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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乐为什么是这样》——第二章(上)12——3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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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乐为什么是这样
文/赵志前
第二章 给予拍单元序列以乐思组织划分的分节谓之节拍(上)
对于序列展开的拍单元来说,它们难免会在其强弱方面有‘差异’。而要求人们的凭其心智来做到它们的在其强弱方面的无差别,那也是一件让人勉为其难的事情。所以说,尽管可以让“各拍间有强弱之分”,但不等于它们就非得是非强即弱,和它们的序列展开就非得是强弱交替循环。因为真要是这样,也就没有了立足于这样的的序列上的“动机”之“格”的在其扬抑或抑扬方面的充分自由。因为其拍单元序列如果必须以刻板地强弱交替循环的方式展开,这也就意味着立足于这样的序列上的“动机”之“格”在经历了“扬抑格”之后,接下来还得是“扬抑格”;而在经历了“抑扬格”之后,接下来还得是“抑扬格”,这又哪里还容得下当事人在这方面的意志自由。所以说,“拍分强弱,交替循环”既不是其序列的作为有组织的序列所不可或缺,它更不是其序列所应有的划分节拍。因为真正意义上的划分节拍是要通过给予拍单元序列以乐思组织划分的分节来使得序列展开的拍单元有着明确的‘面向性’来让作为行为主体的当事人的意识指向目的性立足和得到满足。但这样的分节的得以实现却无关其作为序列组成部分的拍单元们的是否分出个强弱。
现行的记谱上的所谓划分节拍的将其分节用来将其序列展开的拍单元们分强弱,而不是用来提示其序列所应有的乐思组织划分的分节,这就难免将会使其乐谱上缺失了这一方面的信息供给而导致人们的即使学了乐理教科书上的乐理知识也仍然识不了谱。就因为这样的序列它在其乐思组织划分的分节上不是别无选择,而乐谱上的如果没有对其不可或缺的乐思组织划分的分节予以提示,也就让人无从知其应有的乐思组织划分。
给予拍单元的序列以分节与节拍的产生
经过以上的讨论可知,所谓的节拍,就是给予拍单元序列以乐思组织划分的分节。而给予其序列以这样的分节的目的是为了将作为序列组成部分的它们‘组织起来’使之成其为有着特定乐思组织划分的序列。作为它们的被‘组织起来’的可考量的结果,就是它们的作为处于前后关系中的序列组成部分的有着明确的‘面向性’而得以让作为行为主体的当事人的意识指向目的性立足和得到满足。
或许,有人会说,既然当事人所体验到的分节可能是来自于人脑自主思维的自发分节的馈赠,这是否就意味着这样的分节就说不上是当事人的给予其序列的展开以分节了呢?这当然不能这样认为。因为即使这样的分节体验对于当事人来说,是得益于人脑的自主思维的自发分节的馈赠,但它也是当事人的主动选择而不是被动的受刺激。因为对于当事人来说,所面临着的并不是给予其序列的展开以分节上的别无选择。既然当事人不做别的选择,那么,这样的结果对于当事人来说就只能说是当事人的选择了对其结果的乐见其成。更何况当事人要得到这样的结果,还得营造这样的序列的成其为“同样时值的时间段落”的序列。要知道,拍单元序列的成其为“同样时值的时间段落”的序列是来自于作为行为主体的当事人的营造(关于这,且待下一章详述。)。而它们的之所以会被人脑的听觉认知视为“同类物”,则是出于它们的时值“长短相同”(既然得以被人脑的听觉认知视为“同类物”是出于序列组成部分的时值“长短相同”,而作为音乐的“音过程”中又免不了会有着多层面的时值 “长短相同”,这也就意味着人脑的自主思维的自发给予其序列以分节将会是多层面的。而这多层面的分节的立足于同一序列共时性的展开就是其序列的有节奏的全貌。)。
