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广西灵山县委赵文博书记督促下属支付我工资

关注民生状况和民工工资的赵文博书记
要点提示:举报人借助网络投诉灵山县政府和合作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后,赵文博书记要求劳动监察大队尽快解决“拖付”问题,但劳动监察大队在详细了解情况后不但再无音讯,且再也不接远在江苏宿迁的举报人的求助电话,请赵文博书记和灵山县人社局陈振新局长督促相关部门积极履责,以维护法律的尊严和弱势群体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10月30日,举报人借助网络发布了《广西灵山县政府和失信单位合作坑苦了农民工》,灵山县委赵文博书记十分重视,督促住建局和劳动监察大队通过协调,尽快将拖欠的农民工工资支付给农民工。第二天即11月1日上午10点,县劳动监察大队即给举报人打来电话(手机号码为:18077706099),详细询问了农民工的施工情况以及被拖欠工资的情况,表态会协调有关部门尽快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问题,并告知举报人:凡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的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劳动监察大队都解决了。举报人在感恩赵书记对农民工的关怀之余,满怀希望地盼望着劳动监察大队的反馈。然而,等呀等,盼呀盼,半个月过去了,广西灵山方面没有任何反馈。11月19日,举报人便主动拨打灵山县劳动监察大队的电话(18077706099),但对方没有接听,举报人考虑对方在忙碌,于是过了一段时间再次拨打该号码,显示的仍是“未接通”......到20日上午10点44分,举报人先后拨打了6次电话,其中有5次显示“未接通”,有一次接通了但立马就被对方按掉了。此时此刻,举报人感到十分懊丧而又气愤:劳动监察大队为何翻然变脸?为何公然对抗赵书记的指示?为何忽悠可怜的农民工兄弟?
按照国务院《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的规定,凡拖欠农民工工资,政府都有监管责任。灵山县政府下属的兴灵公司因和失信的中茂公司签约,则灵山县政府负有直接责任。显然,故意拖欠农民工工资不只是违反社会道德,也违反《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灵山县早就亮出了建设“法治灵山”和“诚信灵山”的口号,然而,拖欠农民工工资,谈何法治?谈何诚信?
再次请求灵山县委赵博文书记和人社局陈振新局长督促劳动监察大队及相关职能部门履行监督责任,尽快将拖欠的农民工工资支付给农民工,举报人鹄立盼望着广西灵山县的反馈!
求助人:江苏宿迁泗阳县雅硕装饰工程法人代表 倪前喜
联系方式:(1)18651248285 (2)17751064999
2025年3月13日

附倪前喜前文——
广西灵山县政府和失信单位合作坑苦了农民工
核心提示:举报人给中标单位广西灵山中茂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下称中茂公司)打工,因失信单位中茂公司没按合同约定支付农民工工资和工程款不得不停工,3年多来,举报人多次向灵山县政府下属的发包单位灵山县兴灵土地整治开发有限公司(下称兴灵公司)讨要农民工工资和工程款,但兴灵公司至今分文未付。
我叫倪前喜,江苏宿迁泗阳县人,系泗阳县雅硕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人代表。2021年4月初,举报人和中茂公司签订了一份“灵山县城马鞍山大道荔乡大道三期至城北路段”道路工程《工程劳务协作合同【照明工程】》,于2021年4月8日开工。在施工期间,因中茂公司没有依约支付工程进度款,举报人每次催问,得到的答复都是政府没有给中茂公司支付工程款,要等政府付款之后才能支付举报人的款项。因拿不到工资,农民工的不满情绪越来越大,经举报人做工作,农民工坚持到了6月下旬,期间农民工天天要工钱,举报人就一直催着项目部要工程款,项目部负责人韦剑明一直在推诿,直到农民工做到7月底,但项目部仍未给农民工一分钱的工资,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和材料商的材料费达八九十万元,农民工和材料商都忍无可忍,再也不愿干不愿供材料了,每天催着举报人要钱,举报人只好催项目部要钱,项目部经理韦剑明在举报人和农民工离场前的4月7日,和举报人进行了结算,出具了《灵山县马鞍山大道项目照明工程收方对账单》,结算应付举报人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共计1433670元,收方中茂公司项目经理韦剑明在对账单上签名。