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实施极刑的限度又在哪里呢?是被害者及其家属对极刑结果感到满意,还是又有什么别的标准呢?
我曾经思考过这个问题,但能让人觉得满意的极刑是很难存在的。人因为自身经历的不同,导致人与人之间的价值观也会有差异,看待问题的角度也会不一样,最终得出的结论也会有所不同,虽然大众有相对来说标准的善恶理念,但什么程度的罪犯要被处以“极刑”,在“程度”的标准上也会有所不同。
举一个简单的例子,如果一个人不爱他/她的伴侣,导致伴侣受伤乃至自尽,那这个人需要被处以极刑吗?不同的人有不同的看法。对我而言,我觉得可能不至于判很重,但对于爱情十分忠贞的人而言,他们可能就会觉得一定要狠狠地处罚。
现在的法律,我认为就是衡量了普罗大众善恶理念以及人权的结果,尽管它仍有缺漏,但依旧是适用于当下社会的最好结果。

说了这么多纯我自己胡扯,我不是搞法学相关的,站在我个人角度来说吧,我还是更偏向于支持莱卡恩,可能在大环境极其不好的时代我会支持雨果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