即使当事人对其序列的有着段落性分节体验是来自于人脑的自主思维的自发分节的馈赠,但这也只能说是当事人的分节认知需求顺应了人脑的自主思维的自发分节而搭上了它的“顺风车”。且不可据此就以为如何来给予被称之为‘拍’的单元序列以段落性的分节就是一件不言自明的事情而无须探讨。
对于这一层面的段落性的分节来说,当事人并不是就只能顺应人脑的自主思维的自发分节而别无选择。那么,在当事人的分节认知需求不可能搭上人脑自主思维的自发分节的这一“顺风车”的情况下,这样的分节认知需求也就免不了需要当事人通过分节认知的刻意“注入”来获得。即使当事人的分节认知需求在可搭上人脑自主思维的自发分节的“顺风车”的情况下,当事人却仍不放弃其分节认知的刻意“注入”。也不等于就是多此一举。因为对于当事人来说,既然这样的分节事先就在当事人的意识中以观念的方式存在着。那么,当事人以分节认知的刻意“注入”的方式来主动地迎接它的到来当然也是一件合乎情理的事情。而以分节认知的刻意“注入”这一作为给予被称之为‘拍’的单元序列以段落性的分节的方式方法当然也就适用于给予拍单元序列以各种情形的段落性的分节。
对于当事人来说,既然这样的段落性的分节是为了使得其作为序列组成部分的拍单元在其前后关系中有着明确的‘面向性’来让自己的意识指向目的性得以立足和得到满足,当然其所分之节中也就不可能少于两个拍单元。因为即使当事人有意使其序列中的拍单元作为一种孤立的存在而不与邻里有联系,人脑的听觉认知也不会给予认可。因为人脑的听觉认知是不会容忍它的在其前后关系中作为一种孤立的存在。这也就是说,所谓的“一拍子”的作为这一层面的分节事实上也就不成立。
既然作为落实其序列组成部分的拍单元的在其前后关系中的‘面向性’的分节无关它们的是否分出个强弱,那么,对其段落性的分节的开始的拍单元就该将其称之为‘始拍’而不该将其称之为‘强拍’。而对其段落性的分节的结束的拍单元则该将其称之为‘终拍’而不该将其称之为‘弱拍’。
【着落于所谓的“强拍位”上的拍单元即使在物理上的不曾示强也可让人用“心理的”来辩称其为强拍,那是因为它的得以成其为一个段落性的分节的开始。而处于前后关系中的序列组成部分的能否成其为一个段落性的分节的开始(或结束),原本就无关它们的在其物理上的示强或示弱。既然是因为成其为段落性的分节的开始才得以让人将其辩称为强拍,那么,将其称之为‘始拍’这才说得上是名副其实。正是因为序列组成部分的成其为段落性的分节的开始或结束无关它们的在其物理上的示强或示弱,这才有了被划分为的段落的得以在其扬抑或抑扬方面的让人随心所欲。】
既然这样的分节是作为节拍这一层面的分节,那么,它的段落性的分节中就只能有一个始拍及终拍。
既然它的段落性的分节中只能有一个始拍及终拍,那么,这一层面的段落性的分节的组成部分一般不能超出四个拍单元。因为这一层面的段落性的分节的组成部分一旦超出四个拍单元,就难以保证它的所分之节中的只有一个始拍与终拍。
要实现其拍单元序列的作为有着段落性的分节的序列,就需要在它的序列展开的连续中造成这种连续的中断。而这种连续的中断就是通过在它的段落性的分节的结束施以“止”拍的“注入”来截断它的与其身后邻里的联系(这种强行截断其俩者间的联系免不了需要在其前者的结束后有一个短暂的停顿),从而造就它的作为一个段落性的分节的结束。而处于前后关系中的拍单元一旦成其为一个段落性的分节的结束,这又为成就它身后的邻里的成其为一个段落性的分节的开始创造了条件。
