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安仁县蒋巧群:我被法院副院长陈亚林狠狠忽悠了一把
陈亚林通过中间人给出承诺:删了帖子就给举报人28万元执行款,并承诺退付2万元诉讼费,结果帖子删了之后却不兑现承诺,陈亚林啥时候成了忽悠高手?陈亚林的忽悠让举报人很受伤?陈亚林胡作非为谁来管管他?
附前文——
湖南安仁县法院陈亚林副院长:网帖你撤不撤?
10月1日,举报人借助网络发布了《湖南安仁县法院执行局“勇敢”对抗中院生效判决?》一文,说的是郴州中院终审判决被告陈永桥10日内支付受害人赔偿金891308.5万元,迄今为止,安仁县法院仅仅执行到位2万元,执行局长候英毅和被执行人陈永桥一起“耍赖”,可怜死者家中的两个残疾人生活无着。文章发布后,安仁县法院反映强烈,不过这种反映让人感觉不“正”不“诚”,从陈亚林副院长和该院其他工作人员给举报人的三个电话中,举报人领教了公权力的嚣张与跋扈以及作为普通老百姓面对强权的无奈与无助。下面,大家不妨看看陈亚林副院长和其他法院工作人员先后给举报人拨打的三个电话说了些什么(限于篇幅,只能摘录其关键语):
第一个电话(10月2日中午):陈亚林副院长在电话中说:你们发在网上太过分了,5万元对你有多大的影响?我劝你们赶紧撤稿,当举报人拒绝撤稿后,陈亚林威胁说:你撤不撤?然而就挂断了电话。
点评:举报人在网上发文也是被迫无奈,不发文,法院不作为;发了文,法院又受不了,为什么法院不检讨自己的过错,却威胁举报人必须撤稿呢?陈院长轻描淡写地说5万元钱对我们没有多大的影响,这是站着说话不腰疼!举报人一个无权无势无门路的百姓,5万元钱是我们可怜的一家人两三年的伙食费,我们到哪里去赚5万元?陈副院长说“你撤不撤(发在网上的帖子)”?明显带有威胁意味。说到有人操控案子走向,举报人确实没有直接证据,问题是没有人操控案件走向,为何安仁县法院一审下达的判决是一份举报人拿不到钱的判决?为何郴州中院二审的良心法官何双高会同情举报人的遭遇,通过实地调查后撤销不公正的一审判决?为何中院的终审判决下达10个月后仅仅给举报人执行了陈永桥的区区2万元?没有人操控,为何一审会做出一个明显袒护陈永桥的判决?没有人操控,为何89万多元的执行款在10个月中仅仅执行了2万元?没有人操控,为何安仁县法院执行局冻结了陈永桥的33万元存款直到现在都不给举报人执行?举报人说有人操控案子走向,虽然没有直接证据,但有逻辑证据。反过来说,假如陈永桥的斗车砸死的是一个县官,这个案子会办成这样吗?请安仁县法院的陈亚林副院长扪心自问!
第二个电话(10月2日晚上):这个电话是自称为法院回访工作人员打来的,该工作人员称举报人写的文章有许多不实之处,比如说有人操控案子、还有红星村开虚假证明等等,都属于不实内容。该工作人员还问举报人这篇文章是谁发的?称为举报人发文的“物是人非”“正义云声”,安仁曾派公安去警告过他......
点评:网文中的每一项内容都有确凿证据或逻辑证据,如陈永桥开了虚假“证明”,证明陈永桥儿子的钱给了他妈妈王双连。谁都知道;一家人之间的经济来往和款子去向想怎么证明就能怎么证明,法官连这个也信?相信家庭成员之间的“证明”是真实的否有点幼稚?是否显得智力有点不正常?安仁派警察对“物是人非”“正义云声”的主人进行过威胁,这是警察的“威武”还是警察的耻辱?为什么警察不敢威胁在职的“问题官员”包括判决不公正的法官,却“警胆”有余地威胁一个为百姓发声的书生?可以告诉你们:帮我们发文的是知名博主罗修云老师,你们不喜欢他,但老百姓喜欢他、爱戴他、需要他。举报人文化低,有话说不出,找罗老师帮忙修改和发布监督文何错之有?难道安仁县法院的法官个个都是全才?人人都做到了万事不求人?
