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在森林草原高火险期内,森林草原防火区禁止一切野外用火。
四、在森林草原防火期内,进入森林草原防火区人员必须严格执行下列规定:(一)严禁在森林草原防火区烧荒、燎坝沿、烧地格、烧茬子等农事用火;(二)严禁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进山、进入森林草原防火区;(三)严禁在森林草原防火区上坟烧纸、烧香、放孔明灯、燃放烟花爆竹和迷信活动用火;(四)严禁在森林草原防火区内吸烟、烤火、野炊、使用火把照明、焚烧垃圾、户外露营用火等其它野外用火行为;(五)严禁对防火工作人员实施殴打、故意伤害、威胁、公然侮辱等阻碍执行职务行为。
五、凡违反上述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的,公安机关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对因故意放火或野外用火引起火灾以及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