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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差异之——商品赊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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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会计上对于商品销售收入的确认是5条:
1)商品的风险和报酬已经转移给了对方
2)没有保留对商品控制权和管理权
3)商品的销售收入能够可靠计量
4)销售成本能够可靠计量
5)与销售相关的经济利益未来很可能流入企业。
2、税法——增值税对于商品赊销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确认:
1)有合同的,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2)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时间的,以商品发出的当天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3)先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当天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举例:1月1日,A企业和长期合作的B企业签订一份购销合同,合同约定:“A企业销售产品含税总金额117万,4月1日付款,货物在1月1日发出”。此批产品成本为50万元。
1、假设,4月1日A企业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在1月1日这一天,此次销售在会计上已经符合销售确认的5个条件,可以确认收入,但税法上应以合同约定的日期确认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故分录应为:
借:应收账款100
贷:主营业务收入100
借:主营业务成本50
贷:库存商品50
4月1日,收款并开具专用发票时
借:银行存款117
贷:应收账款1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
2、假设,1月1日,A企业在发出商品时就已经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那么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就是以开具专用发票的时间为准了。
借:应收账款117
贷:主营业务收入1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
结转成本的分录同1
4月1日
借:银行存款117
贷:应收账款117


1楼2013-04-01 20:37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