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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报复校内高级管理人员”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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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96年新年1月1日,时任南大校长曲钦岳在由“南京大学校报编辑部”出版的《南大报》上发表了“新年贺辞”。
2.因为经费问题,再加上健康原因,曲校长心力憔悴,他在96年3月份决然辞去校长职务。他本人未出席新任领导班子的会议,只是提交了一份名为《我的书面发言》。这份《书面发言》刊登在96年3月10日出版的《南大报》上。也就是说,在案发前后一段时间,南大校长还任校长职务。



IP属地:辽宁来自Android客户端1楼2017-11-14 14:30回复
    3.“任期一年的代校长”,其实这也不是秘密,他就是陈懿。他1955年毕业于南大化学系,在1985-1997年,任化学系主任,常务副校长,于1996年-1997年任代校长(具体任代校长时间,如月份不祥)。代校长一般是在原来正校长因故(多为健康原因)不能继续行使校长职务之后,有临危受命的意味。这也说明,曲老辞去校长职务,有一定的不可预知性。的确代校长存在转为正校长的可能性,但不是必然。在南大历史上,郭令智也于1982-1984年任代理校长。任期也只有2年。这是一个过度期。南大的校长任命,由中.共.中.央,国.务.院决定,而且常由中.组.部代表宣读任命书。不是选个班长似的,全班投个票就搞定了。


    IP属地:辽宁来自Android客户端4楼2017-11-14 14: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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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以,你要说如果存在“报复”的可能性,那么你必须先证明在1月10日(被害人失踪)前,陈懿已经是代理校长,而且认定他会升为正校长。可是据现在所知,南大报在3月10日刊登了曲老《我的书面发言》,这样一个重要的事件,一定会及时报道。也就是说,曲老辞去校长职务的时间距离南大报发表该文的时间不会长。而确定代理校长的时间,距离这个《发言》时间也不会长。如果,案发之前,陈懿不是代理校长,那么报复一说就值得考量。


      IP属地:辽宁来自Android客户端5楼2017-11-14 14: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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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另一方面,现实中,很少有人愿意单纯为了报复而搭上自己的命。“损人要利己”,但是这种“损人不利己”或“利”微乎其微,甚至一旦败露,一切尽毁的前提下,搞出这么大动静,无异于“伤敌八百自损一万”。
        有的观点说,“他自信可以欺骗警方”。那是在今天,我们没有看到凶手被绳之以法的想象。倒退回去,换位思考,你是一个“权贵的后代”,在90年代,连个流氓罪都可以判死刑,甚至30年。你会为了一个“杀伤力不大的报复”或者“杀伤对象不明”,放弃拥有的一切,铤而走险?那得是多大的血海深仇?


        IP属地:辽宁来自Android客户端6楼2017-11-14 14: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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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实,关于“报复校内高层管理人员”的说法,是在另一个说法中衍生出来的。那个版本大概意思就是“被害人家托人情进去南大,帮忙人的儿子在南大附近开了一家书店,被害人去书店打工帮忙,被动或者主动与那个儿子发生关系,事情败露,那个儿子杀人灭口”。还有“被害人结识一个作家,被作家妻子,一个军医发现,投毒杀人,分尸特意抛到南大周围,杀一儆百,自己凭借医学知识,毁灭血迹,清理现场,后被抓到,但是因为后.台.硬,被放出来,还出国了。”
          分析推理,只要建立在敬畏逝者的前提下,我不反对。但是推理要建立在可靠证据之上,否则就是编故事。略有些自大的说,我要想编故事,你也一定乐意听。


          IP属地:辽宁来自Android客户端8楼2017-11-14 14: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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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杀一个成教女生,能给校方高级管理人员带来多大“麻烦”?你的“舍”与你的“得”相比,值得吗?


            IP属地:辽宁来自Android客户端10楼2017-11-14 14: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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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P属地:辽宁12楼2017-11-14 1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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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6年3月10日南大报


                IP属地:辽宁13楼2017-11-14 1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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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6年前后,南大校长及主要负责人


                  IP属地:辽宁14楼2017-11-14 1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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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说到新年致辞,我倒是想起来“怒放的鲜花校友”。别说南大没有元旦晚会,但是只是各个系自己或者几个系搞一下,地点有的在田家炳楼教工之家,有的在活动中心等。没有全校一起开新年晚会的习惯,也没有地方。校长会在新年晚上发表新年致辞,学生可以在喇叭里听。所以,鲜花说的就是假的。


                    IP属地:辽宁来自Android客户端17楼2017-11-14 15: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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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充满“仪式感的报复”,绝大多数来自于文字作品。在我了解的杀人案中,还没有?


                      IP属地:辽宁来自Android客户端22楼2017-11-14 17: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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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再说,如果你真正关注案子,有些东西,说法,你就会留意。等看到相关的东西,自然就联系起来。这也是一种“知识储备”吧。


                        IP属地:辽宁来自Android客户端24楼2017-11-14 1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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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实,求证辨理的过程也是一个得罪人的过程。没有谁喜欢被反驳,特别是有理有据的反驳。所以,畅音我在这里树几个敌,也是正常。(除了纯粹来挑衅滋事的家伙)


                          IP属地:辽宁来自Android客户端25楼2017-11-14 1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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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恼残志坚”




                            IP属地:辽宁来自Android客户端27楼2017-11-14 2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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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P属地:辽宁来自Android客户端30楼2017-11-15 0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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