泗水镇村小组长公章移交争议:镇府越权与村民自治权边界
2025 年 4 月 6 日,泗水镇政府与村委会联合通知塘普村小组长去村委会,要求其将公章移交村委会保管,后续由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长监管。此决定引发村民强烈质疑,村民索要书面法律依据,然而镇政府与村委会始终未能提供有效文件。这场公章移交风波,看似平常,实则暴露了基层治理中村民自治权与行政干预间的深层矛盾。
一、公章管理权:村民自治的核心所在
依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八条,村民小组作为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基本单元,依法拥有管理集体事务的自治权,公章的保管与使用权限归属于村民自治范畴。法律明确,公章管理方式应由村民小组会议或户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村小组长作为集体事务的执行者,天然肩负管理公章的法定职责。
从法律逻辑来讲,村民小组公章不只是集体财产管理的工具,更是村民行使自治权的重要象征。一旦将公章管理权收归村委会,就如同架空了村民小组的自治功能,使得村民丧失对集体资产处置的监督权力。
二、镇政府指令的“双重违法性”
(一)实体违法:自治权边界被突破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五条清晰规定,乡镇政府与村民委员会是“指导与被指导”的关系,并非行政隶属关系。镇政府直接下达移交公章的要求,已然构成对村民自治事务的非法干涉。即便存在公章管理不规范的情况,镇政府也应通过提出建议、协助制定管理制度等方式适度介入,而非越权直接下达行政命令。
(二)程序违法:绕开法定决策流程
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变更公章管理方式必须经过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镇政府与村委会在缺乏合法书面制度支撑的情况下要求移交公章,明显违反了这一法定程序。
三、法律依据
1.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八条:村民小组依法管理集体事务,公章保管属于自治范畴,由村民或代表会议决定,村小组长可行使公章管理职责。
2. 第二十四条:变更公章管理方式需经村民或代表会议讨论决定,若无合法书面制度便要求移交,属于程序违法。
3. 第五条:镇政府不得干预村民自治事务,公章保管属于自治内容,镇政府直接要求移交可能存在越权行为。
四、合法性审查
1. 村委会必须提供经村民或代表会议通过的《村公章管理制度》以及镇政府干预所依据的法定文件,否则其要求缺乏依据。
2. 对镇政府直接要求移交公章的行为进行审查,判断是否存在越权情况。








2025 年 4 月 6 日,泗水镇政府与村委会联合通知塘普村小组长去村委会,要求其将公章移交村委会保管,后续由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长监管。此决定引发村民强烈质疑,村民索要书面法律依据,然而镇政府与村委会始终未能提供有效文件。这场公章移交风波,看似平常,实则暴露了基层治理中村民自治权与行政干预间的深层矛盾。
一、公章管理权:村民自治的核心所在
依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八条,村民小组作为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基本单元,依法拥有管理集体事务的自治权,公章的保管与使用权限归属于村民自治范畴。法律明确,公章管理方式应由村民小组会议或户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村小组长作为集体事务的执行者,天然肩负管理公章的法定职责。
从法律逻辑来讲,村民小组公章不只是集体财产管理的工具,更是村民行使自治权的重要象征。一旦将公章管理权收归村委会,就如同架空了村民小组的自治功能,使得村民丧失对集体资产处置的监督权力。
二、镇政府指令的“双重违法性”
(一)实体违法:自治权边界被突破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五条清晰规定,乡镇政府与村民委员会是“指导与被指导”的关系,并非行政隶属关系。镇政府直接下达移交公章的要求,已然构成对村民自治事务的非法干涉。即便存在公章管理不规范的情况,镇政府也应通过提出建议、协助制定管理制度等方式适度介入,而非越权直接下达行政命令。
(二)程序违法:绕开法定决策流程
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变更公章管理方式必须经过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镇政府与村委会在缺乏合法书面制度支撑的情况下要求移交公章,明显违反了这一法定程序。
三、法律依据
1.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八条:村民小组依法管理集体事务,公章保管属于自治范畴,由村民或代表会议决定,村小组长可行使公章管理职责。
2. 第二十四条:变更公章管理方式需经村民或代表会议讨论决定,若无合法书面制度便要求移交,属于程序违法。
3. 第五条:镇政府不得干预村民自治事务,公章保管属于自治内容,镇政府直接要求移交可能存在越权行为。
四、合法性审查
1. 村委会必须提供经村民或代表会议通过的《村公章管理制度》以及镇政府干预所依据的法定文件,否则其要求缺乏依据。
2. 对镇政府直接要求移交公章的行为进行审查,判断是否存在越权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