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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6日至4月30日四十五天对林案个人思考(原帖可见林森浩案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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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林案结束了,结果令人叹息!黄同学去了,林同学又走了。这并不是我期待的结果。是悲剧!他们留给我们是什么?我们又该反思些什么?现拟将发表几张照片和古琴曲《长相思》与大家共勉。只要不违反社会道德和国家法律,任何人都有选择适合自己自认为美好生活方式和在现有体制下享有发展自己机会的权利。
2、根据我国审级制度,一审重在解决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二审重在解决事实法律争议,再审重在解决依法纠错,维护裁判权威。林案一审、二审都有解决。但并不满意。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还需长期不断努力,有不少功课需做。
3、: 根据我国不告不理原则制度,法院只能按当事人诉讼主张进行审理,对超过当事人诉讼主张的部分不得主动审理。林案二审律师,上诉诉求和辩护大方向并没有多大问题,法官也是在体制职权内作出裁判。但都有瑕癖和遗憾,如对黄同学自身是否有过错和身体状况调查等。
4、 近日再细读斯律林案二审辩护词全文,对斯律作为法律职业人的职业操守表示敬佩!正确的辩护意见都没被最终采纳。很遗憾!自己建议信有价值的建议并没有被重视。很沮丧!该信早发一年半,又将会是什么结果?
5、: 根据我国审判监督程序制度,发现已经生效的判决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刑罚执行完毕2年内可提起审判监督程序。
6、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可以肯定林案结果明显带有我国特有浓厚的历史文化和政治色彩,该案属于合议庭(一、二审和死刑复核)难以作出决定疑难、复杂、重大且拟判处死刑的案件。必由合议庭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经过半数讨论决定。一个普通刑事案件并不普通!
7、: 本人建议信(包括附则)写于2014年5月,同月寄出;2015年12月12日第一次公开,自暴身份,至今没作任何修改,现拟对建议人基本情况作一点补充,2015年12月29日又再拿到华南师范大学教育管理本科(第二本科)和管理学学士学位(第二学位)。高等教育管理方向。学位证书编号:1057442015607876.
8、: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需要党员领导干部和法律职业人带头推进,更需要全体人民共同推动。近三年来,全社会对林案的关注,就是极为有效全民普法宣传教育,希望林案成为经得起历史考验的铁案,不存任何疑点。
9、为保证司法公正,尊重法官对审判职权的依法行使,不评论法官正在审理的案件。试问,法官正在审理林案过程中,某些公众信任的媒体不停的报道和显失公正评论,这合适吗?林案审判结果能公正吗?值得反思----
10、《心理控制术》能控制自己行为吗?《复活》能救活自己生命吗?知识不仅仅是知道什么?更重要是识什么?不仅仅仅是有形知识,也包括无形知识。世间洞明皆学问,人情练达即文章。多看点中国历史文化书籍,特别是古典文学作品。再学点马克思主义哲学,我想对自己的识还是有些帮助的。年轻时,红楼梦就至少精读熟读了5遍。
11、天若有情天会老,人间正道是沧桑。要不要再纠缠林案的细节疑点重点难点,不是林同学自己说了算,而是法律!切不能“商女不知亡国恨,隔江犹唱后庭花”。
12、近日细看林案三个裁判法律文书,一审和死刑复核法两个裁判律文书过冗长,二审裁判法律文书过简单;一审审判期限延长有做说明,而二审一审审判期限延长没做说明,死刑复核期限法律并没有相关规定,但裁定书审判长、审判员和书记员签署时间是2015年11月12日,文书实际送达时间是2015年12月8日,不知为何?
13、死刑复核裁判书证据1:证人证言不足证明“林森浩因琐事与黄某不和,竟逐渐对黄某怀恨在心,决意采用投毒方法故意杀人的事实,而仅能“证明林森浩具有作案动机”。虽有“平时在生活上、言语上,那仅仅是同学兄弟之间存在的小矛盾“。直接诱因是”案发前两天,黄某在其它寝室当着林森浩等同学的面讲了一个愚人节整人的办法”。
14、死刑复核裁判书证据7物鉴中心出具的尸体鉴定意见,刑事司法鉴定是行政行为,对黄某死亡原因进行重新鉴定,司法鉴定中心能对物鉴中心出具的尸体鉴定意见给予否定吗?事实上是重复鉴定。
15、建立全国统一标准独立司法鉴定机构,是有必要的。
