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里士多德,柏拉图,等哲学家谈;
国家?法律?政治?
柏拉图的二元论,即理型与现象的二元论也已经隐含了是和应该、事实与理想的区分。
灵魂的价值在于正义,而正义也是评判一个城邦的首要原则。对于霍布斯来说,正义是服从国 家法律;而对于柏拉图来说,正义是政治的根本原则。城邦最终建立在个人德行基础上,而个人的德行就是灵魂与自身的正义关系。
政治的根本目的是现实的功利考虑,而不是超越功利之上的任何其他原则。当然,他主张的功利只是他的国家的幸福,而不是统治者,更不是其他国家和人民的幸福,他们的幸福是可以为了他的国家牺牲的。
政治哲学的框架中不受拘束地建构策略理性,并且将使用策略理性提高到一个道德要求的水平。
在霍布斯看来,国家不是一个反映宇宙和谐的神器,而是人为创造的东西。它没有什么先定的目的,如果有的话,那就是每个国民的利益。君主或统治者的存在不是因为天意,而只是因为它是最有效保证国内和平的方式。自然状态说也好,契约论也好,都与这个假设分不开,都为论证这个 假设服务。主权者或国王不是一个特别有权的个人,而是国家的代表。从这个代表一般的功能中,派生出构成一个秩序良好的国家的诸多原则:保护人民;关心普遍福利;全民的教育;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普遍赋税;公共支持不能工作的人;法律限于必须并且表述清楚;区分公共惩罚和报仇;根据对于相关问题的资格选择政治顾问等等。霍布斯用合理的自利来解释国家的功能,表面上看,国家拥有主权,实际上国家是以保护个人生命为目的。 亚里士多德却说:国家是社会团体之一,它囊括其他一切社团;既然每一个社团都以一种善为目的,则国家便是以最高的善为目的;伦理学研究个人的善,政治学则是探究人群的善的。
里士多德却把国家同其他社会团体分开,并突出国家的地位和作用,说什么国家是最高的社团,它的目的是实现'最高的善'.把国家和社会分开而找出理由,说明国家是必要的、中立的、为'人民'谋福利的等。
国家的职能是使'公民得到快乐而有道德的生活。
法律是什么?亚里士多德回答得很干脆:是'没有感情的智慧',它具有一种为人治所不能做到的'公正性质'.人治中的'人',尽管聪明睿智,然而他有感情,因之即会产生不 公道、不平等,而使政治腐化。用法律来统治则可以免却上述流弊:因为在这里,治者和被治者都是自由民,他们之间是平等 的,他们都享受法律上的权利;有了法律可以遵循,即统治者也不敢胡做非为,破坏法纪
。如果说霍布斯的国家功能主要是保护人的生命,那么洛克的国家主要是保护人的财产。
个人(被理解为)本质上是他本人的人身或各种禀赋——它们绝对没有得益于社会——的所有者。
个人(被)视为既不是一个道德整体,也不是一个更大的社会整体的组成部分,而是他本人的所有者。……个人是自由的,这仅仅是因为他是他的人身即禀赋的所有者。人的本质是免于依赖他人意志的自由,自由是占有的功能。社会是许多自由平等的个人,他们作为自己的禀赋即利用这些禀赋的所得之所有者,彼此联系在一起。社会是由这些所有者之间的交换关系形成的。政治社会(是)……为了保护这种产权并维持有序的交换关系而设计的。
对于霍布斯和洛克来说,人的本质特征就是在法律范围里,不断努力攫取更多的权和钱,国家为了个人合理的自利而存在,政治的目的是经济,参与政治只是要让国家履行这个义务。
政治是在法律范围之内,攫取利益和保障利益的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