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 云湖飞龙贴 窃毒证据的破绽 】
证据组1、证据组2是证明林森浩在中山医院204实验室盗毒的证据(注意:不是物证)均为证人证言(注:不是盗毒现场的目击证词),证明的是林森浩的所谓盗毒事实。
公诉人在一审中当庭播放了六段监控录像,其中有三段监控录像是用于证明林森浩在2013年3月31日下午涉嫌盗毒的事实:
第一段,3月31日17时41分22秒起,可以看到,被告人林森浩右手拧一只黄色的袋子和一名穿黑色上衣的男子即本案的证人盛磊一起从复旦大学枫林校区东区大门向外走,(注:从中山医院到案发宿舍楼之间隔着枫林校区的东区)。
第二段监控录像:17时42分41秒(却换镜头)被告人林森浩和黑衣男子在街边等候绿灯,待绿灯亮起以后,二人穿越马路,即本市徐汇区东安路进入了枫林校区西区的大门。
第三段监控录像,17时47分36秒起,这是宿舍监控,黑衣男子刷宿舍门禁卡以后与被告人林森浩一前一后进入西20宿舍楼,其后黑衣男子又折回楼外,林森浩为其顶住大门,黑衣男子后来拿着一瓶牛奶进入楼内,林森浩右手拧着那只黄色袋子跟在后面,二人向镜头的左下方走去。
对于上面的这三段监控录像证据,老金的质证意见如下:
第一,起诉书指控林森浩盗毒的时间约为2013年3月31日下午14时左右,但这三段录像的记录时间为2013年3月31日下午17时41分、42分、47分,时间与林森浩涉嫌盗毒的时间明显不符;
第二,林森浩盗毒的地点在中山医院内部的204实验室,但三段录像记录的地点分别在中山医院外部的复旦大学枫林校区的东区大门、西区大门、复旦大学西20宿舍楼大门,因此,监控录像中出现的三个地点与林森浩涉嫌在中山医院内部盗毒及携毒的地点明显不符;
第三,根据刘里远教授实地对源毒地即起诉书指称的中山医院204实验室大门外拍摄的照片来看(见图1),毒源地204实验室大门左上角位置明显安装有监控摄像头;而从图3可以看出:如果林森浩在31日下午确实去了中山医院204实验室盗过二甲基亚硝胺,那么在中山医院内部,林森浩的整个盗毒行走过程共有8个监控摄像头可以捕捉到。
但是,公诉人当庭播放的这三段监控录像来自毒源地所在的中山医院以外的监控摄像头所拍,不是拍自于林森浩涉嫌盗毒的毒源地——中山医院内部,因此,这三段监控录像目击到的只是林森浩与黑衣男从复旦大学枫林校区东区出口一同走复旦大学西20宿舍楼

证据组1、证据组2是证明林森浩在中山医院204实验室盗毒的证据(注意:不是物证)均为证人证言(注:不是盗毒现场的目击证词),证明的是林森浩的所谓盗毒事实。
公诉人在一审中当庭播放了六段监控录像,其中有三段监控录像是用于证明林森浩在2013年3月31日下午涉嫌盗毒的事实:
第一段,3月31日17时41分22秒起,可以看到,被告人林森浩右手拧一只黄色的袋子和一名穿黑色上衣的男子即本案的证人盛磊一起从复旦大学枫林校区东区大门向外走,(注:从中山医院到案发宿舍楼之间隔着枫林校区的东区)。
第二段监控录像:17时42分41秒(却换镜头)被告人林森浩和黑衣男子在街边等候绿灯,待绿灯亮起以后,二人穿越马路,即本市徐汇区东安路进入了枫林校区西区的大门。
第三段监控录像,17时47分36秒起,这是宿舍监控,黑衣男子刷宿舍门禁卡以后与被告人林森浩一前一后进入西20宿舍楼,其后黑衣男子又折回楼外,林森浩为其顶住大门,黑衣男子后来拿着一瓶牛奶进入楼内,林森浩右手拧着那只黄色袋子跟在后面,二人向镜头的左下方走去。
对于上面的这三段监控录像证据,老金的质证意见如下:
第一,起诉书指控林森浩盗毒的时间约为2013年3月31日下午14时左右,但这三段录像的记录时间为2013年3月31日下午17时41分、42分、47分,时间与林森浩涉嫌盗毒的时间明显不符;
第二,林森浩盗毒的地点在中山医院内部的204实验室,但三段录像记录的地点分别在中山医院外部的复旦大学枫林校区的东区大门、西区大门、复旦大学西20宿舍楼大门,因此,监控录像中出现的三个地点与林森浩涉嫌在中山医院内部盗毒及携毒的地点明显不符;
第三,根据刘里远教授实地对源毒地即起诉书指称的中山医院204实验室大门外拍摄的照片来看(见图1),毒源地204实验室大门左上角位置明显安装有监控摄像头;而从图3可以看出:如果林森浩在31日下午确实去了中山医院204实验室盗过二甲基亚硝胺,那么在中山医院内部,林森浩的整个盗毒行走过程共有8个监控摄像头可以捕捉到。
但是,公诉人当庭播放的这三段监控录像来自毒源地所在的中山医院以外的监控摄像头所拍,不是拍自于林森浩涉嫌盗毒的毒源地——中山医院内部,因此,这三段监控录像目击到的只是林森浩与黑衣男从复旦大学枫林校区东区出口一同走复旦大学西20宿舍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