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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生活隨手記(台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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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紫綠艾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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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上就是一个生活纪录帖。
那基本上可能可以看到一些台湾的大学生活情形,但是每个人的大学生活都是不一样的,所以仅供参考。
先自我介绍一下,新北市人,高中在台北市读书,大学又考回了新北市........大学算是还可以,在台湾不算差,但也不算特别好,我的系(就是专业)是文史类。
现在大三,已经确定了大四下会去中国政法大学交换一个学期,应该会延毕(大五)一年。
本人也没什么特别的地方,成绩很普通,唯一可能可以稍微说说的是我是学校的学生议员,但这也没什么了不起,这个究竟在干什么帖子里会解释。
从网络上盗的,新北的欢乐耶诞城照片镇楼。


  • 紫綠艾楓
  • 小吧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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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一篇我在知乎上的問答過來。
問題:为什么中国大陆没有真正的学生会?
链接:https://www.zhihu.com/question/35327499/answer/62703872
答的其中一部份:
这是我当年入学前收到的新生手册里对学校的介绍(我把学校遮掉了)

当初对于学生自治的架构想象,基于三权分立,希望透过三权约束权力
学生会、学生议会由学生选出,选举日期大约在每年的五月(下学期选明年新的一组),当时各组候选人就会提出政见阿,然后跑行程希望大家支持甚么的
这是当初要选举前的登记通知(学生在脸书上的图片)