与此同时,韦剑明让举报人去开工程款税票,承诺开了票就可以付钱了。举报人开具了1433670元的税票,并将税票交给了项目部经理韦剑明,韦剑明说先放他这里,政府的款项下来了就会支付,可是开具了税票后至今也没有拿到一分钱的农民工工资和材料款、工程款。事后举报人得知,中茂公司项目部经理韦剑明让举报人开具了140多万元的发票给他后,没过多久中茂公司就破产了,导致停工烂尾,拖欠农民工工资。
举报人在催问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过程中,得知中茂公司也退出了。举报人惊诧之余,一方面向有政府背景的兴灵公司讨要工程款,一方面在网上“百度一下”中茂公司,得知中茂公司早已被法院列入失信名单。这一信息让举报人惊掉了下巴!为什么一家带有政府性质的公司会和一家失信公司签约?难道兴林公司签约前没有调查了解中茂公司的征信情况和实力状况吗?是不是中茂公司和某位县领导有超出一般的交情?是不是灵山县的某位领导被中茂公司的“糖衣炮弹”搞定?
农民工外出打工混口饭吃太不容易,灵山县政府领导应该体验农民工拿不到工资的感受,且农民工在是弱势群体,除了干苦活还是干苦活,农民工将活儿干好了,将有获得报酬的权利,而没有任何其他的责任。拖欠农民工工资,责任全在政府方,有政府背景的兴灵公司和失信人中茂公司合作,更是政府不可推卸的责任。然而,兴灵公司在《复函》中称:工程结算工作完成后,工程款将划转至广州中茂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对公账户中。对此,举报人不予认可!兴灵公司与失信人中茂公司签约,本身就是违规违法行为,兴灵公司没有理由将自己造成的不利后果转嫁给举报人和农民工。为此,请灵山县委赵文博县长督促兴灵公司尽快支付举报人的工程款和农民工的工资,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违纪违法责任!
举报人:江苏宿迁泗阳县雅硕装饰工程法人代表 倪前喜
联系方式:(1)18651248285 (2)17751064999
2024年10月30日

微评:政府不应转嫁自己做错事的后果
倪前喜的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被拖欠,责任全在政府方。既然灵山县兴灵土地整治开发有限公司(下称兴灵公司)是政府办的公司,那么和广西灵山中茂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下称中茂公司)合作,就和灵山县政府有关,尤其是选择和失信人中茂公司合作,极有可能是某个领导的主张,换句话说,很可能中茂公司是某个县领导的关系户,和中茂公司合作,带有“照顾”和“帮忙”的意味。至于这是纯粹的“照顾”和“帮忙”,还是有获得利益输送的权钱交易,外人就不得而知了。
先不说灵山县政府有领导向兴灵公司推荐中茂公司与之合作是否有利益输送,但中茂公司官司缠身,早已被法院列入失信人名单是不争的事实。按常理,失信人很难找到合作对象,因为大凡生意人找合作对象,都会注重并了解对方的征信和经济实力,但被法院列入失信人名单的中茂公司竟然“有幸”成为兴灵公司的合作者,而由于“失信”,注定合作会以失败告终。中茂公司最终破产停工就是明证。不用说,中茂公司破产停工的后果,就是造成了工程“烂尾”、支付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烂尾”。这个后果,是杏林公司造成的、是灵山县政府造成的,其不利后果理应由兴灵公司和灵山县政府承担。也就是说,兴灵公司和灵山县政府应该按照兴灵公司先前和中茂公司签订的合同约定履行支付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义务,拖欠就是违约;拖欠就是作为过错方的兴灵公司和灵山县政府在向工程承包商转嫁不利后果。举报人认的死理,是做了工程就该依约获得工程款和工资,兴灵公司没有拖欠的理由。本博主支持举报人的主张和诉求,但愿灵山县政府督促兴灵公司依约及时将工程款支付给举报人,不要因拖付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给自己的诚信形象留个“疤痕”!
