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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吃不惯和受不了对方的饮食和口味。”这句话符合语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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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吃不惯和受不了对方的饮食和口味。”这句话其实是由下面这两个并列短语合在一起的:
1、“吃不惯对方的饮食”-----显然,吃不惯的只能是句子中的饮食;
2、“受不了对方的口味”-----显然,受不了的只能是句子中的口味。
请问如果把上诉这两个并列短语合在一起,变成了:“吃不惯和受不了对方的饮食和口味”之后,符合语法吗?会不会在阅读中产生出“吃不惯对方的口味”这样的语法错误?


IP属地:江苏1楼2024-12-11 10:16回复
    首先弄清它为什么要说饮食和口味。两者有什么区别。
    什么算饮食,什么算口味。
    比如吃面或吃米饭,这是饮食不是口味。
    比如吃辣和不吃辣,这就是口味。


    IP属地:河北来自Android客户端2楼2024-12-11 1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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