要实现其所分之节的成其为一个从其前后关系中凸现出来的段落,既需要其序列展开的连续中有间断以实现其序列的有着分节,又需要对其段落性的分节的结束的‘终拍’之前的拍单元均施以“进”拍的“注入”,以防止它们的作为一个段落性的分节中的部分的散落开来(也就是在它或它们的展开过程中以期待的心理状态面向未来)。
即使给予其序列的展开以分节认知的刻意“注入”而让当事人得以体验到其序列组成部分间的联系与中断联系与当事人的得益于人脑的自主思维而体验到的序列组成部分间的联系与中断联系并无实质上的差别而无以体现出其分节认知的刻意“注入”的必要性。但这只能说是当事人的分节认知需求得以搭上人脑自主思维的自发分节的“顺风车”的情况下难以显示出其分节认知的刻意“注入”的必要性和所发挥的功能性作用。而一旦当事人的分节认知需求不能搭上人脑自主思维的自发分节的“顺风车”的情况下,就会显示出当事人的分节认知的刻意“注入”的必要性和它的中断其两者间的联系的功能性作用。
对于一个处于前后关系中的“同类物“来说,人脑的听觉认知是不会容忍它的作为一种孤立的存在而不与邻里有联系。只要它不是作为一个段落性分节的结束,它的身后邻里就会出于不能摆脱其身前邻里的与之有联系而将会在其完结之际在人脑的听觉认知中产生一个“二进制的饱足”而让其身后邻里成为一个“新的开始”而面向未来。而这个“新的开始”的身后的邻里同样是出于不能摆脱身前邻里的与之有联系而将会在其完结之际在人脑的听觉认知中产生一个“二进制的饱足”而再有其身后邻里的成为一个“新的开始”的面向未来。正是出于人脑自主思维的将会如此这般的周而复始,也就有了没有差异的“同类物”让人觉得有“差异”和即使其序列的展开没有分节也会让人觉得其有着分节。
出于人脑听觉认知先天就有的将其“同类物”序列按“二进制”方式给予其序列的展开以分节的本能。所以,拍单元序列的划分为“二拍子”的序列对于当事人来说,也就成了一件无须劳心费神的事情。
既然被称之为‘拍’的单元序列出于它们的时值“长短相同”而被人脑的听觉认知视为“同类物”序列而给予其序列的展开以分节。那么,将其拍单元作为其中部分的“二拍子”单元的序列当然也会出于它们的时值“长短相同”而被人脑的听觉认知视为“同类物”序列而给予其序列的展开以分节。既然是这样,对于当事人来说,要获得拍单元序列的成为“四拍子”的序列也仍可以说是一件无须太劳心费神的事情。因为对于人脑的听觉认知来说,即使这样的序列没有分节,人脑的自主思维也会按其固有方式给予其序列的展开以分节。所以人们在不作选择的情况下,是既无法拒绝其序列中的有着俩个临接拍单元的结伴为一个段落性的分节,也无法拒绝其序列中的有着俩个临接“二拍子”的结伴为一个段落性的分节(出于它们的作为不同层面的分节的共时性存在,也就不会发生抵触或冲突)。
如果以上所说的情形属实,这是否就意味着‘二拍子’序列的展开与‘四拍子’序列的展开就毫无差别了呢,这当然不是。因为即使以上所说的情形属实,那也只能说是出于当事人在这一过程中的不作为,而不是当事人不能通过分节认知的刻意“注入”来体验到它们的有别。因为对于当事人来说,如果其分节的结果是出于当事人的分节认知的刻意“注入”,就会因此而体验到‘二拍子’的作为序列中的有节的局促和‘四拍子’的作为序列中的有节的宽广。
