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黑白合同”的定义与概念来源
(一)黑白合同的定义
黑白合同,又称“阴阳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就同一事项订立两份以上内容不同的合同,一份用于对外备案或公示(白合同),另一份为实际履行的私下协议(黑合同)。两者的核心差异在于:1,白合同:通常为形式上合法、经过招投标程序并在相关部门备案的合同,但其内容可能未反映双方真实意思,主要用于应对监管或税务审查。2.黑合同:体现双方真实权利义务的协议,但因规避法律强制性规定(如税收、招投标程序等)而未公开,可能涉及工程价款、工期等核心条款的实质性变更。
在建设工程领域,黑白合同特指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针对同一工程签订的备案合同与私下协议,前者用于应付检查,后者为实际结算依据。
(二)概念来源
1.法律术语的明确化:
“黑白合同”并非严格的法律术语,其概念在《招标投标法》(2000年实施)颁布后逐渐明晰,尤其针对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该法要求招投标程序合法,备案合同(白合同)需与招投标文件一致,而私下协议(黑合同)的签订则被视为对招投标制度的规避。
2.司法实践中的界定:
《民法典》第146条规定,以虚假意思表示订立的合同无效,隐藏的真实意思表示需依法处理。此条款为认定黑白合同效力提供了直接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进一步明确:若黑合同与白合同存在实质性内容差异(如工程价款、工期、质量等),则以备案的白合同作为结算依据。
3.实际应用背景:
在建设工程领域,黑白合同常因逃避税收、规避招投标监管或利益分配而生。例如,施工方可能通过黑合同降低实际工程款以换取项目中标。
二、黑白合同效力认定的法律依据与裁判规则1. 效力认定的核心标准
中标合同(白合同)有效性:若白合同经合法招投标程序且备案,其效力优先。根据《建工司法解释(一)》第二条,背离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的“黑合同”无效,应以白合同作为结算依据。
黑合同无效情形:
违反招标投标法:如虚假招标、串通投标(例:先定后招的框架协议无效);
实质性内容变更:涉及工程价款、工期、质量等核心条款的重大调整(如工程价款让利12%);
未履行招投标程序:必须招标项目未招标或备案合同仅为形式(例:编造招投标文件)。
2. 例外情形与灵活处理
合同正常变更:因客观情况(如停工损失补偿)对付款方式、损失赔偿的调整,属于合法变更,不构成黑白合同。
白合同无效时的处理:若白合同因违法无效,可参照实际履行合同或市场价结算(如双方实际履行补充协议)
三、工程款结算规则的法律适用1. 白合同有效时的结算原则
备案合同优先:即使存在补充协议,只要涉及实质性内容变更,仍以白合同为准。
招标文件的补充作用:若施工合同与招标文件、中标通知书不一致,以招标文件为依据(《建工司法解释(一)》第二十二条)。
2. 黑白合同均无效时的结算规则
实际履行优先:以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实际履行的合同结算(例:补充协议或框架协议)13;
市场价或最后签订合同:无法确定实际履行的,参照市场价或最后签订的合同折价补偿(《建工司法解释(一)》第二十四条)。
3. 特殊情形处理
竣工验收后结算协议:独立于黑白合同,以双方自愿达成的结算协议为准;
垫资条款的有效性:垫资不当然无效,但利息支持需符合司法解释规定。
四、最高人民法院裁判要点与典型案例1. 实质性变更的认定标准
关键标准:是否影响其他竞标人中标的可能性或导致权利义务严重失衡(例:补充协议未排除其他竞标人则不构成实质性变更);
具体情形:
有效变更:工程量合理增减、因客观情况调整付款期限(如疫情停工)13;
无效变更:工程价款大幅让利、无偿建设配套设施等(《建工司法解释(一)》第二条第二款)3。
2. 典型案例指引案例(2007)民一终字第74号:备案合同与存档合同冲突时,以备案合同为准;
案例(2020)苏民申3956号:备案合同无效时,参照实际履行协议结算;
案例(2022)最高法民申262号:补充协议未排除其他竞标人,不构成实质性变更13。
3. 虚假招投标的处理
合同无效:虚假招标导致中标合同无效,但实际履行协议可作结算依据(例:先签框架协议后虚假招标)。
五、法律风险防范建议
1.合规招投标:严格遵循《招标投标法》,避免先定后招、串标等行为;
2.审慎变更合同:非实质性变更需通过合法程序备案,避免“以变更之名行签订黑合同之实”;
3.明确结算条款:竣工验收后及时签订书面结算协议,固定权利义务;
4.关注例外情形:因客观情况(如政策调整、不可抗力)需变更合同时,保留证据并合理主张39。
六、总结
黑白合同纠纷的核心在于招投标程序的合法性与合同变更的实质性判断。法律与司法解释通过“备案合同优先”“实际履行优先”等规则平衡各方利益,但实践中需结合具体案情灵活适用。企业应强化合规意识,避免因合同管理疏漏引发纠纷。
