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实,外贸企业中遇到类似无法退税情况的不在少数
B公司去年底出口到沙特一批建材,报关单上是Mineral fiber ceiling board(矿棉天花板)、 Ceiling t-grid(龙骨),但是提单上面是ACCESSORIES(配件)、 INSTALLATION MATERIAL(安装材料) 、 CEILING BOARD(天花板),当时定合同时没有与工厂沟通好,造成工厂报关与贸易公司的提单上的品名不一致,经工厂人员提醒,在没报关前,抓紧时间修改品名,才得以顺利实现核销和退税。
那么,提单品名与报关单不一致,到底有什么影响呢?来看看权威部门怎么说:
税务员部门表示:按照有关规定,税务部门将对出口运输单据(包括海运提单、航空运单、铁路运单、货物承运单据、邮政收据等承运人出具的货物单据,以及出口企业承付运费的国内运输单证)上载明的货物信息与报关单进行比对,存在品名、数量、重量不符的,依据文件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
若有其他信息不符,需提供合理说明,排除疑点后方能退税。案例中,M公司提供的海运提单与报关单上的品名不一致,不符合退税政策要求,该笔税款适用征税。若涉嫌骗取国家出口退税,还需移送有关稽查部门处理。
▣ 政策规定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
第七条 第(一)项:下列出口货物劳务,不适用增值税退(免)税和免税政策,按下列规定及视同内销货物征税的其他规定征收增值税(以下称增值税征税)➘
出口货物在海关验放后,自己或委托货代承运人对该笔货物的海运提单或其他运输单据等上的品名、规格等进行修改,造成出口货物报关单与海运提单或其他运输单据有关内容不符的。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
第五条 第(九)项: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的货物劳务,主管税务机关如果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财税〔2012〕39号文件第七条第(一)项第4目和第5目规定,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查实属于偷骗税的,应按相应的规定处理➘
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商品名称、数量、重量与出口运输单据载明的不符,数量、重量属合理损溢的除外。
▣ 风险提示
在外贸企业出口业务中,由于各种因素需更改提单情况并不少见。如造成提单载明的重要信息与报关单不一致,将直接影响退税,甚至有出口申报不实的嫌疑。
因此,建议外贸单证员在进行出口报关时,一定要仔细核查各项单据是否准确一致。另外,外贸企业多多学退税政策,保证出口业务及单证资料相关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才不至于影响核销和退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