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森浩案的证据链是完整的,具体证据如下:1. 毒物来源证据
毒物购买记录:证人吕某某、张某某等的证言和调取的天津市化学试剂研究所销售记录证实,2011年3月,吕某某向天津市化学试剂研究所购买了一瓶纯度为99%、容量为100毫升的二甲基亚硝胺。实验结束后,剩余的二甲基亚硝胺被密封包装好,放在实验室柜子里,林森浩知道该试剂存放位置。
林森浩供述:林森浩供述称,自己和吕某某等人做医学动物实验后剩余的二甲基亚硝胺,一直存放于实验室柜子的一个纸箱内。
2. 投毒行为证据
林森浩的供述:林森浩承认自己向饮水机中投入了二甲基亚硝胺。
毒物检测:公安机关在黄洋喝过的水、使用过的杯子、血液、尿液等进行检测,均检出二甲基亚硝胺成分。此外,在饮水桶水样、黄洋的饮水杯、尿液及饮水桶出水口封装盖上均检出二甲基亚硝胺成分。
监控视频及证人证言:监控视频显示林森浩在案发时间段内的行动轨迹,与他的供述相符。证人葛某某、盛某、付某某等的证言证实,林森浩在黄洋发病后从未透露过黄洋的真实病因。
3. 作案动机证据
证人证言:证人葛某某、盛某、付某某等的证言证实,黄洋与林森浩没有发生过激烈冲突,但因长期居住在一起,平时在生活上、言语上存在一些小矛盾。
林森浩供述:林森浩供述称,听黄洋讲了愚人节整人的办法后,心里很不爽,想到以前和黄洋的一些过节,看不惯黄洋,就想整黄洋。
4. 林森浩的主观故意证据
毒物危害性认知:证人吕某某、丁某、马某等的证言和林森浩撰写的学术论文证实,林森浩通过医学动物实验使用过二甲基亚硝胺,了解该化学品的严重危害。
投毒后的行为:林森浩在投毒后多次上网查询二甲基亚硝胺的相关问题,且在黄洋住院期间,因害怕事情败露,一直没有对他人讲过实情。
5. 死亡原因证据
法医鉴定:上海市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意见证实,黄洋符合二甲基亚硝胺中毒致急性肝坏死引起急性肝功能衰竭,继发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
排除其他死因:鉴定意见排除了黄洋存在病毒感染、缺血缺氧、代谢紊乱、自身免疫性肝炎等造成急性肝坏死的可能性,也排除了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因诊疗不当而导致黄洋死亡的因素。
6. 其他证据
电子数据: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电子数据检验报告》证实,林森浩在投毒后、黄洋喝水前,以及黄洋发病后,多次用电脑上网查询过二甲基亚硝胺的相关信息。
证人证言:多位证人的证言证实了林森浩的行为和心理状态,以及黄洋的病情发展。
综上所述,林森浩案的证据链完整,证据之间相互印证,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足以认定林森浩向饮水机内投放剧毒化学品二甲基亚硝胺,致黄洋中毒死亡的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