(一)黑白合同的定义
黑白合同,又称“阴阳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就同一事项订立两份以上内容不同的合同,一份用于对外备案或公示(白合同),另一份为实际履行的私下协议(黑合同)。两者的核心差异在于:1,白合同:通常为形式上合法、经过招投标程序并在相关部门备案的合同,但其内容可能未反映双方真实意思,主要用于应对监管或税务审查。2.黑合同:体现双方真实权利义务的协议,但因规避法律强制性规定(如税收、招投标程序等)而未公开,可能涉及工程价款、工期等核心条款的实质性变更。
在建设工程领域,黑白合同特指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针对同一工程签订的备案合同与私下协议,前者用于应付检查,后者为实际结算依据。
(二)概念来源
1.法律术语的明确化:
“黑白合同”并非严格的法律术语,其概念在《招标投标法》(2000年实施)颁布后逐渐明晰,尤其针对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该法要求招投标程序合法,备案合同(白合同)需与招投标文件一致,而私下协议(黑合同)的签订则被视为对招投标制度的规避。
2.司法实践中的界定:
《民法典》第146条规定,以虚假意思表示订立的合同无效,隐藏的真实意思表示需依法处理。此条款为认定黑白合同效力提供了直接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进一步明确:若黑合同与白合同存在实质性内容差异(如工程价款、工期、质量等),则以备案的白合同作为结算依据。
3.实际应用背景:
在建设工程领域,黑白合同常因逃避税收、规避招投标监管或利益分配而生。例如,施工方可能通过黑合同降低实际工程款以换取项目中标。
二、黑白合同效力认定的法律依据与裁判规则1. 效力认定的核心标准
中标合同(白合同)有效性:若白合同经合法招投标程序且备案,其效力优先。根据《建工司法解释(一)》第二条,背离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的“黑合同”无效,应以白合同作为结算依据。
黑合同无效情形:
违反招标投标法:如虚假招标、串通投标(例:先定后招的框架协议无效);
实质性内容变更:涉及工程价款、工期、质量等核心条款的重大调整(如工程价款让利12%);
未履行招投标程序:必须招标项目未招标或备案合同仅为形式(例:编造招投标文件)。
2. 例外情形与灵活处理
合同正常变更:因客观情况(如停工损失补偿)对付款方式、损失赔偿的调整,属于合法变更,不构成黑白合同。
白合同无效时的处理:若白合同因违法无效,可参照实际履行合同或市场价结算(如双方实际履行补充协议)
三、工程款结算规则的法律适用1. 白合同有效时的结算原则
备案合同优先:即使存在补充协议,只要涉及实质性内容变更,仍以白合同为准。
招标文件的补充作用:若施工合同与招标文件、中标通知书不一致,以招标文件为依据(《建工司法解释(一)》第二十二条)。
2. 黑白合同均无效时的结算规则
实际履行优先:以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实际履行的合同结算(例:补充协议或框架协议)13;
市场价或最后签订合同:无法确定实际履行的,参照市场价或最后签订的合同折价补偿(《建工司法解释(一)》第二十四条)。
3. 特殊情形处理
竣工验收后结算协议:独立于黑白合同,以双方自愿达成的结算协议为准;
垫资条款的有效性:垫资不当然无效,但利息支持需符合司法解释规定。
四、最高人民法院裁判要点与典型案例1. 实质性变更的认定标准
关键标准:是否影响其他竞标人中标的可能性或导致权利义务严重失衡(例:补充协议未排除其他竞标人则不构成实质性变更);
具体情形:
有效变更:工程量合理增减、因客观情况调整付款期限(如疫情停工)13;
无效变更:工程价款大幅让利、无偿建设配套设施等(《建工司法解释(一)》第二条第二款)3。
2. 典型案例指引案例(2007)民一终字第74号:备案合同与存档合同冲突时,以备案合同为准;
案例(2020)苏民申3956号:备案合同无效时,参照实际履行协议结算;
案例(2022)最高法民申262号:补充协议未排除其他竞标人,不构成实质性变更13。
3. 虚假招投标的处理
合同无效:虚假招标导致中标合同无效,但实际履行协议可作结算依据(例:先签框架协议后虚假招标)。
五、法律风险防范建议
1.合规招投标:严格遵循《招标投标法》,避免先定后招、串标等行为;
2.审慎变更合同:非实质性变更需通过合法程序备案,避免“以变更之名行签订黑合同之实”;
3.明确结算条款:竣工验收后及时签订书面结算协议,固定权利义务;
4.关注例外情形:因客观情况(如政策调整、不可抗力)需变更合同时,保留证据并合理主张39。
六、总结
黑白合同纠纷的核心在于招投标程序的合法性与合同变更的实质性判断。法律与司法解释通过“备案合同优先”“实际履行优先”等规则平衡各方利益,但实践中需结合具体案情灵活适用。企业应强化合规意识,避免因合同管理疏漏引发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