对于一个‘四拍子’的作为段落性的分节来说,当事人出于保证其所分之节的作为一个认知上的‘整体’的不会有组成部分散落开来,也就需要在它的终拍之前的拍单元的展开过程中对其施以“进”拍的“注入”来保证其段落性分节中的组成部分之间的连续而不散落。尽管当事人是以连续相加的方式将其段落性分节中的四个组成部分依次推出,但是人脑的听觉认知却不能接受它们的无“差别”。所以人脑的听觉认知会出于自主思维的本能而将其第二个拍单元视为一个段落性分节的结束和将其接下来的第三个拍单元视为一个段落性分节的开始。如此一来,这‘四拍子’的作为段落虽然因为当事人的坚持而保证了它的作为一个认知上的‘整体’,但却仍免不了在其人脑自主思维的自发分节作用下的将其分解成为俩个“二拍子”来作为它的其中部分。正因为如此,这样的段落性的分节中也就既有着始拍与终拍的作为段落性分节的开始与结束,又有着作为段落性分节的组成部分的“二拍子”的作为段落性的分节的开始与结束。也正是出于此,这才有了它的被人们视为是“复拍子”。就因为它的‘四拍子’的作为“拍的分组”中还有“二拍子”的作为“拍的分组”。
既然这‘四拍子’的作为段落性的分节不可避免地会因为人脑的自主思维的自发分节而将其分解成为俩个“二拍子”来作为它的其中部分,那么,这是否就意味着它的段落性分节中将会有两个始拍与终拍而有违其只能有一个始拍与终拍这一原则了呢?这应该是不至于的。因为它的段落性的分节中算不算是有着两个始拍与终拍这就要看当事人的能否在执念上的持有它的作为一个认知上的‘整体’来抵御它身前或身后的‘二拍子’邻里与它的其中部分有直接的联系。如果能,这就说明它的段落性分节的开始与结束的拍单元是作为‘四拍子’这一认知上的‘整体’的开始与结束的拍单元。如果是这样,当然就有理由将处于它俩之间的两个拍单元中的前者称之为‘初终拍’,而后者则可称之为‘次始拍’。
对于一个身前或身后所面临着的是“空无”的“同类物”来说,它在人脑的听觉认知中的‘面向性’也就别无选择。而对于一个处于前后关系中的“同类物“来说,即使它将会被人脑的听觉认知视为一个“新的开始”,当事人也未必就不能对于它的在其前后关系中的‘面向性’予以选择。如果没有这种可能,这就意味着当事人的给予其“同类物”序列以分节将别无选择。既然一个处于前后关系中的“同类物”将会被人脑的听觉认知视为一个“新的开始”,这也意味着人脑的听觉认知已然将它身前的邻里视为一个段落性分节的结束。在这种情势下,当事人如果要改变人脑自主思维将要给予它的作为一个“新的开始”的面向未来,就只有通过分节认知的刻意“注入”来强行截断它的将要与其身后邻里的联系。当事人的这种意图之所以能够如愿,也是因为它的身前所面临着的毕竟不是“空无”,而是有着与之时值“长短相同”的“同类物”的与之相邻。(当事人的这种意图之所以能够如愿,当然还在于即使强行截断它的将要与其身后邻里的联系,它的身后邻里也仍然有条件成其为一个段落性分节的开始而不会因此而沦为一种孤立的存在。)当事人的通过分节认知的刻意“注入”强行截断它的与其身后邻里的联系,这就迫使它身前的邻里不得不放弃其作为一个段落性分节的结束来接受它的面向于。尽管它的身前邻里不得不放弃其作为一个段落性分节的结束,尽管它的身前邻里出于接受了它的面向于而既不能成其为一个段落性分节的结束,又不是作为一个段落性分节的开始而似乎丧失了它的在其前后关系中的‘面向性’。但这不等于就是丧失了它在这有组织的序列中的存在的合理性。而它之所以还能作为一种合理性地存在,就因为它的身前邻里的成其为一个段落性分节的开始与身后的邻里的成其为一个段落性分节的结束而在其前后关系中是有着明确的‘面向性’。这对于处于这两者之间的它来说,虽然它身前后的邻里的面向于它而作为一个段落性分节的开始与结束铸就了它的处于这两者之间的作为(“差异”在此消失的)“中介”的地位,但这不等于它就没有了在其前后关系中的‘面向性’,或者说它的‘面向性’不够明确。就因为它的得以成其为“中介”,这本身就是它的‘面向性’的得以明确的一种体现。只不过它的这种‘面向性’是通过它的既接受其身前邻里的面向于,它还得面向其身后的邻里。尽管它的这种在其前后关系中的承前启后的“中介”地位为它所有,但是它的这种承前启后的“中介”地位的获得却是需要其身前邻里的得以成其为一个段落性的分节的开始与身后邻里的得以成其为一个段落性分节的结束来成就。