16、林同学在投毒后上网查询了很多次[url]http://N-二甲基亚硝胺[/url]的毒性,可证明自己正在用积极实际行动采取补救措施,不管自己是否说了,可作为法定、酌定减轻刑情节事实。
17、林同学最为致命是警方询问和8日黄同学住重症病房,没主动说出自己投毒 行为,凭自己对该毒药肤浅了解和喝下的剂量,肯定这仅是是一个病历过程,相信黄同学能自我修复会恢复健康。这是一个极为愚蠢的错误行为。
18、黄同学死因对林案有颠覆性。鉴定作为公安机关侦查活动法定内容,是一种行政行为,对鉴定结论有异议,可向原作出鉴定结论公安机关申请复议或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诉。包括提起行政诉讼。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的重新鉴定意见仅是控方的主张,要得到支持,必通过法院庭审调查无异议后确认。
19、关注林案,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长期的过程,切不要影响自己的正常学习、工作和美好生活追求。
20、关注林案,似乎越来越来成为自己生活一部分。知识能改变命运是社会广泛相信的一句话;无情未必真豪杰,然而,多情小子多来自富贵之乡,穷书生遇上富家小姐常见于戏剧之中,白马王子与白雪公主只在梦境之内,
21、近期一直思考林案死亡原因鉴定法律救助途径,在审查起诉阶段和侦查阶段,受检察院和公安局委托,上海市司法鉴定中心和上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都作出相同结论。两阶段鉴定结论有异议,启动重新鉴定,应有相应法律救助途径,一、二审阶段,提出重新鉴定,是很难得到法院支持。死刑复核阶段更是不可能。
22、钱老临终之前,反复追问国家为什么出不了大师,从历史看,大师往往来之没落贵族。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须在党领导下,有坚定的法律信念和刚毅意志法律大师精英长期不断推动。
23、当然更需要党的领导和全体人民积极共同参与,继续关注思考林案-----
24、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在刑事诉讼任何阶段中,任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都不用自证自己有罪或无罪,这是惩罚犯罪和尊重保障人权作出的选择。林案死亡原因鉴定在侦查阶段和审查起诉阶段,对鉴定有异议,都可通过法律途径救助。一、二审开庭审理法庭调查有权提出质疑并申请重新鉴定。
25、在刑事诉讼中,林案申请死因重新鉴定为何没得到法院支持?马克思说“法官除了法律没有别的上司”
26、林案获得法院同意申请死因重新鉴定的决定,为何那么难?侦查审议阶段,两次鉴定实质是重复鉴定。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开庭审理法庭调查,当事人及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请要求重新鉴定的理由,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应当同意,并宣布延期审理。法院同意重新鉴定申请的,应及时委托鉴定,并将鉴定意见告知。
27、告诉钱老,任何领域大师需有坚定信念,刚毅意志,必不可少知识,当然少不了勇气和担当,时势造就,名校培养不了,英雄不论从何处。无论名门望族,还是寒门草根。
28、林案只要加一点点勇气和担当,法院是可依法决定同意重新死因鉴定。委托鉴定。这符合当事人及社会各方面感情利益需求。
29、林案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理由之一是要有新的证据证,新证据情形之一是原判决、裁定所依据的死因鉴定意见被改变或者否定,这必须重新鉴定才有可能。犹如古代通过重新开棺验尸,使冤假错案给予平反。
30、林案提起审判监督程序另外理由之一是轻罪重判;量刑不当,显示公平。综合林案全案,林确实有罪,但罪不至于死是非常明显的。林至死认为,自己只能承担应该承担的那部分责任,其它管不了,不要再纠缠该案细节,希望国家法治建设道路越走越宽。显得非常无奈,令人哀伤。
31、林案,案结事未了,定分没止争。关注讨论还在继续-----
[url]http://32、[/url] 关于林案期间和期日,从2013年3月11日立案侦查刑拘至2015年12月11日执行死刑,期间,近三年(33个月)。 一、二审和死刑复核裁判,三种重大诉讼行为都是11个月;期日,侦查刑拘和执行死刑又同为11日。
33、期间,(1)从2013年3月刑拘立案侦查至2014年2月宣判死刑,是11个月;(2)从2014年2月宣判死刑至二审于2015年1月驳回了被告人的上诉,维持原判,是11个月,(3)从二审于2015年1月驳回了被告人的上诉,维持原判,并报请最高法院核准至2015年12月的复核死刑结果执行,又是11个月。
34、: 期日,侦查刑拘是2013年4月11日和执行死刑是2015年12月11日,同为11日。
