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不属于B,或x不属于C”的逆命题是“x属于B且x属于C”;这正好是“x不属于B交C”的逆命题,因此“x不属于B,或x不属于C”等价于说“x不属于B交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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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得没错,但也正是我认为不够严谨的原因,因为书中的这种表述式和1楼中最后所写的那个表述只是在形式上的不同,我们常见的是后者,然后就在很多时候不自觉地应用了它,你所说的这种表述是和后面的这个是等价的,也就是说,在没有对原式所包含的内容加以陈述,直接应用了结论,由循环论证之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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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得没错,但也正是我认为不够严谨的原因,因为书中的这种表述式和1楼中最后所写的那个表述只是在形式上的不同,我们常见的是后者,然后就在很多时候不自觉地应用了它,你所说的这种表述是和后面的这个是等价的,也就是说,在没有对原式所包含的内容加以陈述,直接应用了结论,由循环论证之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