财政有两大特点:一是应急财政,二是白银财政。之所以称为“应急财政”,是因为内外形势急剧变化,包括万历三大征特别是朝鲜之役,女真崛起并席卷辽东,持续的重大及特大旱灾、疫灾,始发于陕西并呈燎原之势的民变,以及明廷的“三王并封”、“二王就藩”,都需要国家财政应急支持。应急财政不可避免地对张居正改革确定下来的原额财政产生冲击。之所以称为“白银财政”,是因为随着社会经济特别是商品经济繁荣、社会财富积累、走私贸易发展,以及由此引发的社会多元化转型,白银在更多领域流通;与此同时,随着大航海时代而来的贸易全球化,越来越多的白银流入中国,既刺激国内市场对白银的需求,又推进了正在发生的白银货币化。这两股“白银潮流”交互作用,对明朝财政产生巨大冲击,使得白银货币化、财政白银化成为不可逆转的趋势。这种趋势在晚明财政中的表现,就是原额财政的统计白银化和应急财政的白银货币化。
明神宗朱翊钧向各地派遣矿监税使,掠夺性征收矿税银两,以及其后的三饷加派,正是晚明应急财政和白银财政相结合的突出表现。此事对当时经济影响重大,加剧了社会危机,“识者以为明亡盖兆于此”。那么,这一被视为明亡之“兆”的事件,是如何经多方博弈,由掠夺城乡财赋的矿税银两转变为带有工商税性质的正额税课,继而成为明朝税制改革的契机与尝试?在矿监税使活动的20多年里,矿税银两/正额税课究竟征收了多少,在晚明财政中居何种地位?当争议趋于平静时,正额税课为何在神宗去世后就被废止,又给晚明政局带来怎样的影响?本文拟对以上问题进行讨论,揭示晚明国家财政如何在应急与原额间进行协调,政治制度与社会发展、各阶层利益的矛盾如何导致严重后果,以及晚明财政又是如何与其他因素一道,将明亡之“兆”变为明亡之实。


IP属地:天津来自iPhone客户端1楼2024-11-15 08:35回复
    一、岁额的提出与矿税银两向正额税课转变
    万历二十四年(1596)六月至二十七年正月,原奏官提供的关于矿源及税源的信息,使神宗及其支持者产生严重误判,即市场流通的白银中,相当部分是“奸民”采矿而来。神宗因此不断派出矿监税使往各地开矿征税,但一段时间后,几乎所有派出的矿监都反复报告:矿脉细微,开采得不偿失;各地大量遗税、漏税的说法,多属夸大其词。然而,皇帝、矿监税使及追随开矿征税的奏带官等对财富的欲望已被挑起,不可能轻易放弃。于是,神宗不断下诏,严厉指责开矿征税不力的宦官,惩治抵制开矿征税的文官,导致矿监税使、奏带官及随行人等在各地强征暴敛,不但引发各地民众的谴责和抗争,也遭到文官的进一步批评和抵制。


    IP属地:天津来自iPhone客户端2楼2024-11-15 08: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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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满足皇室的财富需求,同时避免无序开矿征税引发社会动荡,万历二十六年十月,直隶巡按御史秦懋义根据“开采之处,岁解已有成规”的事实,提出“酌为定额,责之抚、按”的主张:
      臣查邸报,万历二十四年起至今二十六年,历两年,顺天之所解进者共四万余两,或秋盈而夏缩,或彼多而此少,臣按岁而派分之,则每岁可二万者,其大都也。山东则解二万四千余两,每岁可得一万两。河南、山西各解二万两,每岁可各得八九千两。浙江共解二千两,每岁可得八九百两。诚即此定额,责成抚、按,令廉能府佐兼任其事,另立开采银两名色,如数勒限解进,怠缓者罚无赦。


      IP属地:天津来自iPhone客户端3楼2024-11-15 08: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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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秦懋义主张,以矿监派出两年以来所进矿银为基数,设立新税种“开采银两”,并确定各地开采银两即矿银岁额,各省不管有矿无矿、矿多矿少,皆按所定岁额征收。由于加征开采银两加重了各地负担,“犹愈掘坟发冢、卖妻鬻子之惨也”,因此他提出作为交换,确定岁额后应撤回矿监,矿银由当地官府征收。这一征收矿银、撤回矿监的方案,开启了矿税银两岁额确定之端。秦懋义上疏半年后,河南矿税太监鲁坤也因矿脉细微,建议“照旧匀派,或再行包课”。与秦懋义相同,鲁坤认为与其四处开采、无序征收造成社会动荡,不如确定岁额,以保障矿银征收,约束相关人员,稳定人心。


        IP属地:天津来自iPhone客户端4楼2024-11-15 08: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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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尽管反对开矿增税的文官与部分参与的宦官立场不同,但对于确定岁额的主张,双方逐渐形成共识。随着税使的全面铺开,本来只是针对矿银的岁额也拓展到税银,成为矿税银两的岁额,此处之“矿”为开采税,“税”为工商税,税银在其中占据更重要的地位。包括秦懋义、鲁坤在内,时人都没有意识到,他们提出的岁额和新税种,竟然成为改革现有税制、摆脱过度依赖农业税的一种尝试。


