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制吧 关注:3,454贴子:23,224
  • 3回复贴,共1

顺德太平洋鼎旺中心物业服务合同中的违法条款

取消只看楼主收藏回复


顺德太平洋鼎旺中心物业服务合同中的违法条款:
顺德太鼎置业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顺德太平洋鼎旺中心物业现今是事故不断,三天两头地停电、停水,房子到处漏水,越来越难以为继,租赁的商家的经营也越来越难以为继了。物业租不出去,就只够靠业主的物业管理费勉强维持了,现在的现状是:物业租赁发展商的物业向发展商缴纳租金,发展商向物业缴纳物业管理费,物业和发展商之间形成了相互依存、相互依赖的利益共同体,外部的收入目前只有业主的物业管理费了,因为这个项目很多物业是发展商自持的,所以发展商和物业公司基上是靠卖出去的物业缴纳的管理费在苟延残喘,如果全体业主不交管理费,发展商和物业都得被饿死。
今天要向大家说一下顺德太平洋鼎旺中心物业服务合同中的违法条款,这些违法条款都是违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希望广大业主团结起来,共同来维护自身的利益:
1. 《顺德区(前期)物业服务协议书》第三条为非法条款,这一条款中约定说业主缴纳的物业费不包含公共水电费和电梯费费用,其违反了《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实行物业服务费用包干制的,物业服务费用的构成包括物业服务成本、法定税费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利润。”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的规定,现实的情况是发展商公共的电费是由业主共同分担的,这是不符合《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希望广大业主起来维护自身利益。
2. 《顺德区(前期)物业服务协议书》第十条关于保险的条款明显免除了被告的责任,业主缴纳了物业管理费,而物业却不保证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哪有这样的道理?
3. 由于原告所购房屋出现渗水、停电停水等质量问题,业主有权拒绝支付被告物业服务费,希望广大业主团结起来共同维权。
4. 开发商迟交房产的违约金为购房款的万分之一点二,而物业服务合同的迟交物业费的滞纳金却为每日千分之五,显失公正。
5. 广大业主须要求在《顺德区(前期)物业服务协议书》里明确水电费收费标准按普通民用收费标准收取,须有技术监督部门的计量证明,如超出普通民用水电费收取标准部分,业主可以从需缴纳的物业服务费中扣除。
6. 要求物业公开所有小区收支明细,公开所有公共部分的收益,业主须按比例享受公推部分的收益。
以上是本人在物业管理合同中发展的一些不合理条款,大家还发现什么不合理条款,希望大家补充,让我们大家共同起来维护业主自身的权益。






IP属地:广东1楼2024-03-05 09:44回复
    《顺德区(前期)物业服务协议书》第三条为非法条款,这一条款中约定说业主缴纳的物业费不包含公共水电费和电梯费费用,其违反了《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实行物业服务费用包干制的,物业服务费用的构成包括物业服务成本、法定税费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利润。”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的规定,该条款中“包含/不包含公共水电费用及电梯费。”中的对号是发展商或广东中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己私自打上的,没有经过业主们的同意,而且这每月分摊的水电费用是替佛山市顺德区太鼎置业开发有限公司代收的,这是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国家《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有明确规定:“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费用,应当通过专项维修资金予以列支,不得计入物业服务支出或者物业服务成本。”,而物业采用欺诈胁迫手段欺骗业主签署的合同却规定维修费用由业主方分担,这是违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业主纳的公共部分的物业服务费和公摊的水电费,而公共部分的商业营收利益全部被发展商和物业拿走了,业主只投入没收益,而发展商和物业却只收业主的钱,享受着全部商业收益,哪有这样的道理?




    IP属地:广东2楼2024-03-20 11:09
    回复
      广告
      立即查看
      这个地块2010年征的地,连续六年不开发,实际是违规的,希望国家尽快取缔他


      IP属地:广东7楼2024-06-14 09:31
      回复
        顺德太平洋鼎旺中心的物业服务自始至终都是非法的
        1、 顺德太平洋鼎旺中心的物业服务没有经过投标,选聘物业服务没有经过竞争性的手续,由发展商指定的物业服务,其服务方式、收费标准、责任义务都是由发展商及其物业通过格式条款的方式订立的,这种方式业主没有任何选择权,这属于强买强卖的行为,所以属于无效合同。同时,订立合同条款的物业服务单位也没有向业主方宣讲过合同条款,业主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发展商及其物业诱骗签署的物业服务合同是不合法的,程序不合法、内容不合法、没有向业主进行合理解释,这些都是不合法的,所以合同是无效的。
        2、 其二,顺德太平洋鼎旺中心的发展商佛山市鼎旺投资服务有限公司与物业服务商中澳物业公司签署的合同并没有向业主公示,里而具体的合同条款、双方的利益分配方式、对业主的影响都没有向业主方公示,这损害了业主方的知情权。
        3、 关于物业费的收支及使用方面:
        太平洋鼎旺中心的现状是,物业租赁发展商的物业,发展商向物业缴纳物业服务费,双方形成了一个利益共同体。按一般原则,发展商自己持有的物业也须向物业按向业主征收物业服务费相同的标准缴纳物业服务费,但目前发展商须缴纳物业费的物业有没有缴纳物业费?缴纳了多少物业费?业主却一无所知,但物业还天天说物业的资金不够用,建议物业向业主公开一下物业真实的收支情况。
        关于顺德太平洋鼎旺中心物业的收支问题,一方面包括业主缴纳的物业费,还有发展商需要缴纳的物业服务费,因为这个小区相当多的物业是由发展商自持的,按道理这些发展商持有的物业也应向物业缴纳跟业主同样费率的物业服务费,但是发展商须缴纳物业费的物业有没有缴纳物业费?缴纳了多少物业费?这些都是一个谜,所以业主没有办法了解物业的真实收入支出情况,更没有资格动用物业维修基金。
        即使物业是包干制的,但如果说缴纳物业费是每个业主的义务,那么发展商有没有缴纳物业费业主必须知情,这绝不是发展商不缴纳物业费的理由,因为这个项目合同是发展商搞出来的格式条款,如果他自身的物业能够置身法外,这对业主来说是极其不公平的,其他业主凭什么还要缴纳物业费?发展商起码应该公布其缴纳物业费记录,以及完税证明。
        我们业主有物业的微信、app等各类沟通方式,物业从来没有向我们通报过各类收入、支出,在这样不明不白的情况下,物业没有资格动用业主的维修基金,希望政府能够介入调查!还业主一个知情权!
        4、 其他
        顺德太平洋鼎旺中心自开盘6年多来,自始至终也没有成立业主委员会,属于业主权利的小区公共部分的广告收益、公共部分的出租收益等都没有公开,这些原本属于全体业主的收益都被物业、发展商中饱私囊了,有了这些不正当收入,物业、发展商还惦记业主的物业维修基金,真是不要脸到家了,建议广大业主坚决抵制物业、发展商这种不要脸的行为,不要再缴纳物业服务费,维护自身的权益!




        IP属地:广东9楼2025-04-03 21:06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