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假药罪中“假药”的定义需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进行综合认定,具体分析如下:
一、法律依据《刑法》第141条
销售假药罪的核心在于“假药”的认定,刑法明确规定假药的定义“依照《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或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药品管理法》第98条(2019年修订)
该条款明确列举了假药的具体情形,分为法定假药与拟制假药(按假药论处)两类:
法定假药(直接认定为假药):(一)药品所含成分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分不符;(二)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三)变质的药品;(四)所标明的适应症或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
拟制假药(按假药论处):未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进口的药品;使用未按规定审评、审批的原料药、包装材料生产的药品;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的药品(可能被认定为劣药)。
二、关键修订与司法实践变化未经批准进口药品的定性变化
2019年《药品管理法》修订前,未经批准进口的药品(如海外合法抗癌药)被直接认定为假药。修订后,此类药品不再属于“假药”,但可能因违反进口管理规范而承担行政责任。若药品本身符合安全有效标准,销售行为可能不构成销售假药罪,但可能涉及非法经营罪(如未取得经营资质)。假药与劣药的区分假药:侧重成分虚假、冒充、变质或功能超范围,直接危害用药安全。劣药:成分含量不达标、污染、过期等质量问题,通常依《刑法》第142条定罪。
三、典型案例与司法解释《药品司法解释》(2022年)
明确假药认定以《药品管理法》为依据,强调对“以非药品冒充药品”“适应症虚假扩大”等情形的严格打击。“药神案”类案件的转变
修订后,销售未经批准进口的境外合法药品,若未造成严重危害且未虚假宣传,可能不构成销售假药罪,但需注意是否触犯其他罪名(如非法经营罪)。
(以上是#遵义李光伟#律师团队分析总结,仅供学习参考)

一、法律依据《刑法》第141条
销售假药罪的核心在于“假药”的认定,刑法明确规定假药的定义“依照《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或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药品管理法》第98条(2019年修订)
该条款明确列举了假药的具体情形,分为法定假药与拟制假药(按假药论处)两类:
法定假药(直接认定为假药):(一)药品所含成分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分不符;(二)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三)变质的药品;(四)所标明的适应症或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
拟制假药(按假药论处):未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进口的药品;使用未按规定审评、审批的原料药、包装材料生产的药品;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的药品(可能被认定为劣药)。
二、关键修订与司法实践变化未经批准进口药品的定性变化
2019年《药品管理法》修订前,未经批准进口的药品(如海外合法抗癌药)被直接认定为假药。修订后,此类药品不再属于“假药”,但可能因违反进口管理规范而承担行政责任。若药品本身符合安全有效标准,销售行为可能不构成销售假药罪,但可能涉及非法经营罪(如未取得经营资质)。假药与劣药的区分假药:侧重成分虚假、冒充、变质或功能超范围,直接危害用药安全。劣药:成分含量不达标、污染、过期等质量问题,通常依《刑法》第142条定罪。
三、典型案例与司法解释《药品司法解释》(2022年)
明确假药认定以《药品管理法》为依据,强调对“以非药品冒充药品”“适应症虚假扩大”等情形的严格打击。“药神案”类案件的转变
修订后,销售未经批准进口的境外合法药品,若未造成严重危害且未虚假宣传,可能不构成销售假药罪,但需注意是否触犯其他罪名(如非法经营罪)。
(以上是#遵义李光伟#律师团队分析总结,仅供学习参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