第三个电话(10月8日晚上):这个电话是安仁县法院执行局法官打来的,该法官首先提到的是先前转出去的5万元钱冻结款的情况,坦承是法院工作上的失误,现在5万元钱回来了。该法官说这5万元实际上从来没有动过,现在线下已经续冻成功
点评:该法官在电话中反复讲5万元钱出现的问题是他的责任,是他工作上的失误,请问先前已经有过两次失误,现在又来个第三次失误。执行局在处理冻结款问题的过程中,哪来这么多的“失误”?该法官也反复讲侯局长是个好人,这让人质疑他是领导的“背锅侠”。问题在于,如果举报人不在网上发文章,这5万元还会回来吗?
此外,陈永桥方的人看了举报人写的文章后,在文后写了这样的评论:“不要脸的女人,贪别人家的死亡赔偿金,还有脸发出来”!请问:因陈永桥忽视安全导致重大安全事故夺走了陈朝六的生命后却还“赖赔”,并通过妻兄王亚平(安仁县税务局副局长)的职务和权力影响法院的公正判决和公正执行,究竟是举报人不要脸还是陈永桥不要脸?死者陈朝六的残疾妻子和残疾儿子吃的、喝的、用的,在陈朝六死后都是举报人包了,而举报人作为一个没有固定经济来源的弱女子,本身就欠了一屁股的债务,陈永桥的赔付款不到位,举报人一家和陈朝六一家都得喝“西北风”,作为陈朝六残疾妻子和残疾儿子监护人的举报人,替陈朝六残疾妻子和残疾儿子申请法院执行赔付款,难道不是顺理成章、天经地义的事情吗?说举报人不要脸,简直是血口喷人、恶意中伤!
本来,被诉讼所累的举报人不想继续诉讼,但如果举报人不上诉,安仁县法院执行局就会将33万元执行款的一半转给陈永桥的妻子,举报人就只能获得十多万元的执行款。举报人强烈要求法院不但不能将33万元的一半转给陈永桥的妻子,而且必须按照郴州中院终审判决的89万多元执行款全部执行到位,33万元不够就法拍陈永桥的一套房子,用房子的拍卖款凑齐全部执行款,假如执行不到位导致两个残疾人没法生活,举报人就只好带着两个残疾人到安仁县法院要饭吃!
举报人:湖南省郴州市安仁县永乐江镇红星村村民 蒋巧群
联系方式:17752756807
2024年10月9日
微评:安仁县法院在办理本案中有几大“硬伤”
硬伤,其本义指的是身体上所受到的让人看得见、摸得着外伤,如跌打损伤、扭伤挫伤、刀伤碰伤等等。它的引申义,指的是某事物存在的明显缺陷、破绽、劣点或弊端。如法院在对某个案子的审判执行过程中,存在的种种违规违法、偏袒一方、明显不公的行为,且由于太过明显,不容置辩。安仁县法院在判决、执行这起死亡赔偿纠纷案的过程中,就存在着多个硬伤:
第一,安仁县法院一审下达了一个让死者家属拿不到钱的判决,能说这是公正审理、公正判决吗?所幸郴州中院把住了事实和法律关,撤销了安仁县法院的一审判决,作出了客观公正的终审判决 ;
第二,安仁县法院冻结了陈永桥的银行存款后,两次将冻结款的一部分悄悄地划给了被申请执行人,被发现后,相关法官先后三次承认“工作失误”。一起执行案,一而再再而三地“工作失误”,能说得过去吗?
第三,安仁县法院冻结了陈永桥33万元银行存款,却迟迟不予执行,导致终审判决下达后10个月内仅仅执行了2万元,而终审判决判令陈永桥10天内向死者家属支付89万多元,能说这是积极作为、积极执行吗?
第四,安仁法院“拖执”了约9个月之后,要求蒋巧群打析产官司,目的是为了将冻结的33万元分一半给陈永桥的妻子。然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这就意味着,法院在执行过程中,会保留被执行人及其家属的基本生活所需,但并不会特意为被执行人的配偶保留一半的存款。这里的重点是: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第五,申请人申请安仁县法院对保全的财产强制执行后,陈永桥拒不执行已生效的终审判决,在这种情况下,法院为何不依法对陈永桥进行司法拘留?
对于上述5条“硬伤”,不知道安仁县法院将会给出怎样的解释?