          IP属地:天津来自iPhone客户端5楼2024-11-15 08: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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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矿税银两岁额的确定,存在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两种途径。所谓自上而下,指神宗采纳原奏官或矿监税使的建议,直接下达,命各地抚、按与矿监税使共同议定,然后由神宗批准的岁额。万历二十七年三月,命税监张烨等在北直隶征收税银,岁额13万两。当年十月,命广东税监李凤督原奏官戴君恩等征收方物及税课,岁额20万两。万历二十八年七月,命广西每年纳矿税银两4万两。这是神宗自上而下给北直隶、广东、广西的初始岁额。但是,这一岁额遭到三地抚、按等官乃至矿监税使的反对。先是经过汪应蛟、张烨等反复上疏力争,北直隶七府的岁额由13万两减为7万两。接着,广东也因巡按御史顾龙祯特别是李凤力争,岁额由20万两减为13万两。但由于得不到矿税太监沈永寿的支持,尽管巡抚杨芳不断上疏,广西岁额仍为4万两。


            IP属地:天津来自iPhone客户端6楼2024-11-15 08: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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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谓自下而上,指由当地官员与矿监税使共同达成协议并经神宗认可的岁额。山西巡抚魏允贞与税使孙朝达成妥协,并经神宗认可,将山西岁额定为4.5万两。万历三十四年八月,广东、广西、山西三省巡抚“各上税课额数”,其中岁额包括正额和方物公费两项。广东正额15万余两,方物公费3万两,共约18万两;广西正额5.1万余两,方物公费0.6万余两,共约5.8万两;山西正额4.5万余两,方物公费0.5万余两,共约5万两。三省岁额调整,均得到神宗认可。
              无论是自上而下还是自下而上,矿监税使的态度对岁额的确定至关重要。相对各地抚、按乃至阁、部,以及府、州、县官,皇帝更信任矿监税使,认为他们反映的情况更可信。为早日确立岁额、减轻矿监税使及其随员的骚扰和掠夺,文官被迫作出各种让步。万历二十八年正月,山西巡按御史赵文炳上疏,宁愿在宦官解进银两的基础上,再加一成作为“土宜”。矿税加土宜的做法后来成为惯例,上述山西等三省正额税课之外的方物公费,正是由土宜转化而来。同年二月,应天巡抚陈维芝上疏,对于庐州等四府增派的牙税,徽州“勉认六千”、安庆“勉认五千”,附带条件也是矿税由地方官府征收解进,不必另行委官。


              IP属地:天津来自iPhone客户端7楼2024-11-15 08: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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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岁额确定过程中的斗争和妥协主要发生在上层,即皇帝、宦官和文官集团之间;岁额的征收则与下层利益密切相关,涉及奏带官及委官、参随,特别是各地民众,故而引发动荡。皇室、宦官各衙门和矿监税使的利益捆绑在一起,但他们对岁额的期待并不相同。皇帝希望通过岁额保证皇室收入,宦官各衙门则希望通过岁额分成满足内府需求,对他们而言,岁额越高,获利越多。但是,负责征税的矿监税使却不希望岁额定得过高。第一,他们和各地抚、按一样,担心岁额过高难以完成征收,地方亦难以承受。第二,他们中部分人将自己的利益和奏带官及随行人等的利益捆绑在一起,担心岁额过高会挤压敛财空间,甚至不希望因征收岁额而断了财路。由于将开矿征税视为利薮,矿监税使成为众多宦官追逐的肥差。有机会成为奏带官、委官,进而谋求私利,更是诸多低级军官及各色人等提供矿税信息的动力。因此,岁额的征收过程,某种程度上便是部分矿监税使及其随行人等巧取豪夺、中饱私囊的过程。


                IP属地:天津来自iPhone客户端8楼2024-11-15 08: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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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虽然从矿监税使派出之日起,就受到上自内阁、六部,下至各地官府及民众的反对,但地方官的强力抵制特别是民众大规模的反抗,主要发生在岁额全面征收、矿监税使特别是委官参随人等疯狂搜刮的万历二十七年至三十年。在此期间,江西湖口、鄱阳、上饶,南直隶仪真、凤阳,浙江杭州,湖广武昌、汉阳、黄州、襄阳、宝庆、湘潭、承天,山西蔚州、太原,广东新会,云南腾越,辽东前屯、松山、广宁、山海关,特别是山东临清、南直隶苏州及湖广武昌、承天、荆州等地,以商人、工匠、生员为主体的城镇居民发动声势浩大的暴动。数以百计的官员因同情、支持民变而受到不同程度的惩治,有的甚至直接下狱并死于狱中,有的直到神宗去世后才获释。