正义云声
1301377873@qq.com



关注民生状况和民工工资的赵文博书记
要点提示:举报人借助网络投诉灵山县政府和合作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后,赵文博书记要求劳动监察大队尽快解决“拖付”问题,但劳动监察大队在详细了解情况后不但再无音讯,且再也不接远在江苏宿迁的举报人的求助电话,请赵文博书记和灵山县人社局陈振新局长督促相关部门积极履责,以维护法律的尊严和弱势群体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10月30日,举报人借助网络发布了《广西灵山县政府和失信单位合作坑苦了农民工》,灵山县委赵文博书记十分重视,督促住建局和劳动监察大队通过协调,尽快将拖欠的农民工工资支付给农民工。第二天即11月1日上午10点,县劳动监察大队即给举报人打来电话(手机号码为:18077706099),详细询问了农民工的施工情况以及被拖欠工资的情况,表态会协调有关部门尽快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问题,并告知举报人:凡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的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劳动监察大队都解决了。举报人在感恩赵书记对农民工的关怀之余,满怀希望地盼望着劳动监察大队的反馈。然而,等呀等,盼呀盼,半个月过去了,广西灵山方面没有任何反馈。11月19日,举报人便主动拨打灵山县劳动监察大队的电话(18077706099),但对方没有接听,举报人考虑对方在忙碌,于是过了一段时间再次拨打该号码,显示的仍是“未接通”......到20日上午10点44分,举报人先后拨打了6次电话,其中有5次显示“未接通”,有一次接通了但立马就被对方按掉了。此时此刻,举报人感到十分懊丧而又气愤:劳动监察大队为何翻然变脸?为何公然对抗赵书记的指示?为何忽悠可怜的农民工兄弟?
按照国务院《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的规定,凡拖欠农民工工资,政府都有监管责任。灵山县政府下属的兴灵公司因和失信的中茂公司签约,则灵山县政府负有直接责任。显然,故意拖欠农民工工资不只是违反社会道德,也违反《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灵山县早就亮出了建设“法治灵山”和“诚信灵山”的口号,然而,拖欠农民工工资,谈何法治?谈何诚信?
再次请求灵山县委赵博文书记和人社局陈振新局长督促劳动监察大队及相关职能部门履行监督责任,尽快将拖欠的农民工工资支付给农民工,举报人鹄立盼望着广西灵山县的反馈!
求助人:江苏宿迁泗阳县雅硕装饰工程法人代表 倪前喜
联系方式:(1)18651248285 (2)17751064999
2025年3月13日

附倪前喜前文——
广西灵山县政府和失信单位合作坑苦了农民工
核心提示:举报人给中标单位广西灵山中茂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下称中茂公司)打工,因失信单位中茂公司没按合同约定支付农民工工资和工程款不得不停工,3年多来,举报人多次向灵山县政府下属的发包单位灵山县兴灵土地整治开发有限公司(下称兴灵公司)讨要农民工工资和工程款,但兴灵公司至今分文未付。
我叫倪前喜,江苏宿迁泗阳县人,系泗阳县雅硕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人代表。2021年4月初,举报人和中茂公司签订了一份“灵山县城马鞍山大道荔乡大道三期至城北路段”道路工程《工程劳务协作合同【照明工程】》,于2021年4月8日开工。在施工期间,因中茂公司没有依约支付工程进度款,举报人每次催问,得到的答复都是政府没有给中茂公司支付工程款,要等政府付款之后才能支付举报人的款项。因拿不到工资,农民工的不满情绪越来越大,经举报人做工作,农民工坚持到了6月下旬,期间农民工天天要工钱,举报人就一直催着项目部要工程款,项目部负责人韦剑明一直在推诿,直到农民工做到7月底,但项目部仍未给农民工一分钱的工资,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和材料商的材料费达八九十万元,农民工和材料商都忍无可忍,再也不愿干不愿供材料了,每天催着举报人要钱,举报人只好催项目部要钱,项目部经理韦剑明在举报人和农民工离场前的4月7日,和举报人进行了结算,出具了《灵山县马鞍山大道项目照明工程收方对账单》,结算应付举报人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共计1433670元,收方中茂公司项目经理韦剑明在对账单上签名。与此同时,韦剑明让举报人去开工程款税票,承诺开了票就可以付钱了。举报人开具了1433670元的税票,并将税票交给了项目部经理韦剑明,韦剑明说先放他这里,政府的款项下来了就会支付,可是开具了税票后至今也没有拿到一分钱的农民工工资和材料款、工程款。事后举报人得知,中茂公司项目部经理韦剑明让举报人开具了140多万元的发票给他后,没过多久中茂公司就破产了,导致停工烂尾,拖欠农民工工资。
举报人在催问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过程中,得知中茂公司也退出了。举报人惊诧之余,一方面向有政府背景的兴灵公司讨要工程款,一方面在网上“百度一下”中茂公司,得知中茂公司早已被法院列入失信名单。这一信息让举报人惊掉了下巴!为什么一家带有政府性质的公司会和一家失信公司签约?难道兴林公司签约前没有调查了解中茂公司的征信情况和实力状况吗?是不是中茂公司和某位县领导有超出一般的交情?是不是灵山县的某位领导被中茂公司的“糖衣炮弹”搞定?
