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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探讨:林森浩案证据不足为什么嫌犯被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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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 云湖飞龙贴 窃毒证据的破绽 】
证据组1、证据组2是证明林森浩在中山医院204实验室盗毒的证据(注意:不是物证)均为证人证言(注:不是盗毒现场的目击证词),证明的是林森浩的所谓盗毒事实。
  公诉人在一审中当庭播放了六段监控录像,其中有三段监控录像是用于证明林森浩在2013年3月31日下午涉嫌盗毒的事实:
  第一段,3月31日17时41分22秒起,可以看到,被告人林森浩右手拧一只黄色的袋子和一名穿黑色上衣的男子即本案的证人盛磊一起从复旦大学枫林校区东区大门向外走,(注:从中山医院到案发宿舍楼之间隔着枫林校区的东区)。
  第二段监控录像:17时42分41秒(却换镜头)被告人林森浩和黑衣男子在街边等候绿灯,待绿灯亮起以后,二人穿越马路,即本市徐汇区东安路进入了枫林校区西区的大门。
  第三段监控录像,17时47分36秒起,这是宿舍监控,黑衣男子刷宿舍门禁卡以后与被告人林森浩一前一后进入西20宿舍楼,其后黑衣男子又折回楼外,林森浩为其顶住大门,黑衣男子后来拿着一瓶牛奶进入楼内,林森浩右手拧着那只黄色袋子跟在后面,二人向镜头的左下方走去。
  对于上面的这三段监控录像证据,老金的质证意见如下:
  第一,起诉书指控林森浩盗毒的时间约为2013年3月31日下午14时左右,但这三段录像的记录时间为2013年3月31日下午17时41分、42分、47分,时间与林森浩涉嫌盗毒的时间明显不符;
  第二,林森浩盗毒的地点在中山医院内部的204实验室,但三段录像记录的地点分别在中山医院外部的复旦大学枫林校区的东区大门、西区大门、复旦大学西20宿舍楼大门,因此,监控录像中出现的三个地点与林森浩涉嫌在中山医院内部盗毒及携毒的地点明显不符;
  第三,根据刘里远教授实地对源毒地即起诉书指称的中山医院204实验室大门外拍摄的照片来看(见图1),毒源地204实验室大门左上角位置明显安装有监控摄像头;而从图3可以看出:如果林森浩在31日下午确实去了中山医院204实验室盗过二甲基亚硝胺,那么在中山医院内部,林森浩的整个盗毒行走过程共有8个监控摄像头可以捕捉到。
  但是,公诉人当庭播放的这三段监控录像来自毒源地所在的中山医院以外的监控摄像头所拍,不是拍自于林森浩涉嫌盗毒的毒源地——中山医院内部,因此,这三段监控录像目击到的只是林森浩与黑衣男从复旦大学枫林校区东区出口一同走复旦大学西20宿舍楼


来自Android客户端28楼2017-11-22 0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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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9楼2017-11-22 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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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P属地:山东来自Android客户端30楼2017-11-22 0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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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自iPhone客户端31楼2017-11-22 0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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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老吧子@飞越迷谷6曾坚定认为林案证据不足,要求最高法发回重审,但在林复核死刑立即执行时反戈一击,并在复黄吧各路虾兵蟹将纷纷离场转战其它战场时自荐担当复黄吧大吧主。但历史的痕迹是抹不去的!


          来自Android客户端32楼2017-11-22 06: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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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林森浩最终为何是死刑,知乎也有很多讨论
            https://www.zhihu.com/question/27469647


            来自手机贴吧33楼2017-11-22 1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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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也想不通,这么充足的证据为何还拖了两年才最终判决,白白让他多活了两年。


              35楼2017-11-22 15: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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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转自 云湖火龙贴 分析:两次格式化黄洋电脑的人,有什么不可告人的目的? 】
                如题
                保留黄洋电脑的正常状态,证明黄洋那几天身体壮的跟牛似的不更好吗!



                来自Android客户端36楼2017-11-22 17: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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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愿真相早日大白,还森浩一个公道


                  来自Android客户端37楼2017-11-23 08: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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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为他的行为姑且按所谓各种猜测认为的嫌犯来讲,进了医院当了医生再祸害人就很难办了!这就是中国的现实,看看电视医疗剧里的医生都是品德高尚的天使,偶有谋财害命杀人灭口的坏人,即使曾是学医出身也早已成了生意人。推荐看《急诊科医生》热播剧。


                    38楼2017-11-23 1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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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除了那个“追梦女郎”的转贴是转自天涯(时间还是2015年1月),其余全是林吧内部的贴子,楼主不过是再把旧文章和林吧网友的观点在林吧里反复炒一炒罢了,没点新意。


                      39楼2017-11-24 15: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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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3.1楼主发贴【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原检察长陈旭涉严重违纪被查】
                        林案正值在其任职其间。


                        来自Android客户端40楼2017-11-24 17: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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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7条规定:“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讯问、质证,听取各方证人的证言并且经过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证据。”但是据统计,目前刑事案件证人出庭作证率普遍在5%以下,个别出庭率较高的法院也达不到10%。与世界各国通例相反,证人向警察和检察官作证却不向法庭作证,证人不出庭作证而书面证言在庭审中通行无忌。证人不出庭,剥夺了被告人向证人的对质权,限制了被告人辩护权的行使,同时控辩审三方均失去了对证人适格性进行审查判断的机会,以表面符合法律要求但是证人可能并不具备作证资格和能力的证言来定罪量刑,这种裁判是相当危险的。


                          来自Android客户端41楼2017-11-24 22: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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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鉴定守门人的观点,曾在二审时引起激辩,即黄洋死于中山医院误诊误治!


                            来自Android客户端42楼2017-11-24 2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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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支持为林森浩讨回公道!但只在贴吧反映没什么卵用,要付诸于现实行动!


                              IP属地:海南来自iPhone客户端43楼2017-11-26 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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