一般所想到的学生会代表行政权,选出会长与副会长(一般有两组以上的候选人),内阁有学权、新闻、活动 美宣、财务、信息、秘书、社团、公关,各部首长基本上会从原本的各部的成员、学生会长当初的竞选团队、各系学会的成员等等找,不一定
学生议员,根据本校自治会法规,其实并没有明确写出共有几位(为了这个当初我翻过本校的自治会法规,的确没有),我问了当时还是会长候选人之一的朋友(现在是学生会长),他说大约40多人,但是每年大概选出20多人左右(会依照各院分配名额,但实际情况是参选者比名额还少,可是也要有一定的票数才可以当的上,否则无效),而学生议员的权力是修自治法规、通过预算、学生会要备询(质询学生会会借教室,据了解真的有在质询,譬如预算为甚么要追加甚么的…)
学生法官,司法权,有点类似司法院或最高法官,但其实没有真的存在。我之前看学生会的脸书,他们似乎有意要想办法补齐这一块,不过目前并没有学生法官。
(此段有誤,事實上存在的,只是我之前不知道而已)
為了讓大家更好理解學生法官在作甚麼,我轉貼「台大」的學生法官就規定作出的解釋貼過來:
學生法院解釋庭 釋字第十號解釋
民國一〇四年十二月五日
學生法官:陳成曄(首席)、陳冠中、莊季凡、陳姿穎、吳翰昇、王慕寧、張郁質、陳冠瑋、王世安
解釋文
保全制度之目的在於確保原因案件判決之實效性,本院解釋程序之現行法規並無保全制度相關規範,惟基於規程基本秩序應予守護之立場,在立法者形成相關制度前,倘系爭規程疑義可能造成本會會員基本權利或憲章基本原則不可回復或難以回復之重大損害時,暫時處分之作成對防止損害具備急迫必要性、且別無其他手段可資防免該損害時,本院解釋庭得衡量利弊,准予暫時處分之宣告。本案聲請人聲請解釋國立臺灣大學學生會自治規程第15條第1項疑義,並聲請「停止學生會舉辦『2016總統大選青年對談』之一切相關行政行為與帳戶內款項之預算外使用」之暫時處分。今聲請人解釋疑義之標的在於規程第15條第1項關於學生代表行使監督權之權限界線,暫時處分之聲請自應以促使學生會為報告義務及學生代表得以監督為內容,系爭聲請以停止相關行政行為為標的,與解釋疑義之標的不具一致性;又行政部門職權不受監督,對聲請人所造成之職權侵害已於前者遲誤報告時發生,並於第一次特別大會召開時受到阻斷,無進一步擴大之可能,難謂有防免損害發生或損害擴大可能性之必要性存在。衡諸以上理由,聲請人關於暫時處分之聲請,應予駁回。
解釋理由書
  本案係國立臺灣大學學生會下所設學生代表大會(下稱學代會)之學生代表王紀翔、吳佳玲、吳宗錡、呂謦煒、周允梵、周易、周維理、林宗穎、侯瑞瑜、陳俊臣、高章琛、彭立言、曾郁翔、劉哲銘、謝宇修(下稱聲請人)對於行政部門舉辦「2016總統大選青年對談」活動之職權行使與監督爭議,聲請國立臺灣大學學生會自治規程(下稱規程)第15條第1項疑義解釋,另附帶聲請作成「停止行政部門關於舉辦『2016總統大選青年對談』之一切相關行政行為,並暫時停止學生會帳戶內款項之預算外使用」之暫時處分。按我國司法院釋字第599號與第603號解釋乃就同一背景事實之案件分為暫時處分與本案解釋,故本院解釋庭以下將僅就聲請暫時處分一事作出解釋,另關於本案規程疑義解釋部分,較無時程上之急迫性,將擇期再以他號解釋為之。
壹、本院解釋程序應否採行保全制度
  本案聲請人提出暫時處分之聲請,惟本院現行法規並無保全制度之相關規範,故是否應創設並採行保全制度有斟酌之必要。
一、保全制度之意義
  保全制度之目的在於確保原因案件判決之實效性。司法院釋字第585號解釋理由書指出「為符司法權之本質,釋憲權之行使應避免解釋結果縱有利於聲請人,卻因時間經過等因素而不具實益之情形發生。是為確保司法解釋或裁判結果實效性之保全制度,乃司法權核心機能之一,不因憲法解釋、審判或民事、刑事、行政訴訟之審判而有異。」此見解並為司法院釋字第599號解釋所沿引。觀諸我國釋憲實務,係認為憲法解釋程序亦有保全制度之配備,以維持司法權功能之完整,且此為司法權本應具備之核心功能。
  惟縱依我國釋憲實務認保全制度為司法權之核心功能,誠如各類型司法制度(如抽象、集中之憲法解釋制度)皆為制度之選擇,本院是否應於規程疑義解釋程序創設並採行保全制度、此一司法權之功能應如何具體化,仍應討論。
  本院依規程第21條掌有規程解釋權。此權力之意義,在於使學生自治之運作能在合於規程的狀態(合憲狀態)下遂行。而保全制度可使司法權得以防免因規程疑義所導致之不可回復損害,避免違憲狀態之發生。亦即,於規程解釋程序中,仍可能出現「由於欠缺保全制度,造成規程解釋結果因『不可回復』之損害已發生,而使結果不具實效性」之情形,呈現失靈之權力分立,加深對於學生自治合憲秩序之破壞。故於本院解釋程序中,保全制度有其存在意義。
二、於立法機關就解釋程序明訂保全制度前,本院解釋庭得於一定要件下宣告暫時處分
  保全制度於規程解釋程序之意義重大,然本院並非具體化保全制度之最適機關。保全制度涉及基本權利與公共利益重要性,當屬法律保留範圍,應由立法者立法明定相關制度內容(司法院釋字第599號解釋理由書同此見解),惟於立法尚未完備之際,基於規程基本秩序應予守護之立場,為避免其遭受不可回復之重大損害,本院解釋庭於一定要件下得宣告暫時處分。
  參酌司法院釋字第599號解釋理由書之意旨,本院認為:倘解釋權行使時,系爭規程疑義,可能造成本會會員基本權利或憲章基本原則不可回復或難以回復之重大損害時,暫時處分之作成對防止損害具備急迫必要性且別無其他手段可資防免該損害時,本院解釋庭得衡量利弊,准予暫時處分之宣告。
  惟規程解釋程序中保全制度之設計,實乃立法機關之職責,學生代表大會應儘速對現行制度檢討改進,應予述明。
貳、本案聲請解釋之標的與暫時處分之標的間不具一致性
  保全制度係為了確保其本案解釋結果之實效性,故暫時處分之標的應與本案解釋之標的間具有一致性,不得逸脫本案解釋標的之範圍。
  本案聲請人針對行政部門舉辦「2016總統大選青年對談」活動,聲稱其未於9月起籌備規劃之始即向學代會報告,遲至11月24日始於學代會第五次定期大會,首度明確向學代大會報告此活動,並請求學代會於12月1日召開第一次特別大會(下稱第一次特別大會)審議預算書及企畫書,使學代會不及審議而無法進行有效監督,遂依國立臺灣大學學生會學生法院法第44條第1項3款向本院聲請解釋規程第15條第1項疑義,以明確學生會行政部門對學代會所負之報告義務內涵,釐清學生代表行使監督權之界線。本案聲請之標的既為學生會之報告義務內涵以及學生代表之監督權,為保全本案解釋標的作成之暫時處分,自應以促使學生會為報告義務及學生代表得以監督為內容。
  惟查聲請人向本院聲請作成「停止行政部門關於舉辦『2016總統大選青年對談』之一切相關行政行為,並暫時停止學生會帳戶內款項之預算外使用」係排除當前行政部門舉辦「2016總統大選青年對談」之任何可能性,並非敦促學生會向學生代表大會為報告義務,亦非確保學生代表監督權之行使,與本案聲請解釋之規程第15條第1項所欲釐清之憲法疑義不同。再者,聲請人以行政部門停止系爭活動之一切行政行為,作為暫時處分之內容,侵犯了行政部門舉辦系爭活動之行政權限,非本案聲請解釋之規程第15條第1項學生代表所得行使之監督權所能涵蓋。故本件暫時處分之聲請,無論是從本案聲請解釋之規程條文對應到可作成之暫時處分內容,或是從聲請之暫時處分內容回推到涉及的規程條文,皆難認暫時處分之標的與本案聲請解釋之標的具有一致性。
參、本案不具備暫時處分之保全必要性
  退步言之,縱認本案暫時處分之標的與聲請解釋之標的具有一致性,暫時處分作成之目的既在避免解釋作成前之不安定狀態可能對人民基本權利或憲法基本原則,造成不可回復或難以回復之重大損害(司法院釋字第599號解釋參照),作為防止發生重大損害之措施,法院於審查暫時處分之聲請時自應檢視系爭個案中是否存在欲加以防免之重大損害,此即所謂「保全必要性」。質言之,個案中縱有足以評價為重大損害之情事,其須居於未發生或雖已發生但有擴大可能之狀態,始認有透過作成暫時處分加以避免之保全必要性;反之,亦然。