以上的情形可以说是当事人的给予拍单元序列以‘三拍子’的作为段落性的分节的真实写照。‘三拍子’的作为其序列的展开的有着分节,这样的段落性的分节作为认知需求对于当事人来说,是不可能依赖于人脑的自主思维的之发分节来让自己得到满足。尽管这对于当事人来说,要实现其序列中的有着这样的段落性的分节是不可能搭上人脑自主思维的自发分节的“顺风车”,但它却是得以展示出当事人在给予拍单元序列以分节上的有着其意志自由的重要窗口。因为如果没有处于前后关系中的拍单元的以“中介”方式存在的合理性,就会让人陷在这给予拍单元序列以分节的“二进制”上而别无选择。正是因为这拍单元的有着以其“中介”的方式存在于前后关系中的可能性,这才有了作为行为主体的当事人的给予拍单元序列以分节的可选择。对于这以“中介”身份存在于“始”与“终”之间的拍单元来说,将其称之为‘居间拍’也未尝不可。
【能够以“中介”的方式存在于前后关系中的,当然不仅仅是‘三拍子’的作为段落中的‘居间拍’。而且还有“三连音”的中间部分以及各层面的“切分节奏型”的作为段落中的所谓“切分重音”。
能够清醒地认识到处于前后关系中的序列组成部分的既不成其为一个段落性的分节的开始,也不成其为一个段落性的分节的结束的也是有的,这很重要。能够清醒的认识到这样的“例外”的存在也是有着它的合理性,就更为重要。如果认识不到它们的是因为成其为“中介”才得以“例外”,也就认识不到它们的这种“例外”的其实不能算是例外。如果认识不到它们的这种“例外”的其实不能算是例外,也就难免会对其序列中的需要有着分节是为了让其处于前后关系中的序列组成部分获得明确的面向性这一论断心存疑虑。
人们的对其事物的认识总会有一个过程,这一过程中也难免会判断上的失误。正是因为这一过程中的难免会有判断上的失误,所以才会有误将拍单元的分强弱视为音乐的节拍的发生。
如果说序列中的“例外”的得以例外是因为它们的在其前后关系中的作为“中介”而得以例外,那么,人们一旦认识到了这些“例外”的其实不能算是例外,也就会有从原来的“拍分强弱、交替循环”为节拍的观念中的幡然醒悟。
如果说序列中除“中介”外的序列组成部分的无不是要么成其为一个段落性的分节的开始,要么成其为一个段落性的分节的结束足以证实和让人采信序列中的有着这样的分节是为了成就其序列组成部分的有着明确的面向性,那么,成就其序列的有着这样的分节的无关其序列组成部分的分不分强弱难道还不足以证实和让人采信这“拍分强弱、交替循环”的绝不是成就其序列的有着分节所不可或缺的划分节拍?】
对于将会被人脑的听觉认知视为“同类物”的序列来说,即使没有当事人的分节认知的刻意“注入”,人们也会体验到其序列的展开的有着分节。尤其是在它们不曾被细划分为若干部分时段的情况下尤为突出。虽然分节认知的“注入”能够让当事人在给予其序列的展开以分节上有着一定的意志自由,但这种自由不是绝对的自由。就因为这样的分节对于当事人来说,是为了落实其序列组成部分的在其前后关系中的有着明确的‘面向性’的分节。而序列组成部分的得以落实其‘面向性’又是有条件的,这就决定了这样的分节不是绝对的自由。
序列展开的拍单元通过它们的“分组”成就了它们的有“差异”。而作为有“差异”的它们的特有身份则是来自于它们的特有处境。就算是它们作为处于前后关系中的拍单元在其身份上的有选择,其选择也是需要特定条件的。
作为‘始拍’,它的处境或所需条件是:
