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紧急通知!5省危化品运输车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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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河北、江西、山西、青海、新疆等地发布危化品运输车限行新规,全天24小时禁止通行。
1、河北衡水
自2025年3月25日至2026年(具体时间另行通知),衡德高速进行改扩建施工。为保障行车安全,货车、危化品运输车、大件运输车以及大型客车限行,小型汽车分阶段限行,具体安排如下:
一、小汽车通行安排:
小汽车通行分两阶段安排。第一阶段(2025年3月25日上午9:00至2025年12月底),衡德高速德州方向(南半幅)封闭,衡水方向(北半幅)小型汽车单向一车道通行,通行限高2.2米,限速80km/h;第二阶段(2026年),衡德高速衡水方向(北半幅)封闭,德州方向(南半幅)小型汽车单向一车道通行,通行限高2.2米,限速80km/h。
二、车辆绕行方案
(一)过境车辆绕行路线:
1.从保定、北京去往德州方向的车辆绕行路线:
路线一:经过沧榆高速或曲港高速,先后绕行黄石高速、京台高速去往德州方向;
路线二:经过曲港高速,绕行京台高速去往德州方向。
2.从石家庄去往德州方向的车辆绕行路线:
路线一:经过石衡高速,绕行邢衡高速,下高速后经省道S391去往德州方向;
路线二:经过黄石高速,京台高速后去往德州方向;
路线三:经过京港澳高速,先后绕行青银高速、德上高速,去往德州方向。
(二)短途绕行路线:
1、衡水主城区去往德州方向的车辆:经S391去往德州方向;
2、武邑、武强去往德州方向车辆:经S539、S391绕行至山东德州。
3、冀州、枣强去往德州方向车辆:经G240、S324至德州。
2、江西上犹
为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优化交通组织,缓解城区道路通行压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及《道路交通违法处理程序规定》、《关于进一步便利货车在城市道路通行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决定对上犹县城区范围内的危化品车和大货车交通限行措施作如下调整,现公告如下:
一、危化品车通行路段和限行时间
(一)凡需在我县城区范围内通行的危化品车辆,仅允许在下列路段通行,其他城市道路均禁止通行。
1、迎宾大道全路段;
2、五指峰大道全路段;
3、文锦南路全路段;
4、犹江大道七里垇路段(迎宾大道仙人陂红绿灯路口至犹江大道与备田大道交叉路口);
5、备田大道全路段;
6、梁丰路全路段。
(二)限行时间为:早高峰:7:30—9:00、午高峰:11:30—12:30、晚高峰:16:30—18:30。
二、大货车限行路段和限行时间
(一)下列城市道路限行时间调整为7:00—24:00
1、文韬路全路段;
2、登龙路路段(希望大桥东端路口至熙龙湾小区门口);
3、新上犹路全路段。
(二)下列城市道路调整为高峰时段限行:早高峰:7:30—9:00、午高峰:11:30—12:30、晚高峰:16:30—18:30
1、高园路全路段;(高园桥限高2.2米)
2、东山大道全路段;
3、西村路全路段;
4、犹江北路全路段;
5、水南大道全路段;
6、犹江大道全路段;
7、文锦路全路段;
8、文锦南路全路段;
9、文峰路全路段;
10、文峰南路全路段;
11、文兴路全路段;
12、文兴南路全路段。
三、实施时间:
本公告自2025年4月1日起执行。
四、通行要求
(一)危化品车辆在进入上犹县境内前,企业(或个人)需持机动车行驶证、驾驶人及押运员从业资格证、企业营业执照、人员身份证等相关材料在企业所在地向公安交管部门报批符合上述要求的通行路段和时段。
(二)大货车限行的路段和时段期间,广大运输企业和货运车辆驾驶人在“交管12123”APP申领全省统一城市货车通行码后,可按规定通行。对违反本公告规定的,上犹县公安局交管大队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依法处罚。
五、我大队原发布的危化品车辆和大货车限行公告与本公告不一致的,以本公告为准。
3、山西朔州
为保障长城一号旅游公路广武至梵王寺段道路交通安全有序畅通,根据《山西省旅游公路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经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政府决定对长城一号旅游公路广武至梵王寺段采取禁止三轴以上货运车辆通行的交通管制措施,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通行路段
长城一号旅游公路广武至梵王寺段
二、禁止通行车辆类型
三轴以上货运车辆和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
三、禁行时间
全天24小时
四、绕行路线
对有通行需求的三轴以上货运车辆和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阳方口去往新广武方向的货车,可绕行G241阳方口至朔州段(途经青圪塔收费站)、南环路,进入朔州南收费站或富甲园区收费站绕行或从G59呼北高速梵王寺收费站上高速,绕环城高速,驶入G55二广高速;新广武去往阳方口方向的货车,可从新广武收费站上高速绕行。
五、临时通行措施
确因生产生活、工程抢险等需要进入禁行区域的三轴以上货运车辆和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车辆所有人(管理人)可凭车辆与个人或所属企业相关证件到该路段属地乡村两级办理临时备案手续,由乡镇汇总车辆临时通行意见至朔城区交通运输局,由朔城区交通运输局统一报朔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备案后方可通行。临时通行期间,车辆应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并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
以上交通管制措施自通告自2025年3月31日起施行,对违反禁行规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依法进行处罚。
4、新疆伊宁