农民工外出打工混口饭吃太不容易,灵山县政府领导应该体验农民工拿不到工资的感受,且农民工在是弱势群体,除了干苦活还是干苦活,农民工将活儿干好了,将有获得报酬的权利,而没有任何其他的责任。拖欠农民工工资,责任全在政府方,有政府背景的兴灵公司和失信人中茂公司合作,更是政府不可推卸的责任。然而,兴灵公司在《复函》中称:工程结算工作完成后,工程款将划转至广州中茂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对公账户中。对此,举报人不予认可!兴灵公司与失信人中茂公司签约,本身就是违规违法行为,兴灵公司没有理由将自己造成的不利后果转嫁给举报人和农民工。为此,请灵山县委赵文博县长督促兴灵公司尽快支付举报人的工程款和农民工的工资,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违纪违法责任!
举报人:江苏宿迁泗阳县雅硕装饰工程法人代表 倪前喜
联系方式:(1)18651248285 (2)17751064999
2024年10月30日

微评:政府不应转嫁自己做错事的后果
倪前喜的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被拖欠,责任全在政府方。既然灵山县兴灵土地整治开发有限公司(下称兴灵公司)是政府办的公司,那么和广西灵山中茂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下称中茂公司)合作,就和灵山县政府有关,尤其是选择和失信人中茂公司合作,极有可能是某个领导的主张,换句话说,很可能中茂公司是某个县领导的关系户,和中茂公司合作,带有“照顾”和“帮忙”的意味。至于这是纯粹的“照顾”和“帮忙”,还是有获得利益输送的权钱交易,外人就不得而知了。
先不说灵山县政府有领导向兴灵公司推荐中茂公司与之合作是否有利益输送,但中茂公司官司缠身,早已被法院列入失信人名单是不争的事实。按常理,失信人很难找到合作对象,因为大凡生意人找合作对象,都会注重并了解对方的征信和经济实力,但被法院列入失信人名单的中茂公司竟然“有幸”成为兴灵公司的合作者,而由于“失信”,注定合作会以失败告终。中茂公司最终破产停工就是明证。不用说,中茂公司破产停工的后果,就是造成了工程“烂尾”、支付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烂尾”。这个后果,是杏林公司造成的、是灵山县政府造成的,其不利后果理应由兴灵公司和灵山县政府承担。也就是说,兴灵公司和灵山县政府应该按照兴灵公司先前和中茂公司签订的合同约定履行支付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义务,拖欠就是违约;拖欠就是作为过错方的兴灵公司和灵山县政府在向工程承包商转嫁不利后果。举报人认的死理,是做了工程就该依约获得工程款和工资,兴灵公司没有拖欠的理由。本博主支持举报人的主张和诉求,但愿灵山县政府督促兴灵公司依约及时将工程款支付给举报人,不要因拖付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给自己的诚信形象留个“疤痕”!
正义云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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