  (1).它的身前是“空无”(指它的身前没有可结伴的临接“同类物”)而成就它的作为一个段落性分节的开始的拍单元,将会是‘始拍’。
(2).对它身前的拍单元施以“止”拍的“注入”来强行排除与它的联系而成就它的作为一个段落性分节的开始的拍单元,将会是‘始拍’。
  (3).它的身前的段落性分节已然是以‘次始拍’作为开始,那么,它的作为一个段落性分节开始,当然也就只能是以‘始拍’的身份来予以开始。
  作为‘终拍’,它的处境或所需条件是:
(1).它的身后是“空无”(指它的身后没有可结伴的临接 “同类物”)而成就它的作为一个段落性分节的结束的拍单元,将会是‘终拍’。
(2).在它的身后不止一个拍单元的情况下,对它施以“止”拍的“注入”来强行的排除它的与其身后邻里的联系而成就它的作为一个段落性分节的结束的拍单元,将会是‘终拍’。
  (3).它的身前邻里为‘次始拍’,它的作为一个段落性分节的结束的拍单元,当然也就只能是以‘终拍’的身份来予以结束。
  对于一个既不作为一个段落性分节的开始,也不作为一个段落性分节的结束的拍单元来说,出于它的处于‘始’与 ‘终’的两者之间以承前启后的方式存在着,那就不妨将其称之为‘居间拍’。
而对于处于‘始拍’与‘终拍’两者之间的两个拍单元的得益于人脑的自主思维的自发分节而成就它俩的前者的成其为一个段落性分节的结束与后者的成其为一个段落性分节的开始的两个拍单元来说,则可将其前者称之为‘初终拍’,后者称之为‘次始拍’。
如下面图例1所示。
图例1.
如果认识到了乐谱上的划分节拍的本意(那就是使其拍单元序列有着明确的乐思组织划分,而不是将其作为“框格”来将其序列展开的拍单元分出不同程度的强弱。),也就不难理解组成部分为四个拍单元的“拍的分组”为什么会成为划分节拍的分节上限。就因为这划分“拍的分组”是为了获得其组成部分的在其面向性上的得以明了。
尽管这组成部分为四个拍单元的“拍的分组”要让其组成部分在其面向性上得以明了免不了需要它的“拍的分组”中还得有“拍的分组”。但是它的即使还得有的“拍的分组”的只能是(2+2)的别无选择也就让它的组成部分在其面向性上得以明了。如果这“拍的分组”的组成部分在这个基础上再有增加,比如,将其“拍的分组”的组成部分增加为五个拍单元。这种情况下的要让其组成部分在其面向性上得以明了就免不了需要在它的“拍的分组”中还得有的“拍的分组”在(2+3)与(3+2)的两种可能性中作出二选一的选择性的安排。如果既不对其“拍的分组”中还得有的“拍的分组”作出事先约定好的约定为,又不在乐谱上对其选择性的安排作出应有的提示,那就免不了会让阅谱者陷入对其选项上的不知所以。
组成部分超出四个拍单元的“拍的分组”要确定其组成部分的在其前后关系中的面向性就免不了需要在它的“拍的分组”中还得有“拍的分组”。而它的这种“拍的分组”中还得有的“拍的分组”一旦有选择,就难免出现其“拍的分组”中的不止一个‘始拍’与‘终拍’。正因为如此,这里才说序列展开的分节中一旦出现不止一个‘始拍’与‘终拍’,这样的分节就就不能算是严格意义上的划分节拍。如乐谱上的“六拍子”、“九拍子”、“十二拍子”的作为乐思组织划分的分节就是。
尽管“六拍子”、“九拍子”、“十二拍子”的的划分在乐谱上有一个对其“六拍子”的乐思组织划分为(3+3)、“九拍子”的乐思组织划分为(3+3+3)、“十二拍子”的乐思组织划分为(3+3+3+3)的约定俗成的约定为,和还有它的可通过乐谱上的音值组合划分所能给予的“分组”作为提示来让阅谱者不至于对其分节中还应有的“拍的分组”情形感到迷惘。但是它的所分之节中的不止一个‘始拍’与‘终拍’却是明确无误的说明这样的分节不能算是严格意义上的划分节拍。如下面图例2所示。
图例2.