  查本案聲請人聲請本院為暫時處分之目的在於:防止本院就學生代表行使監督權之界線如何劃定一事作成解釋前,學代會因行政部門未事前向其提出本活動相關報告,以作為監督之依據,導致其職權核心遭受侵害,危及學生自治機關分權制衡之重要設計。此一憲政上困境,即係本案聲請人於聲請時及本院第一次評議庭開庭時,所陳稱欲防免之重大損害。倘若學代會確實因行政部門之遲誤報告而不及進行有效監督,則學代會職權受到侵害之狀態,即屬已實現之損害;因此,縱認學代會之暫時處分聲請,與促使行政部門忠實履行報告義務具有相當關聯性,亦已無從防免學代會所陳稱之重大損害發生。另就聲請人所稱行政部門未事前向學代會提出報告,而侵害監督權之狀態,是否在不停止系爭活動執行時,即生損害擴大之危險? 查行政部門既已於上開第一次特別大會中提出系爭活動之特別預算案,學代會就後續可能擴大之損害,可運用國立臺灣大學學生會學生代表大會職權行使法第二章議案審議之相關職權為實質審查乃至不予審議、抑或以質詢、彈劾或糾正之機制,視個案情形為妥適之監督行為。亦即,學代會所稱欠缺監督機會一事已被阻斷,尚難謂行政部門不受監督之狀態有繼續之情形。準此,系爭暫時處分既無法防免損害之發生,又無監督權受侵害之狀態繼續存在而使損害擴大之情形,應認欠缺保全必要性。
肆、結論
  據上論結,本案暫時處分之標的與聲請解釋之標的不具一致性,且亦欠缺保全必要性,聲請人之聲請應予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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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紫綠艾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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剛剛看到本校的學生法官之前也有做過解釋,順便貼上來
釋字第 1 號
解釋公布日期 民國 105 年 5 月 17 日
解釋爭點:
選票上一個印戳同時圈選兩位候選人時,該選票的效力為何?
解釋文:
按國立台北大學學生自治組織章程第十條,本校學生自治選舉相關事務,應依國立臺北大學學生自治會會長暨學生議員選舉罷免辦法(以下簡稱選罷法)之規定辦理,又選罷法第三條敘明,於案件處理時,本法應有優先適用之餘地。系學會正副會長雖未本法規定之主體,唯其應為學生自治之一環,自應受章程約束。故系學會於選舉事務之爭議,難認無類推適用選罷法之餘地。
理由書:
本校學生自治選舉之相關辦法與上位法律無牴觸之情形下,應適用選罷法之規定。而選罷法第2條規定:「學生會會長暨學生議員之選舉、罷免,依本辦法之規定。本辦法未規定者,準用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之規定。」如此,而係爭選票之選舉為法律系系學會之正副會長,表面上似與本辦法規定之學生會長及學生議員之選舉不同,應準用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之規定,然探究選罷法法第2條後段所指之「未規定者」,應是與學生會長及議員選舉在時間、地點均獨立而可分別之另一選舉活動,並非包含本次三合一選舉中法律系系學會正副會長之選舉,既名為三合一選舉,表學生會長、學生議員、各系系學會正副會長之選舉為同一時空背景下辦理,其中各系系學會長之選舉相關辦法自應類推適用本辦法第2條,使其受選罷法之規定,而非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之規定。再者,本次選舉之選票由本校選委會印製,其格式與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62條第三項所規定由我國中央選舉委員規定之選票樣式有不同之處,於選票有無效之判斷而言若完全依照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之規定,不無是否恰當之爭議,故係爭選票之有無效判斷基於上開理由應依本辦法之規定。
又選罷法第28條規定:「選票有下列情況者無效:一、不用選委會製發之選票者。二、圈選二人以上者。三、所圈選地方不能辨別何人者。四、圈選後加以塗改者。五、簽名、蓋章、按指印,加入任何文字或符號者。六、將選票撕破至不完整者。七、將選票汙染至不能辨別者。八、不加圈選完全空白者。九、不用選委會製備之圈選工具者。選票除前項情事外,如難以認定者,該選票應視為無效票。」如此,其中第三款所言之「不能辨別何人者」,其辨別除依據系爭選票上圈選之客觀物理事實,尚須考慮圈選人當下之意思表示,係爭選票之圈選標記落於兩組候選人欄位之分隔線上,非以精密工具測量則依肉眼尚難以辨別其落於何欄位中,符合客觀物理事實上之難以辨認,又圈選情形如此,當事人之意思表示欲圈選何處在所不問,依一般社會經驗及本辦法之明文規定,圈選人應可得而知何為有效圈選,故其為此行為是明確表示其放棄為有效圈選之意思表示,而難以辨別其意思表示欲圈選何處。
故,系爭選票依本辦法第28條第3款之規定,應屬無效。謹此。
國立臺北大學學生法庭 首席法官 施怡安
學生法官 林貽鑫
相關法條:國立臺北大學學生自治會會長暨學生議員選舉罷免辦法第2條、第28條。
新聞稿、意見書、抄本(含解釋文、理由書、意見書、聲請書及其附件):
學生法官 施怡安 補充意見書:
學生法官解釋文 釋字第一號 補充意見書
學生法官:施怡安
按國立台北大學學生自治組織章程(以下稱學生自治章程)第三條:「本會代表全體會員為學生最高自治組織,其他學生自治組織不得牴觸本會之自治規章及決議。」本章程之規範主體雖為學生自治會(以下稱學生會),但其仍有約束校內其他學生自治團體的效力,為各學生自治組織章程的上位規範,本條已敘明。蓋本校學生自治之爭議,若無特別章程得優先適用時,自應回歸學生自治章程之規範處理。又學生自治章程第十條第三項:「會長之選舉罷免依「國立臺北大學學生自治會會長暨學生議員選舉罷免辦法」行之。」蓋本校選舉相關事務,於有爭議時,應按國立臺北大學學生自治會會長暨學生議員選舉罷免辦法(以下簡稱選罷法)規定處理。本案法律系系學會之選票認定爭議,因系上並無相關規範之章程,得依選罷法規定處理應無疑義。
又選罷法第二條:「學生會會長暨學生議員之選舉、罷免,依本辦法之規定。本辦法未規定者,準用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之規定。」選罷法規範主體雖為學生會會長及學生議員,唯依前述系學會會長之選舉亦應有適用餘地,不再贅述。而本案爭議選票之效力認定,於選罷法第二十八條已有相關規定,自無準用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之餘。本案兩張選票皆為一戳印同時圈選兩位候選人之情況,且印戳位置幾乎於分隔之中央,應屬選罷法第二十八條第三款,其圈選地方不能辨識為任何人。故兩張選票之效力應為無效。
於一戳印同時圈選兩位候選人時,該圈選明顯偏向於某位候選人之選票格,是否有準用公職人員選舉選舉票有效與無效之認定圖例之餘,而為有效?公職人員選舉選票格式和本校選舉選票格式並不相同,按公職人員選舉選票格式,並無一戳印同時圈選兩候選人之可能性。又公職人員選舉選舉票有效與無效之認定圖例認定有效票之方式,係戳印明顯印於任一候選人選票格(含邊線)上,即屬之,並非測量戳印印於兩位候選人選票格面積多寡比較。因此,一戳印同時圈選兩位候選人,縱圈選明顯偏向於某位候選人之選票格,亦非公職人員選舉選舉票有效與無效之認定圖例認定有效票之情形,自無適用餘地,不應混淆。


