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本人的事项,本人按照时间先后进行陈述
1,本人原来是该开发商的在职员工,2015年入职,后于2019年辞职。
2,2015年11月20日,本人与房产公司签订职工团购房协议,协议中规定,开发商承诺在3年内还清月供,并解除本人的按揭手续,本人配合开发商办理银行按揭事宜总房价的70%。如若开发商不偿还按揭贷款,开发商按银行总房价贷款70%售予本人!
2,2015年12月8日,本人配合与其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总价为40万,合同约定首付款30%12万并开具增值税发票,实际并未支付,并在2016年1月之前贷款合同价款70%28万,并打入开发商对公账户。
3.2016年1月至2019年1月,开发商按协议垫付月供,此后至今,均由本人支付月供,一直未逾期。
4.2022年4月6日,法院裁定该单位破产重整。
5,后续破产管理人以本人一直拖欠首付款为由解除合同。
6,除协议书与商品房购房合同外无其他第三代借贷协议。
本人有几个问题想咨询。
1,职工团购协议书是否有效?
2,破产管理人以本人未支付首付款为由解除合同是否合理。
3,破产管理人如果认可开发商垫付的3年月供,是否就认可协议书有效,那么总房价为28万,本人已从银行贷款28万打入对公账户,不存在拖欠首付款,全款支付了,
4,如果不认可协议书有效,开发商垫付的月供款,是否认定为普通人之间的民间借贷,本人就可认为房屋70%价款28万本人已全部支付完成,与其垫付月供无关系,开发商无权利解除本人合同.
5,如果本人认可开发商垫付了3年月供,那么协议有效,本人是否只认可房价为28万,只需还款垫付月供,开发商不得以未支付首付款为由解除合同,况且28万已经对公入账,我有理由认为我全额支付该房屋价款,开发商垫付的月供属于普通债权,可另行处理。
6,如果本人不认可开发商的垫付月供行为,是否我只认为欠付其用合同价款的30%,70%我已支付,对于开发商垫付的月供,管理人另行通知与该房产无关。
1,本人原来是该开发商的在职员工,2015年入职,后于2019年辞职。
2,2015年11月20日,本人与房产公司签订职工团购房协议,协议中规定,开发商承诺在3年内还清月供,并解除本人的按揭手续,本人配合开发商办理银行按揭事宜总房价的70%。如若开发商不偿还按揭贷款,开发商按银行总房价贷款70%售予本人!
2,2015年12月8日,本人配合与其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总价为40万,合同约定首付款30%12万并开具增值税发票,实际并未支付,并在2016年1月之前贷款合同价款70%28万,并打入开发商对公账户。
3.2016年1月至2019年1月,开发商按协议垫付月供,此后至今,均由本人支付月供,一直未逾期。
4.2022年4月6日,法院裁定该单位破产重整。
5,后续破产管理人以本人一直拖欠首付款为由解除合同。
6,除协议书与商品房购房合同外无其他第三代借贷协议。
本人有几个问题想咨询。
1,职工团购协议书是否有效?
2,破产管理人以本人未支付首付款为由解除合同是否合理。
3,破产管理人如果认可开发商垫付的3年月供,是否就认可协议书有效,那么总房价为28万,本人已从银行贷款28万打入对公账户,不存在拖欠首付款,全款支付了,
4,如果不认可协议书有效,开发商垫付的月供款,是否认定为普通人之间的民间借贷,本人就可认为房屋70%价款28万本人已全部支付完成,与其垫付月供无关系,开发商无权利解除本人合同.
5,如果本人认可开发商垫付了3年月供,那么协议有效,本人是否只认可房价为28万,只需还款垫付月供,开发商不得以未支付首付款为由解除合同,况且28万已经对公入账,我有理由认为我全额支付该房屋价款,开发商垫付的月供属于普通债权,可另行处理。
6,如果本人不认可开发商的垫付月供行为,是否我只认为欠付其用合同价款的30%,70%我已支付,对于开发商垫付的月供,管理人另行通知与该房产无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