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东师范大学研究生课程学习和成绩管理规定
华师研【2019】349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研究生课程学习管理,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普通高等
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华东师范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研究生院负责全校研究生课程教学的宏观管理和公共课程教学的协调管理,
组织各类研究生课程教学的建设、评估与检查工作。各学部(院系)、专业学位中心等培
养单位负责研究生课程教学的具体实施、管理工作与质量监督。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校所有学术学位、专业学位研究生(以下统称“研究生”)
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及必修环节。
第四条 本规定所指的学期为研究生系统中设置的夏、秋、冬、春四个学期,分别对
应学校校历的暑期学期、第一学期、寒假、第二学期。
第二章 课程设置与教学管理
第五条 研究生课程实行学分制。45分钟计为1学时,18学时授课或36学时实验(实
习)工作量,计为1学分。
第六条 学术学位研究生课程分为学位公共课(含公共选修课)、学位基础课、学位
专业课和跨学科/跨专业选修课。专业学位研究生课程分为公共课、学位基础课、核心课、
专业必修课和专业选修课等。研究生毕业和申请学位所需的课程学分要求,以所在学科专
业(领域)培养方案的规定为准。
第七条 研究生院、各学部(院系)根据各学科专业(领域)培养方案开设课程。公
共课由马克思主义学院、哲学系、大学英语教学部、国际汉语文化学院等单位开设,公共
选修课由各相关院系共同开设,学位基础课、专业课由各研究生所在的学部(院系)开设
(以下简称“开课单位”)。推进学术型课程开放共享,鼓励跨学科选课。
第八条 任课教师按照课程教学大纲组织、完成教学工作,并对课程教学内容和教学
过程负责,不得擅自更换任课老师、变更教学和考核安排、减少课程学时和教学内容。任
课教师应在开课前公布教学大纲,明确考核方式和评分标准,并在开学上课时及时告知学生。
第九条 课表一经排定,原则上不能更改,并应严格执行,以保证课程教学秩序的稳
定。任课老师确有特殊原因不能上课的,应至少提前一周办理书面请假手续,妥善做好安
排,临时调停课的经开课单位批准,报研究生院备案。两周及以上调课的需经开课单位批
准,报研究生院审核、备案后,方可调整。不按教学安排擅自调课或停课的,一经查证属
实,按照教学事故处理
华师研【2019】349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研究生课程学习管理,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普通高等
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华东师范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研究生院负责全校研究生课程教学的宏观管理和公共课程教学的协调管理,
组织各类研究生课程教学的建设、评估与检查工作。各学部(院系)、专业学位中心等培
养单位负责研究生课程教学的具体实施、管理工作与质量监督。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校所有学术学位、专业学位研究生(以下统称“研究生”)
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及必修环节。
第四条 本规定所指的学期为研究生系统中设置的夏、秋、冬、春四个学期,分别对
应学校校历的暑期学期、第一学期、寒假、第二学期。
第二章 课程设置与教学管理
第五条 研究生课程实行学分制。45分钟计为1学时,18学时授课或36学时实验(实
习)工作量,计为1学分。
第六条 学术学位研究生课程分为学位公共课(含公共选修课)、学位基础课、学位
专业课和跨学科/跨专业选修课。专业学位研究生课程分为公共课、学位基础课、核心课、
专业必修课和专业选修课等。研究生毕业和申请学位所需的课程学分要求,以所在学科专
业(领域)培养方案的规定为准。
第七条 研究生院、各学部(院系)根据各学科专业(领域)培养方案开设课程。公
共课由马克思主义学院、哲学系、大学英语教学部、国际汉语文化学院等单位开设,公共
选修课由各相关院系共同开设,学位基础课、专业课由各研究生所在的学部(院系)开设
(以下简称“开课单位”)。推进学术型课程开放共享,鼓励跨学科选课。
第八条 任课教师按照课程教学大纲组织、完成教学工作,并对课程教学内容和教学
过程负责,不得擅自更换任课老师、变更教学和考核安排、减少课程学时和教学内容。任
课教师应在开课前公布教学大纲,明确考核方式和评分标准,并在开学上课时及时告知学生。
第九条 课表一经排定,原则上不能更改,并应严格执行,以保证课程教学秩序的稳
定。任课老师确有特殊原因不能上课的,应至少提前一周办理书面请假手续,妥善做好安
排,临时调停课的经开课单位批准,报研究生院备案。两周及以上调课的需经开课单位批
准,报研究生院审核、备案后,方可调整。不按教学安排擅自调课或停课的,一经查证属
实,按照教学事故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