35、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期间,各种诉讼行为都有明确规定,原则上由法律规定,不得任意确定或更改;期日,由公安司法机关指定,林案全程中,三次重大诉讼行为期间,11到底意味着什么?谁能说得明白?
36、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侦查机关应在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2个月侦查终结案件,一审公诉案件审理期限,应在受理后2个月内判决,至迟不得超3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经上一级法院批准可延长3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可延长审理期限1--3个月,期满可再次提出申请。
37、刑事诉讼法第169条规定,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案件,应当在1个月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经计算,林案从逮捕侦查羁押至一审判决期间与法定有明显冲突,司法机关又如何说明?期间是程序,司法公正包括实体和程序,程序公正是看得见的公正。
38、有点意思,林案中11个月和11日,两个“11”,双“11”是什么?谁能正确解读?
39、林案至今 ,投入那么多社会资源关注讨论,这是前所未有的,特别在33个月诉讼行为期间,有关该案贴吧及公众媒体和司法机关人员及律师,客观上给社会上了一场很好精彩法治课,达到国家任何法治宣传难以达到的社会效果,对他们勤勉付出努力,应给与致敬!继续讲述好林案故事-----
41、林案诉讼另一神秘期日数字是“8”,三次裁判结果都是“8”,2014年2月18日一审判决,2015年1月8日二审裁决,维持原判,2015年12月8日最高院复核裁决,”8“是什么?谁能解得开?
42、: 关于林案诉讼期间和期日,在该案诉讼中,五个”11”和三个“8”,意味这什么?又有谁说得明白?
43、林案诉讼重要节点期间和期日五个”11”和三个“8”是偶然巧合,还是有意安排?林下的药一定会致被害人死亡,一定不会致被害人死亡还是可能会致被害人死亡?黄死亡的原因仍有必要通过提起审判程序重新更科学权威鉴定,有没有其他原因?或不明原因,或综合原因,或其他偶然性因素?
44、先下结论,再找原因,不是科学态度。未审先定罪,不是法治思维。
45、: 我们是人,不是神,神才不会有错误,又不是上帝,上帝才无所不能,由于科学技术和认识能力限制,失误有时在所难免。综合38511案,提起审判监督程序,排除一切合理怀疑,符合双方当事人直接利益和社会关切,理由是充分和必要的,同时给予当事人理性依法维权诉权更加充分保障,有利于全面依法治国的推进‘
46、美国等西方国家金钱司法诉讼法律游戏,我们实在玩不起。但国家法律权威应维护,38511案,提起审判监督程序,依法行使诉权要尊重。司法机关有关人员应有勇气和担当面对。
47、38511案,从道义上,作为高校名校高材生,国家、社会和家庭对其成长成才投入那么多,学有所成,本应敢于担当,志存高远,报效国家,服务社会,感恩父母,追逐个人美好梦想和未来,在即将步入社会之际,作出令人不齿行为,不管动机和后果如何,都罪有应得,死有余辜,不足为过。
48、从法律上,此案疑点重重,实有提起审判监督程序之必要,除了鉴定意见,还有要提一提是2015年1月8日和12月8日;高院和最高院先后两次裁决,显得仓促。翻开年鉴,这两个期日前后上海都有大事件,而且需动用大量公安司法机关人员。
49、: 二审胡有专业知识人士出庭,精彩大逆转,给人留下深刻印象,作为推翻鉴定意见证据力显然不足,但作为质疑理由是充分的,还有,斯律辩护意见书和谢律致最高院建议信值得参考。可作为最高法院和最高检察院依法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材料来源。当然,当事人双方近亲属的申诉是最主要材料来源形式之一。
50、还有,新闻媒体和与本案有关贴吧尤其林吧吧友提出诸多有价值的质疑、意见和情况反映,也可两高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材料来源。
51、2014年5月8日从有关媒体获悉,由复旦大学177名学生联合签名的《关于不要判林森浩同学“死刑”请求信》寄往上海市高级法院,学子们爱憎分明,言真意切,敢于担当,表达了同学之间最真挚纯洁友情和自己同学的关切。体现对生命的尊重,犹如春风化雨,令人敬佩,在此值得特别一提。也是建议信直接诱因。
最后,建议最高法院或最高检察院依法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组织全国最有资质专家重新鉴定,得到更加科学权威的鉴定意见。不管结果如何,对法治进步发展将是很有价值意义的一步,该案才真正做到定纷止争,案结事了,痛了!
五一节快乐!


