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民间手工业的发展
金中都手工业虽以官营为主体,但民间手工业也在某些行业有一定发展。
前面说到,金代统治者再三重申关于禁止铸铜的命令,说明民间铸铜业并没有因官府限制而消亡,反而由于利润高昂而有一定程度发展。
官府对铜器铸造管理甚严,而对金银矿冶的管理则相对宽弛。金大定三年(1163年),“制金银坑冶,许民开采,二十分取一为税”。即由冶户自行开采金银矿,官府向冶户抽取1/20即5%的税额,其余95%任由冶户自行处理。大定五年(1165年)“听人射买宝山县银冶”,虽仅一个县的银冶“听人射买”,却有普遍性意义,表明金代初步确定了冶户与官府的承买关系,税率依旧。大定十二年(1172年)“诏金、银坑冶听民开采,毋得收税”,金银矿冶已经彻底放开了,甚至5%的低税也不再收取。金世宗认为“金银,山泽之利,当以与民,惟钱不当私铸。今国家财用丰盈,若流布四方与在官何异?”但大定二十七年(1187年)尚书省奏:“听民于农隙采银,承纳官课。”此时税收管理已加强,而且只允许农闲时开采银矿。明昌三年(1192年)“封诸处银冶,禁民采炼”,明令禁止民间采炼银矿,但实际上不起作用,所谓“上有禁之之名,而无杜绝之实”。过了两年,根据朝臣建议又允许民间开采并设官管理。 、丝织等私营手工业也有一定程度发展。中都城内私人酿酒很多,吸引大批官营酿酒工场的酒户外逃。世宗大定三年(1163年)“省奏中都酒户多逃,以故课额愈亏,上日:‘此官不严禁私酿所致也。”在私人酿酒业冲击下,某些官营酿造场也逐渐变为私营。大定九年(1169年),大兴县官以广阳镇务亏课,“乃以酒散部民,使输其税”,实际上承认了私人经营酿酒的合法性。丝织业不仅在民间普遍存在,而且丝织品还可作为商品交易。金代女真贵族家中就雇养丝织工匠,并将其产品送到市场上出售,如“枢密使仆散忽土家有绦结工,牟利于市”。
不过,从整体看,中都地区的民间手工业规模不大,行业较窄,且大多数为分散的家庭手工业。手工业技术的提高也 不是特别显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