  • 紫綠艾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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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樓先去弄要去香港交流的東西了,晚上更。
如果有人的話


  • 紫綠艾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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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上面叙述的我相信是台湾大多数大学的学生自治运作模式……的架构。
然而,理想很丰满,现实很骨感。理想很丰满,现实很骨感。理想很丰满,现实很骨感。重要的事说三遍!
台湾的大学学生自治,我在知乎上看过一些描述,大陆的学校的团委(是这个名称吗?)有些人好像会比较质疑什么的,感觉比较服务于校方,关于这点,我想说台湾的确是比较没有(如果选上的学生会正副会长就是喜欢做学校的应声虫,那也只能说学生选的)
一般而言,就我所知,台湾的大学学生会,都还是站在学生这边的,毕竟他之所以有那个位子,靠的是学生的选票上去的嘛(学生议员同理)
但是,重要的是这个但是,为什么当初会有三权分立呢?因为行政权不能独大阿,需要制衡,所以才有立法权,司法权彼此制衡。
可是这一切建立在什么上面?权力!不能将所有的权力都交在一个部门,所以才需要制衡!
学生自治就没多少权力啊!因为上面还有一个学校的行政组织啊!很多关于学生的东西都是学校管理的啊!学生会本身就没有多少权力,学生议会来监督也根本是搞笑阿……
当然啦,学生会也不是全然没有做事的权力,一些学生活动(譬如演唱会)什么的,预算提出来学生议会也是会监督(不过都是小钱,譬如我审过最大的预算是学生会提学校要耶诞装饰,学生会要拨一点钱,学校也会出,学生会的部分好像提出来是4万多块吧……)。
但是很多时候,学生议会是跟学生会站在一起抵抗学校的…譬如之前学习型助理的争议…否则力量根本不够大……
对学校的时候,学生会跟学生议会都是学生代表,如果意见没有一致,学校就很机会分化说,学生也有不同意见阿,所以这件事要多考虑阿,然后要争取的事情就这样被学校拖延了……
学生会、学生议员有时候会当一些学校会议的学生代表,譬如校务会议、课程委员会、奖惩委员会有规定学生代表几名,其实除了校务会议其他应该没什么爆点……因为我参加过……便当算是不错吃啦……