对于组成部分为四个拍单元的“拍的分组”的落实在乐谱上的作为乐思组织划分的分节来说,它不单是所分之节中的乐思组织划分上的别无选择保证了其组成部分的在其面向性上的得以明了,它还保证了其所分之节中的只有一个‘始拍’与‘终拍’。尽管它的所分之节的作为一个整体难免会分化两个“拍的分组”,但是分化为的两个“拍的分组”中的前一个“拍的分组”的结束与后一个“拍的分组”的开始的可得益于人脑自主思维的自发分节的“二进制饱足”来实现,这就保证了其前一个“拍的分组”的结束为‘初终拍’与后一个“拍的分组”的开始为‘次始拍’。
如果要将其组成部分为五个拍单元的“拍的分组”视为划分节拍,它的所分之节中的只能有一个‘始拍’与‘终拍’就需要它的所分之节内部的乐思组织划分只能是以(2+3)的方式展开。也就是说,这样的所分之节要保证它的作为节拍层面的所分之节,就需要其所分之节内部还应有的分节顺应人脑的自主思维的自发分节来保证其所分之节中的只有一个‘始拍’与‘终拍’。但也会因此而让这‘居间拍’需要转移至‘次始拍’与‘终拍’之间。如下面图例3中(1)所示。
一旦要求其组成部分为五个拍单元的所方之节内部的乐思组织划分以(3+2)的方式展开,它的乐思组织划分的不再顺应人脑的自主思维的自发分节也就不再保证其所分之节中的只有一个‘始拍’与‘终拍’。[如下面图例3中(2)所示]。如果是这样,这样的所分之节也不能算是严格意义上的节拍层面的所分之节。当然,如果这组成部分为五个拍单元的所分之节中的第二与第三俩个拍单元如果是拼接成为一个没有拍间之分的整体,它的作为一个所分之节在其乐思组织划分上也就别无选择。既然它的作为一个所分之节在其乐思组织划分上别无选择,当然它的第四个拍单元的作为一个段落性的分节的开始也就无须依赖于分节认知的刻意“注入”来成就。既然是这样,它的第四个拍单元的成其为一个段落性的分节的开始当然也就可以宽容的将其视为 ‘次始拍’。和同时也可以宽容的将这样的所分之节视为节拍层面的所分之节。尽管它的作为一个段落性的分节在乐思组织划分上是以(3+2)的方式展开。如下面图例3中(3)所示。
图例3.
(例中俩个或数个拍单元的拼接成为一个没有拍间之分的整体也就不再有着对其这样的“整体”的结束施以“进”拍或“止”拍“注入”的必要和可操作性,所以,这里对它的自然推进以“——”符号来表示。)
虽然按照西方人的“拍分强弱、交替循环”为节拍的节拍观念记谱的乐谱中因为将其分节用来划分出所谓的“强拍位”与“弱拍位”而习惯于用“小节线”的划分将作为“弱起”的‘始拍’与其身后邻里隔离开来,但是人脑的听觉认知的不能容忍作为“弱起”的它作为一种孤立的存在而不与邻里有联系就决定了它的如果不曾作为一个段落性分节的结束,就必须作为一个段落性分节的开始。既然它要作为一个段落性分节的开始,当然它身后的“小节线”的划分当然也就不再成其为中断其两者间的联系的分节之处。而人们的之所以对其乐谱上的这样的情形熟视无睹,那是人们的接受了西方人的“拍分强弱、交替循环”为节拍的节拍观念而将其“小节线”的划分用来作为“框格”将其序列划分出所谓的“强拍位”与“弱拍位”,而不是用来使其拍单元序列在乐思组织划分的段落性分节上的有着落。即使这作为“弱起”的它的身后邻里也将作为一个所分之节的开始而不会与它发生认知上的直接联系,那也是它身后邻里的已然与其身后邻里的构成了一个诸如“附点结构型”或“切分结构型”的作为段落(如下面图例4中所示)。(对于这样的情形的如有不解,且待以后详述。)而它的身后俩个拍单元的一旦作为一个没有拍间之分的整体,当然也就将这‘次始拍’的身份顺延其身后邻里。而这种顺延下来的‘次始拍’的身份的得以保持当然也是因为它的无须当事人通过分节认知的刻意“注入”来成就它的作为一个段落性的分节的开始作为保证的。如下面图例4所示。
图例4.
