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吃不惯和受不了对方的饮食和口味。”这句话其实是由下面这两个并列短语合在一起的:
1、“吃不惯对方的饮食”-----显然,吃不惯的只能是句子中的饮食;
2、“受不了对方的口味”-----显然,受不了的只能是句子中的口味。
请问如果把上诉这两个并列短语合在一起,变成了:“吃不惯和受不了对方的饮食和口味”之后,符合语法吗?会不会在阅读中产生出“吃不惯对方的口味”这样的语法错误?
1、“吃不惯对方的饮食”-----显然,吃不惯的只能是句子中的饮食;
2、“受不了对方的口味”-----显然,受不了的只能是句子中的口味。
请问如果把上诉这两个并列短语合在一起,变成了:“吃不惯和受不了对方的饮食和口味”之后,符合语法吗?会不会在阅读中产生出“吃不惯对方的口味”这样的语法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