正义云声
1301377873@qq.com
陈亚林通过中间人给出承诺:删了帖子就给举报人28万元执行款,并承诺退付2万元诉讼费,结果帖子删了之后却不兑现承诺,陈亚林啥时候成了忽悠高手?陈亚林的忽悠让举报人很受伤?陈亚林胡作非为谁来管管他?
附前文——
湖南安仁县法院陈亚林副院长:网帖你撤不撤?
10月1日,举报人借助网络发布了《湖南安仁县法院执行局“勇敢”对抗中院生效判决?》一文,说的是郴州中院终审判决被告陈永桥10日内支付受害人赔偿金891308.5万元,迄今为止,安仁县法院仅仅执行到位2万元,执行局长候英毅和被执行人陈永桥一起“耍赖”,可怜死者家中的两个残疾人生活无着。文章发布后,安仁县法院反映强烈,不过这种反映让人感觉不“正”不“诚”,从陈亚林副院长和该院其他工作人员给举报人的三个电话中,举报人领教了公权力的嚣张与跋扈以及作为普通老百姓面对强权的无奈与无助。下面,大家不妨看看陈亚林副院长和其他法院工作人员先后给举报人拨打的三个电话说了些什么(限于篇幅,只能摘录其关键语):
第一个电话(10月2日中午):陈亚林副院长在电话中说:你们发在网上太过分了,5万元对你有多大的影响?我劝你们赶紧撤稿,当举报人拒绝撤稿后,陈亚林威胁说:你撤不撤?然而就挂断了电话。
点评:举报人在网上发文也是被迫无奈,不发文,法院不作为;发了文,法院又受不了,为什么法院不检讨自己的过错,却威胁举报人必须撤稿呢?陈院长轻描淡写地说5万元钱对我们没有多大的影响,这是站着说话不腰疼!举报人一个无权无势无门路的百姓,5万元钱是我们可怜的一家人两三年的伙食费,我们到哪里去赚5万元?陈副院长说“你撤不撤(发在网上的帖子)”?明显带有威胁意味。说到有人操控案子走向,举报人确实没有直接证据,问题是没有人操控案件走向,为何安仁县法院一审下达的判决是一份举报人拿不到钱的判决?为何郴州中院二审的良心法官何双高会同情举报人的遭遇,通过实地调查后撤销不公正的一审判决?为何中院的终审判决下达10个月后仅仅给举报人执行了陈永桥的区区2万元?没有人操控,为何一审会做出一个明显袒护陈永桥的判决?没有人操控,为何89万多元的执行款在10个月中仅仅执行了2万元?没有人操控,为何安仁县法院执行局冻结了陈永桥的33万元存款直到现在都不给举报人执行?举报人说有人操控案子走向,虽然没有直接证据,但有逻辑证据。反过来说,假如陈永桥的斗车砸死的是一个县官,这个案子会办成这样吗?请安仁县法院的陈亚林副院长扪心自问!
第二个电话(10月2日晚上):这个电话是自称为法院回访工作人员打来的,该工作人员称举报人写的文章有许多不实之处,比如说有人操控案子、还有红星村开虚假证明等等,都属于不实内容。该工作人员还问举报人这篇文章是谁发的?称为举报人发文的“物是人非”“正义云声”,安仁曾派公安去警告过他......
点评:网文中的每一项内容都有确凿证据或逻辑证据,如陈永桥开了虚假“证明”,证明陈永桥儿子的钱给了他妈妈王双连。谁都知道;一家人之间的经济来往和款子去向想怎么证明就能怎么证明,法官连这个也信?相信家庭成员之间的“证明”是真实的否有点幼稚?是否显得智力有点不正常?安仁派警察对“物是人非”“正义云声”的主人进行过威胁,这是警察的“威武”还是警察的耻辱?为什么警察不敢威胁在职的“问题官员”包括判决不公正的法官,却“警胆”有余地威胁一个为百姓发声的书生?可以告诉你们:帮我们发文的是知名博主罗修云老师,你们不喜欢他,但老百姓喜欢他、爱戴他、需要他。举报人文化低,有话说不出,找罗老师帮忙修改和发布监督文何错之有?难道安仁县法院的法官个个都是全才?人人都做到了万事不求人?