(例中用虚线作为小节的划分是表示这里的分节实际上是不存在的。)
通过以上的讨论可知:所谓的音乐节奏,就是作为音乐的“音过程”中所特有的乐思组织划分的分节。而所谓的节拍,则是其中拍单元序列的分节。对于这样的分节来说,它不是停留在乐谱上的通过分节来提示拍单元的强弱,而是要让处于前后关系中的拍单元有着明确的面向性来让作为行为主体的当事人的意识指向目的性立足和得到满足。
所分之节的作为‘整体’的段落感“强弱”与作为‘部分’的面向性“强弱”
作为有节奏的序列,其序列展开的有着的分节免不了将是多层面的。但之所以在乐谱上越是上一层面的分节就越是无须提示它的有着分节。那是因为:越是上一层面的分节,就无论是就其它的作为一个整体的‘段落感’,还是就其它的作为它的上一层面的段落性的分节的其中部分的在其前后关系中的‘面向性’,给人的体验都会次于它的下一层面的分节。
如果要问为什么会是这样。那是因为:越是上一层面的分节,其所分之节中所保有的序列组成部分就会越多。而作为它所保有的序列组成部分的也是免不了的将会有着其自身的作为段落的段落感和作为处于前后关系中的序列组成部分的在其前后关系中的面向性需要分摊当事人的对其认知的“注意”。如此一来,也就免不了的会削弱当事人的对于它的作为一个所分之节的认知的“注意”。既然对于它的作为一个所分之节的认知的“注意”都已然遭到了削弱,也就免不了无论是就其它的作为一个整体的段落感体验,还是就其它的作为它的上一层面的段落性的分节的其中部分的在其前后关系中的面向性体验,都会让人觉得趋于淡漠。正因为如此,所以乐谱上的对其序列的有着分节的提示一般也就达至节拍的划分也就足以。而对于再往上的乐节、乐句的作为其序列展开的有着分节,即使乐谱上的不再予以提示,也不会让人觉得这是一种信息供给上的缺失。而乐谱上的如果只是将其划分节拍的分节作为“框格”来将其序列展开的拍单元分出个强弱,而不是提示其序列所应有的乐思组织划分的分节,这就免不了会让阅谱者陷入不知所以的困境中。
既然这所分之节会因为保有作为其中部分的增多而减弱它的作为段落所给人的段落感体验和减弱它的作为处于前后关系中的序列组成部分所给人的面向性体验,这也就难怪同为时值“长短相同”的“同类物”,也会因为它们的是否细划分和细划分的程度的不同而让人觉得它们在其面向性方面有着强弱之别。而这种面向性上的一旦被削弱虽然不会妨碍当事人在执念上的持有它的作为一个顺应人脑的自主思维的所分之节的开始或结束,但却不利于当事人的在其执念上的持有它的作为一个有悖于人脑的自主思维的所分之节的结束。关于这方面的情形,且待下一阶段详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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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美]柏西·该丘斯著《音乐的构成》.缪天瑞编译。
北京:人民音乐出版社出版,1978年出版。第81.82页。
②同注①.
③同注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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