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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海员做海员,应知应会37条——复杂事,简单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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懂你所需,知你所急,同在一线,相对来说,我更为清楚大家需要什么,喜欢怎样的表达。
通过查阅——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20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外派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2006年 海事劳工公约》
♦《中国船员集体协议(A类)》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船上工作和生活条件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
♦《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
——梳理而成37条,将一些在海员工作、生活中或经常遇到,或事关重大,或可能存疑的方面予以简明呈现,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


1楼2020-11-09 19:59回复
    二十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外派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 2019 年第 39 号)第三十条规定/《2006 年海事劳工公约》标准 A1.4“招募和安臵”章节中第 5(b)款:海员外派机构不得因提供就业机会而向外派海员收费,但取得国家法定健康证书、本国海员证和护照或其他类似个人旅行证件的相关费用须由外派海员个人承担。
    二十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外派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 2019 年第 39 号)第三十条规定:“海员外派机构不得克扣外派海员的劳动报酬”“海员外派机构不得要求外派海员提供抵押金或担保金等”。
    二十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外派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 2019 年第 39 号)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海员外派机构应当为外派海员购买境外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二十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包含且不限于以下情况,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用人单位经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
    2.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的;
    3.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的;
    4.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5.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6.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7.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8.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二十五、海员可以要求遣返并获得遣返费用
    (一)《中国船员集体协议(A类)》:
    1合约航线发生了实质性变化,协商无法达成一致意见;
    2.船舶被证实不适航,缺陷永久不能得到修复。
    3.当船员配偶、子女、父母、配偶父母死亡或病危;
    4.由不可抗力造成的其他应当遣返的情况。
    (二)《交通运输部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船上工作和生活条件管理办法>的通知》(交海发〔2018〕170号):“海员连续在同一船上服务超过 12 个月”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
    1.船员的劳动合同终止或者依法解除;
    2.船员不具备履行船上岗位职责能力;
    3.船舶灭失;
    4.未经船员同意,船舶驶往战区、疫区;
    5.船员用人单位、船舶所有人不能继续履约。
    二十六、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约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数额不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4楼2020-11-09 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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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十七、《中国船员集体协议(A类)》规定:
      “船舶进入战区、疫区,船东应当每天向船员支付不少于一倍基薪的特殊津贴。不足五天的,至少按五天计算”。
      二十八、被拖欠工资,船员可联系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监察部门进行投诉(咨询服务热线:12333、http://www.12333.gov.cn、“掌上 12333”APP)
      二十九、《交通运输部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船上工作和生活条件管理办法>的通知》交海发〔2018〕170号)规定:
      海员可以从下列地点中选择遣返目的地:
      1.海员接受招用的地点或者上船任职的地点;
      2.海员的居住地或者户籍所在地;
      3.海员与船东约定的地点。
      遣返费用由船东承担,不得要求船员在开始受雇时预付遣返费用,费用包括:
      1.旅途交通费用;
      2.合理的食宿及医疗费用;
      3.30 公斤以内行李运输费用。
      三十、船员的遣返权利受到侵害,由船员当时所在地民政部门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境外领事机构向船员提供援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2020 修订)第五十五条规定,船员用人单位不履行遣返义务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 3 万元以上 15 万元以下罚款。船员遣返费用的给付请求可以船舶优先权担保。
      三十一、适用于《中国船员集体协议(A类)》(2020版)的船舶
      (一)船员在船期间发生或者源于这期间工作而发生疾病或者受伤的,船东应当及时为船员安排治疗:
      1.直至痊愈;确诊为永久性疾病或者永久性残疾;约定的治疗期届满(双方约定的治疗期不应少于 16 周);
      2.生病或受伤船员在船期间,船东应向其支付全部医疗费和全额在船工资;
      3.船员离船治疗的,受伤船员在治疗期内船东应当负责支付船员的全部医疗费和全额在船工资;在船生病的船员在治疗期内,船东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支付全部医疗费和不低于公休工资或待派工资的工资,两者以较高者为标准。
      (二)船员在被雇佣期间,包括上船或者遣返途中,因意外事故死亡或者遭受永久残疾的:1.船东应当予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赔付或和工伤保险赔付;2.船东应当负责追索保险赔偿金,并及时、全额转交船员或者死亡船员的继承人。
      三十二、配员10人及以上的船舶应配备船上厨师。特殊情况下厨师缺员的,时间不超一个月或直到下一个方便的挂靠港。配员少于 10 人的船舶,可由膳食服务辅助人员替代。


      5楼2020-11-09 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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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十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认定工伤:
        1.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
        2.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3.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 48 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8.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9.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
        三十四、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认定:
        起算时间: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递交对象: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
        流程:
        1.用人单位自起算时间起30日内,提出认定申请。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
        2.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起算时间1年内,可直接提出认定申请。
        3.用人单位未及时提交申请,期间发生符合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用人单位负担。
        三十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外派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 2019 年第 39 号)规定:海员外派遵循“谁派出,谁负责”的原则。
        三十六、如在境外遭遇突发事件,可随时拨打外交部全球领事保护与服务应急热线 12308(+86-10-12308,按 0 再按9 直接转人工,备用长号码 59913991);可以通过“领事直通车”微信公众号、12308 微信小程序或“外交部 12308”手机客户端(APP)一键网络呼叫。
        三十七、诉讼中向法院提供的材料:
        1.诉状中载明原、被告身份信息、诉讼请求。被告身份确定需要提供明确的被告身份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和住所地,提供法人的名称、住所地(有效送达地址),阐述受雇时约定的内容、欠薪事实和法律依据。
        2.证据清单、证据材料。在日常工作中注意收集保存相关材料,如合同、调令、派遣通知或相关指令、船员服务簿、适任证书、工资结算单或体现支付工资的银行交易流水等。
        3.上船时候尽量签订书面的合同,对工资标准、工作周期进行明确约定。


        6楼2020-11-09 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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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楼2020-11-09 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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