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转自:法治时报
通过拘留彰显法律权威倒逼被执行人主动履行
澄迈法院促一起施工合同纠纷案当事人和解
本报讯(记者王季)近日,澄迈县人民法院促成一起执行标的为200余万元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达成和解。
据了解,甲公司诉乙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乙公司一直未履行法院生效裁判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甲公司向澄迈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进入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乙公司一直未履行应承担的判决义务,澄迈法院在依法扣划该公司的部分欠款至法院账户用于偿债后,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澄迈法院执行干警多次联系被执行人,告知法院判决的权威性和强制性以及不按时履行义务所带来的法律后果,但被执行人既未按期履行,也未申报财产,甚至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朱某在接到前往法院的通知后依旧拒不配合,致使案件一度陷入僵局。申请执行人甲公司多次反映急需该款项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
为尽快突破僵局,澄迈法院决定对朱某采取司法拘留15日的强制措施,威慑被执行人尽快履行义务。随后,执行团队迅速出击找寻朱某,但未能在其办公场所找到。执行团队又火速赶往被执行人的关联公司找寻,最终找到朱某并将其拘传回法院。
执行干警将朱某带至法院后,组织双方开展调解。申请执行人强烈要求必须一次性付清所欠款项,否则坚持将朱某送进拘留所。朱某表示当天仅能凑出50万元,后续的再分期支付。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为了避免强制措施效果打折扣,执行干警再次对双方当事人进行释法说理,最终,双方均同意作出适当让步。当晚,朱某向申请执行人支付了70万元,并达成后续款项分期付清的和解方案。申请执行人也表示不再要求对朱某进行送拘,法院随即依法对朱某解除拘留措施。
此次纠纷案件,澄迈法院刚柔并济破解执行僵局,通过拘留措施彰显法律权威,倒逼被执行人主动履行,同时又以和解方式兼顾双方利益,实现“执行力度”与“执行温度”的统一。
通过拘留彰显法律权威倒逼被执行人主动履行
澄迈法院促一起施工合同纠纷案当事人和解
本报讯(记者王季)近日,澄迈县人民法院促成一起执行标的为200余万元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达成和解。
据了解,甲公司诉乙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乙公司一直未履行法院生效裁判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甲公司向澄迈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进入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乙公司一直未履行应承担的判决义务,澄迈法院在依法扣划该公司的部分欠款至法院账户用于偿债后,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澄迈法院执行干警多次联系被执行人,告知法院判决的权威性和强制性以及不按时履行义务所带来的法律后果,但被执行人既未按期履行,也未申报财产,甚至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朱某在接到前往法院的通知后依旧拒不配合,致使案件一度陷入僵局。申请执行人甲公司多次反映急需该款项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
为尽快突破僵局,澄迈法院决定对朱某采取司法拘留15日的强制措施,威慑被执行人尽快履行义务。随后,执行团队迅速出击找寻朱某,但未能在其办公场所找到。执行团队又火速赶往被执行人的关联公司找寻,最终找到朱某并将其拘传回法院。
执行干警将朱某带至法院后,组织双方开展调解。申请执行人强烈要求必须一次性付清所欠款项,否则坚持将朱某送进拘留所。朱某表示当天仅能凑出50万元,后续的再分期支付。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为了避免强制措施效果打折扣,执行干警再次对双方当事人进行释法说理,最终,双方均同意作出适当让步。当晚,朱某向申请执行人支付了70万元,并达成后续款项分期付清的和解方案。申请执行人也表示不再要求对朱某进行送拘,法院随即依法对朱某解除拘留措施。
此次纠纷案件,澄迈法院刚柔并济破解执行僵局,通过拘留措施彰显法律权威,倒逼被执行人主动履行,同时又以和解方式兼顾双方利益,实现“执行力度”与“执行温度”的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