IP属地:广东1楼2016-05-01 09:55回复
    尽早对林案提起审判监督程序。坚持有错必改,勇于担当,确保更加公平正义。“一次不公的判决比多个不平的举动为祸尤烈。”千万不要低估个案在全面推进法治建设中的社会价值,”在法治史上,我国古代西汉有莹缇案,近代有杨乃武案,现代有孙志刚案,外国有马修诉艾尔德维奇案等等。


    IP属地:广东36楼2016-05-21 2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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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目前我国司法体制,关于尽早对林案审判监督程序提起,最关键最终取决于最高院和最高检自身态度和认识,依靠自己在工作过程中自我检查发现该案错误,自行纠正,由最高院自行直接提起或由最高检通过向最高院提起抗诉提起;另外,当事人申诉、社会新闻媒体舆论监督、人民群众情况反映和人大议案等外部干预,也可促使审判监督程序提起,但在司法实践中实际效果并不明显,而且时间长,效率低,这显然不是现代司法理念。其实应放低审判监督程序的门槛,只要当事人主观上对审判结果有异议错误即可受理启动,这可应是未来审判监督程序提起改革方向。至于实体是否有错误,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审理后裁定。


      IP属地:广东44楼2016-06-07 2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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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过放低审判监督程序提起门槛,给予当事人伸张公平正义,消除质疑的最后机会,这比没有这个机会好得多。这就是司法自信。法治自信。


        IP属地:广东45楼2016-06-07 2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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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亡羊补牢未必晚。中国司法问题用中国司法方式解决,自己问题用自己方式解决。林案问题也只能用林案方式解决。任何人都可对任何问题提出质疑和不同看法,但最终必须尊重和维护国家法律权威。


          IP属地:广东51楼2016-06-21 12: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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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郑重声明:抱歉!自己把上面帖子“他们个个是善良仁爱正直之士,很多帖子留下深刻很好印象,比如爱上一片森林,海上黎子和皖夕360等等,皖夕360,特再一提,极富有自己语言艺术风格,感染力强,上一周星期五晚,还推荐正在就读中学儿子浏览皖夕360帖子呢。另外,真男来一个“”啪!啪!啪“”!东方德天来一句“”天天来林吧看小林子,别吧我们不去。“””我们说有就有,欧也“”。等等,印象也很深。他们彼此互不相识,来自社会各界,都有各自职业岗位,不辞劳苦收集最接近真相的信息情况,分析案情,关注、质疑和讨论林案,以不同的语言方式,有的如涓涓细流,有的似暴风骤雨,“这部分内容暂时且收回。”


            IP属地:广东54楼2016-06-26 0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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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礼记“》指出:”好学近乎智,力行近乎仁,知耻近乎勇。“”[url]http://苏霍姆林斯基[/url]说过:“没有自我教育就没有真正的教育“。


              IP属地:广东56楼2016-07-02 2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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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希望林案诉讼中的专门机关(公安、检察和法院等)和有关诉讼参与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和鉴定人等)也能做一些反思。“借问身旁名利客,何如此处学长生”。


                IP属地:广东57楼2016-07-06 1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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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还有媒体等。当然,对于职业人,在社会实践中,任何人也不可能赋予他们超越其职业角色过重的道德责任。


                  IP属地:广东58楼2016-07-06 1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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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后,我还要说,林案值得继续关注讨论思考------


                    IP属地:广东63楼2016-09-26 1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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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庆节大家快乐!今天是10月2日,昨天花了两千多块买了一部国产新手机,把自己用了多年有点舍不得老旧破手机诺基亚换了,终于开始使用智能手机啦。早上又看了吧友民曾洪雄帖子“林森浩最后和这个世界说的话”。温旧而知新,感觉林案值得继续讨论探究思考的东西仍很多----


                      IP属地:广东65楼2016-10-02 0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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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想,爱国主义具体行为不一定要当大官,办大事,赚大钱,上大平台。诸多吧友在自己生活学习工作之余,通过对林案关注讨论探究思考,追求林案真相,表达对司法公平正义和真善美的渴望,为国家法治建设和文明进步做一点点贡献,何尝不也是爱国主义具体行为之一。


                        IP属地:广东67楼2016-10-02 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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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想,林案辩护律师的表现存在一些商榷。比如,不知为何,在一、二审阶段,迄今还没看到向法院明确提出对黄死因重新鉴定主张的报道。


                          IP属地:广东69楼2016-10-02 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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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个人认为,在诉讼活动中,刑事辩护律师比民事代理人律师要好当一些,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刑事辩护律师真正职责并不是收集证据,而不是对控方指控证据依法合情合理提出质疑。指出证据的瑕癖。依法向法院提出明确主张。


                            IP属地:广东70楼2016-10-02 1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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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个人认为,从公开媒体报道的信息,林案如若法律技术手段运用得体恰当,林或许免死,或许是冤枉的。


                              IP属地:广东71楼2016-10-02 13:50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