第三个电话(10月8日晚上):这个电话是安仁县法院执行局法官打来的,该法官首先提到的是先前转出去的5万元钱冻结款的情况,坦承是法院工作上的失误,现在5万元钱回来了。该法官说这5万元实际上从来没有动过,现在线下已经续冻成功
点评:该法官在电话中反复讲5万元钱出现的问题是他的责任,是他工作上的失误,请问先前已经有过两次失误,现在又来个第三次失误。执行局在处理冻结款问题的过程中,哪来这么多的“失误”?该法官也反复讲侯局长是个好人,这让人质疑他是领导的“背锅侠”。问题在于,如果举报人不在网上发文章,这5万元还会回来吗?
此外,陈永桥方的人看了举报人写的文章后,在文后写了这样的评论:“不要脸的女人,贪别人家的死亡赔偿金,还有脸发出来”!请问:因陈永桥忽视安全导致重大安全事故夺走了陈朝六的生命后却还“赖赔”,并通过妻兄王亚平(安仁县税务局副局长)的职务和权力影响法院的公正判决和公正执行,究竟是举报人不要脸还是陈永桥不要脸?死者陈朝六的残疾妻子和残疾儿子吃的、喝的、用的,在陈朝六死后都是举报人包了,而举报人作为一个没有固定经济来源的弱女子,本身就欠了一屁股的债务,陈永桥的赔付款不到位,举报人一家和陈朝六一家都得喝“西北风”,作为陈朝六残疾妻子和残疾儿子监护人的举报人,替陈朝六残疾妻子和残疾儿子申请法院执行赔付款,难道不是顺理成章、天经地义的事情吗?说举报人不要脸,简直是血口喷人、恶意中伤!
本来,被诉讼所累的举报人不想继续诉讼,但如果举报人不上诉,安仁县法院执行局就会将33万元执行款的一半转给陈永桥的妻子,举报人就只能获得十多万元的执行款。举报人强烈要求法院不但不能将33万元的一半转给陈永桥的妻子,而且必须按照郴州中院终审判决的89万多元执行款全部执行到位,33万元不够就法拍陈永桥的一套房子,用房子的拍卖款凑齐全部执行款,假如执行不到位导致两个残疾人没法生活,举报人就只好带着两个残疾人到安仁县法院要饭吃!
举报人:湖南省郴州市安仁县永乐江镇红星村村民 蒋巧群
联系方式:17752756807
2024年10月9日
微评:安仁县法院在办理本案中有几大“硬伤”
硬伤,其本义指的是身体上所受到的让人看得见、摸得着外伤,如跌打损伤、扭伤挫伤、刀伤碰伤等等。它的引申义,指的是某事物存在的明显缺陷、破绽、劣点或弊端。如法院在对某个案子的审判执行过程中,存在的种种违规违法、偏袒一方、明显不公的行为,且由于太过明显,不容置辩。安仁县法院在判决、执行这起死亡赔偿纠纷案的过程中,就存在着多个硬伤:
第一,安仁县法院一审下达了一个让死者家属拿不到钱的判决,能说这是公正审理、公正判决吗?所幸郴州中院把住了事实和法律关,撤销了安仁县法院的一审判决,作出了客观公正的终审判决 ;
第二,安仁县法院冻结了陈永桥的银行存款后,两次将冻结款的一部分悄悄地划给了被申请执行人,被发现后,相关法官先后三次承认“工作失误”。一起执行案,一而再再而三地“工作失误”,能说得过去吗?
第三,安仁县法院冻结了陈永桥33万元银行存款,却迟迟不予执行,导致终审判决下达后10个月内仅仅执行了2万元,而终审判决判令陈永桥10天内向死者家属支付89万多元,能说这是积极作为、积极执行吗?
第四,安仁法院“拖执”了约9个月之后,要求蒋巧群打析产官司,目的是为了将冻结的33万元分一半给陈永桥的妻子。然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这就意味着,法院在执行过程中,会保留被执行人及其家属的基本生活所需,但并不会特意为被执行人的配偶保留一半的存款。这里的重点是: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第五,申请人申请安仁县法院对保全的财产强制执行后,陈永桥拒不执行已生效的终审判决,在这种情况下,法院为何不依法对陈永桥进行司法拘留?
对于上述5条“硬伤”,不知道安仁县法院将会给出怎样的解释?
正义云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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