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问题的解释》
十五.受聘人员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未能与聘用单位协商一致的,受聘人员应当坚持正常工作,继续履行聘用合同;6个月后再次提出解除聘用合同,仍未能与聘用单位协商一致,受聘人员即可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但对在涉及国家秘密岗位上工作,承担国家和地方重点项目的主要技术负责人和技术骨干不适用此项规定。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
第十七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事业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但是,双方对解除聘用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ZGJH_嗨 第一个规定是旧的 第二个规定是新的 你医院和你说的是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