为规范载货汽车城区通行秩序,有效降低城区大气和扬尘污染,减轻城区道路通行压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城市道路实际,现实行伊宁市载货汽车限行措施,现将相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中重型载货汽车限行规定
(一)限行区域新村路(不含)以东-宁远路(含)以南-花果山路(含)以西-南环路以北(含)-滨河路以北(含)-墩买里大街(含)以北形成合围区域。
(二)限行措施
1.禁止未办理通行证(电子通行码)的中重型载货汽车驶入限行区域。
2.已办理通行证(电子通行码)的中重型载货汽车高峰时段(08:30-10:30、19:00-22:00)时间禁止通行,已办理临时通行证的中重型载货汽车在规定时间段(08:00-23:59)禁止通行。
3.允许已办理通行证(电子通行码)的中重型载货汽车在高峰期时段(08:30-10:30、19:00-22:00)外按审批路线正常通行。
二、管控要求
1.办理长期通行证:有效期为3个月。
2.办理临时通行证:有效期为3天。
3.本通告中载货汽车包括重型、中型(参照GA802-2014)。
4.专项作业车依照本通告中关于重型、中型的限行规定执行。
5.危化品运输车辆,按照重型、中型限行规定执行。
6.执行应急、救援、抢险的军用、警用、消防、救护、道路清扫等市政日常作业类车辆,不受本通告限行规定。
7.载货车辆确需进入限行区域的,可前往伊宁市公安局交警大队203办公室或在手机交管“12123”平台办理电子通行码(证)。
8.城市限行区外围区域,允许载货汽车通行。
9.违反本通告规定通行的车辆,由伊宁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处罚。
10.本通告自2025年3月20日起实施。
5、青海西宁
为加强城市道路交通管理,均衡道路交通流量,减少机动车排放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西宁市城区道路实行车辆限行的交通管理措施。现通告如下:
一、总质量大于1800kg且小于4500kg的载货汽车、未登记注册的电动自行车,每日07:00至21:00在以下起至道路的区域范围内限制通行:东起湟中路,西至通海路;南起昆仑大道,北至祁连路(起至道路不包含在限行范围)。本区域外同时段限制通行的道路为:小桥大街(天津路以南)、门源路(海湖大道至朝阳东路)、朝阳西路(祁连路至天津路)。本区域内可以通行的道路为:朝阳东路、天津路、行知路、羚羊路、同仁路高架桥、凤凰山快速路主线及其连结的各匝道。
二、总质量大于等于4500kg的载货汽车,每日07:00至21:00在以下起至道路的区域范围内限制通行:东起明杏路,西至湟水路;南起奉青路,北至天津路(起至道路不包含在限行范围)。本区域外同时段限制通行的道路为:宁张公路(天津路至刘家沟路)、朝阳东路(新村路以南)、海湖大道(天津路以南)、柴达木路(通海路以东)、时代大道(奉青路以北)和凤凰山快速路的湟中路、德令哈路、建国路、劳动路、行知路、羚羊路、通海路七个匝道互通口。本区域内可以通行的道路为:凤凰山快速路主线、西川南路(通海路以西)、天津路、朝阳东路(新村路以北)。总质量大于等于12000kg的载货汽车,全天候24小时在同仁路高架桥限制通行。
三、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每日07:00至21:00在以下起至道路的区域范围内限制通行:东起峡口路,西至西城大街;南起奉青路,北至刘家沟路(起至道路不包含在限行范围)。本区域内同时段限制通行的道路为:凤凰山快速路主线及其连结的各匝道。
四、各类摩托车每日07:00至21:00在以下道路内限制通行:东关大街、东大街、西大街、黄河路、凤凰山快速路主线及其连结的各匝道。
五、各类摩托车、非机动车和行人全天候24小时在以下高架桥和下穿隧道限制通行:同仁路高架桥、昆仑路高架桥、共和路高架桥、海湖路高架桥、湟水路高架桥、峡口路高架桥;湟中路下穿隧道、祁连路下穿隧道、胜利路下穿隧道、时代大道下穿隧道、群星路下穿隧道、羚羊路下穿隧道、五四西路北城七区下穿隧道;凤凰山快速路主线及其连结的各匝道。同时超出限定质量、长度、宽度、高度的载货汽车和危化品运输车辆在上述高架桥和下穿隧道限制通行。
六、每日07:00至09:00、17:00至19:00两个高峰时段内,洒水车、抑尘车、清扫车、吸污车、监测车、垃圾清运车、高空作业车、医疗废物车、园林绿化车等专项作业车以及总质量大于等于4500kg的快递物流车,不得在本通告第二条明确的限行区域和道路内通行和作业。
七、总质量大于等于4500kg的市政、通讯、电力、供水、排水、燃气等部门的工程车、自卸车、起重车、挂车和特殊结构车,除应急救险任务外,不得在本通告第二条明确的限行时段、区域和道路内通行和作业。
八、城区运行的公交车和标有统一标识的专用校车应严格按规定的线路通行。
九、从事客运的长途班车,严格按有关规定的线路通行,严禁在城区道路上随意停车揽客。
十、消防车、救护车、军车、警车、运钞车、邮政车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通行规定执行。
十一、尾气、噪音排放达不到标准或排放明显可见黑烟的机动车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限行规定执行。
十二、从事城市运维、民生运输、重大建设项目等公共服务保障性,以及运输易燃易爆危险品的限行车辆,确须在限行区域和道路通行的,按市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准的路线、时间通行。
十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每个管控区间道路的交叉口、匝道口、上下线和分流合流交汇处,设置安装禁令标志和交通技术监控等设施,加强限行区域和道路的交通管控。
十四、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必须严格遵守道路交通标志、标线、信号灯、隔离护栏及其交通辅助设施的信息,违反本通告限行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十五、本通告由西宁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十六、本通告自2025年3月12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3月12日。原《西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西宁市城区道路和车辆限行管理的通告》(宁政〔2020〕2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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