曝光德国某跨国公司典型商业欺诈案例。事实与理由如下:捷XX有限公司在2022年5月通过代理公司向中国某银行有限公司大连分行销售了一套大型设备,该设备的成交单价高达268万元人民币。设备交付后,捷XX有限公司发邮件向下属员工承认该设备机头部件为翻新部件,但要求在银行客户付款前不得透露此信息给客户公司的所有人员知道该设备为翻新机,要求告诉客户为全新机。设备质量问题:该设备出厂时间为2014年4月30日,已使用十年,并在安装前翻新了35个零件,属于大修二手翻新机。安装使用后,设备多个传感器等部件频繁发生故障,导致客户评价极低,频繁投诉现场工程师。价格欺诈:据知情人士透露,该设备是从上海某银行回收的二手报废机,回收价格仅为5万元左右。然而,捷XX有限公司却以接近全新机器的价格(268万)将其卖给大连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此行为构成商业欺诈。对比之前采购合同:之前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捷XX公司采购的全新大型清分机的单价为512万元。此次采购的二手翻新机单个主机配件的价格几乎等同于全新机器的价格,进一步证明了存在重大商业欺诈或贪腐行为。一、法律性质认定合同欺诈:根据《民法典》第148条,捷XX公司隐瞒设备翻新事实,已构成欺诈性缔约,该银行可主张撤销合同。产品质量违法:涉事设备违反《产品质量法》第39条,以旧充新销售且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商业贿赂嫌疑:需重点核查设备溢价部分(263万元)的资金流向,可能存在《刑法》第163条规定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二、关键证据:(1)硬件证据:立即对SN设备进行司法鉴定,重点核查:主板固件烧录时间,机械部件磨损度检测,维修记录芯片数据提取(2)电子证据固定:要求公司配合调取还公司高管PanPeter的邮件服务器原始数据、代理公司邮件系统的元数据保全银行内部审批系统的操作日志(3)设备序列号(SN)与出厂时间(2014年)形成铁证,若司法鉴定确认35个翻新部件属实,可直接证明"以旧充新"欺诈(《产品质量法》第39条)书面证据(4)捷XX高管PanPeter邮件中"禁止透露翻新事实"的明确指令,构成主观故意的直接证据(符合《刑法》第224条合同诈骗罪构成要件)价格异常。(5)二手设备(5万元)与合同价(268万)存在53.6倍价差,显著超出行业合理溢价范围可推定存在非法利益输送。银行采购价低于历史新机价格。综上所述,该公司存在严重的违纪违法的行为,特此曝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