  • 紫綠艾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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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次選課結果出來了,納粹德國還是沒有選上只能旁聽了
下禮拜就要開學,希望這學期順利一點雖然又要寫論文
上禮拜去書展買的書,本來只打算隨便晃晃的.....Orz畢竟我也是博客來的鑽石會員


  • 紫綠艾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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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學校開會,討論之後系上去香港的交流團的報告。
從2點開到6點,6點以後小組又留下來討論到7點。
覺得大三做了很多自己找罪受的事,像是當學生議員,報香港交流團。


  • 紫綠艾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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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算是寒假的最後一天,明天只能說是平常的假日(雖然明天好像要補班
感覺大三下應該也會過得比較累吧,雖然我覺得我算還好的,只是偶爾會熬到四五點睡,然後七八點起床,不過我有朋友念某間不錯的科大的設計系,之前大三上晚上看到他難得在線上,我說我要睡了,昨天只睡了兩個小時,他就說我也要睡了,這7天只睡8個小時.......
我真的很佩服.....Or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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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紫綠艾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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話說昨天學測成績出來,我姊還跑來問我:「你的學校考得如何?」
當下我還楞了一下,我的學校?現在的大學能考什麼考試,研究所、公務人員那些都是各人造業......後來才發現我姊在問高中。
我真的很少關心我的高中考得如何了,說實話,我倒覺得如果我的高中校友都能貫徹那一句比校訓還像校訓的精神「Do Our Best」,真的比每年有多少台政清交人數還重要。


  • 紫綠艾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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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動物園不算大也不算小,但是一些動物住的地方應該大一點才對



  • 紫綠艾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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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天要開學,明天早上的課表是兩門音樂....估計之後會退掉一門,下午要去旁聽納粹德國
禮拜二要去學生議會開會,那天收到秘書的通知(別誤會,就只是在群組裡通知下星期要開會了阿大家記得),還沒看這次學生會到底提了啥預算,去香港要弄的報告我的部分現在還在爬文找資料.......
如果人能一直放假耍廢就好了........


  • 紫綠艾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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剛開學,抄筆記抄的很亂,不太適應


  • 紫綠艾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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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開上學期的期末大會+這學期的期初大會....審上學期的決算和這學期的預算,從6點半開到快9點,然後留下來學生議會內部討論,9點半才走....這是今天的開會資料,可以看到會長的報告跟各部門的報告,還有決算預算表格....


  • 紫綠艾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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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ㄏ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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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紫綠艾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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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始放假了,有種這學期死定了的感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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