                  IP属地:天津来自iPhone客户端9楼2024-11-15 08: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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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系列反抗迫使神宗开始加强对矿监税使,特别是奏带官及参随人等的管理和约束,并在万历三十四年撤回所有矿监。掠夺性的矿税银两在此过程中逐渐转化为工商税性质的正额税课,其转折点发生在万历三十三年、三十四年间。万历三十三年十二月,神宗诏谕户、工二部:
                    其开矿抽税,原为济助大工,不忍加派小民,采征天地自然之利。今开矿年久,各差内外官,俱奏出砂微细。朕念得不偿费,都着停免。若有见在矿银,就着矿差内外官员,一并解进,驰驿回京,原衙门应役。凡有矿洞,悉令各该地方官封闭培筑,不许私自擅开,务完地脉灵气。其各省直税课,俱着本处有司,照旧征解税监。一半并土产,解进内库,以济进赐供应之用;一半解送该部,以助各项工费之资,有余以济京边之用。其各处奏带员役,止着押解催攒钱粮,行文差用,不许私设关津、指称委官,容令地方棍徒肆行攘夺,致民生不安、商旅不行,反亏国家正课。


                    IP属地:天津来自iPhone客户端10楼2024-11-15 08: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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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诏谕要点有四:其一,停止开矿,撤回矿监。矿监的最后一项使命,是将已征收的矿银押解进京。其二,矿银保留,和税银一道由矿税银两转化为正额税课,实物土宜同时转化为货币化的方物公费,由当地官府一并征收。在官方文献中,矿税银两与正额税课混用。其三,正额税课的一半及方物公费解进内库,作为“进赐供应之用”;另一半解送户、工二部,作为经费。其四,税使留任,职责是解进由地方官府征收的正额税课,但不得参与其他活动。诏谕发布于万历三十三年底,落实在三十四年,所以,相关文献对于这一事件有记三十三年者,也有记三十四年者。


                      IP属地:天津来自iPhone客户端11楼2024-11-15 08: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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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撤矿留税的决定,是在权衡各种利害关系基础上作出的。作为皇室和宦官集团的阶段性敛财工具,矿监税使的使命已经完成,要尽快结束由其引发的社会动荡,以确保皇室和明朝政权、文官集团、宦官集团乃至普通民众的利益。撤矿期间,除了因矿监最后一轮掠夺而引发的云南、辽东兵变及陕西官变外,其他中心工商城镇均未发生成规模的民众运动,说明作为新税种的正额税课,逐渐被以工商业者为主体的城镇居民无奈地接受。


                        IP属地:天津来自iPhone客户端12楼2024-11-15 08: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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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正额税课的岁额、总量与性质
                          从万历二十四年到四十八年,有40多位矿监税使及6位文武官员被派往南北直隶及除贵州外的十二布政司等地开矿征税。笔者据《明神宗实录》、王圻《续文献通考》、文秉《定陵注略》及其他史料记载,以万历三十四年撤矿留税为基准进行比对、估算,各地新增矿税银两/正额税课岁额约124.1万两,总征收额为2700多万两(见下表)。


                          IP属地:天津来自iPhone客户端13楼2024-11-15 08: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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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万历时期矿税银两/正额税课的岁额与总量,从矿监税使派出之日起,即为朝野所关注。前文述及,早在万历二十六年,直隶巡按御史秦懋义就根据邸报对前两年的矿税数量作过统计,建议以此为依据,增设新税种“开采银两”,并确定岁额。黄克缵、李三才、李时华等各地抚、按,也对当地矿监税使及其随员搜刮的银两作过估算。天启时编纂《明神宗实录》,连篇累牍收录各部、科道及各地官员关于矿税银两/正额税课的征收,特别是矿监税使及其随员多征少解的报告,但未完整记载各监、各地矿税银两/正额税课的征收数量。


                            IP属地:天津来自iPhone客户端14楼2024-11-15 08: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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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明史·食货志》载,“自(万历)二十五年至三十三年,诸珰所进矿税银几及三百万两,群小借势诛索,不啻倍蓰”。矿监税使平均每年解进矿税银两约30万两,但不见万历三十四年撤矿留税之后的记载。
                              文秉《定陵注略》根据亲族、友邻收藏的邸报及其他资料,记载从万历二十五年到三十四年10年间的矿税银两,共有银569万余两、金1.2万余两,平均每年约银60万两,约为《明史·食货志》所记2倍。杨涛和南炳文、汤纲分别根据《定陵注略》对历年矿税银两作了细致统计,本文也将其作为矿税岁额估算的重要依据。南炳文、汤纲指出,《明神宗实录》所载北直隶王虎及广东李凤、李敬的进银数,分别是《定陵注略》记载的2.8倍和3.5倍,故从万历二十五年到三十四年,矿税银两总数应是《定陵注略》所记3倍左右,即共1800万两、每年约180万两。


                              IP属地:天津来自iPhone客户端15楼2024-11-15 08: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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