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实际上,明朝初年,白银也还并不是合法货币,政圌府甚至禁用金银交易。从《大明会典》中可知,明朝典章制度中有“钞法”、“钱法”,却并没有“银法”。但是,尽管政圌府有明确禁令,但白银在民间市场上的使用却并未停止,反而随着市场贸易的活跃而渐成大潮。这首先就是由于主导市场的大商人手中掌握着大量白银的缘故,白银作为流通主币,与他们的推波助澜最有关系。而到嘉靖年间(1540年代),白银的主币化过程逐步走向完成;在明朝中后期,白银普遍通行于全社会,终于占据了货币流通领域的主导地位。
迄今为止,中外学术界对白银在明代社会前后期地位所发生的巨大变化,主流看法均是援引《明史》的说法:正统初年明英宗“弛用银之禁”、“朝野率皆用银”,认为白银货币化是朝廷法令推行的结果。但事实上,明代白银货币化是民间商人、甚至是走私商人推动的结果,因此它才经历了一个“自下而上”的发展历程,到嘉靖以后,经过商人与政圌府的长期博弈,银作为主币才终于为官方所认可,而这首先就与著名的“一条鞭法”的推行有关。
嘉靖间,浙江巡按庞尚鹏,正是基于浙江沿海商人大量拥有进口白银的实际情况,首次奏请实行一条鞭法。此法的核心是丈量土地,按照土地的多少,而非人头多少征粮食租税,并将土地税收折合为银;同时在徭役方面,如果城市工商要免除徭役,亦可以交银以由官方募人替代,至于贡方面,土贡方物,亦皆折合为银征收。租、役、贡都折合为银征收,这就是一条鞭。
按土地多少而非人头征租,这显然是不利于大地主所有者的,但是,由于城市工商手中拥有白银,东南沿海,特别是浙江、福建民间进口白银最多,所以大商人和这些地区的城市工商业者却是拥护一条鞭法税收的主体,而由于各个地区土地收入不同,内陆地区银又很缺乏,加上这个政策默认商人、特别是沿海地区商人的走私活动,所以反对它的声音也一直很高,故此法一直没有在全国范围内真正实行。直到万历年间,张居正当国,下制申饬全国通行这全民以交纳白银而免除赋役的一条鞭法,这种赋役折银的做法,才最终确立下来。
这就使得白银渗透到社会的每个角落,深入到人们的日常生活中。张居正改革的这种前所未有的“重商主义政策”,一方面使得农民的负担空前加重,一方面却使得商人、特别是沿海商人的积极性空前高涨,也使得市场在白银的驱动下,前所未有地活跃起来,它促进了这一时期商品经济的繁荣、商帮的形成和市镇的兴起。至隆庆元年(1567),明穆宗朱载垕颁令:凡买卖货物,值银一钱以上者,银钱兼使;一钱以下只许用钱。而隆庆元年这条“银钱兼使”的法令,其重要性在于,它是明朝首次以法权形式肯定了白银为合法货币,并且是用法权形式把白银作为主币的货币形态固定了下来,同时又以法的形式将城市工商的地位、权利固定下来。
当明王朝筹划其银本位的货币体圌系之时,一个问题自然也就随之浮出圌水面:随着白银渗透到整个社会,社会各阶层对白银的需求就日益增长,如何解决这一严重的供求矛盾便成为当务之急。对于明朝政圌府而言,除了从历史上继承下来的白银储藏之外(主要掌握在巨商们手中,国库拥有并不多),白银的来源主要就是两个方面:一是国内自有的白银矿藏资源,另一个自然是海外贸易交换而得的外来银资。
明朝时的银矿,分布于湖广、贵州、河南、陕西、山东、北直隶、浙江、福建、四川、云南等多处,非但相当分散,事实上国内的银矿资源是非常有限的,即中国可以算是银矿资源相对贫乏的国家,而且明朝在对国内矿产资源进行开发时,更存在着诸多问题,尤其是当开采的白银量达不到预定的标准时,朝廷往往要求当地政圌府弥补这一差额,而地方政圌府往往则将差额转嫁分派到基层百姓身上,百姓深受开矿之苦。对于这一状况,宋应星在《天工开物》中有详细的记载:
凡银中国所出,浙江,福建,旧有矿场,国初或采或闭。江西饶、信、瑞三郡,有坑从未开。湖广则出辰州。贵州则出铜仁。河南则宜阳赵保山、永宁秋树坡、卢氏则高嘴儿、离县马槽山,与四川会川密勒山、甘肃大黄山等,皆称美矿。其他难以枚举。然生气有限,每逢开采数不足,则括派以赔偿。法不严则窃争而酿乱,故禁戒不得不苛。燕、齐诸道则地气寒,二石骨薄,不产金银。然合八省所生,不敌云南之半。故开矿煎银,唯滇中可永行也。凡云南银矿,楚雄、永昌、大理为最盛,曲靖、姚安次之,镇沅又次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