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一个已经二审的案子,原告为劳动争议维权提出仲裁诉讼,原因是公司在2020年7月发出了一个这样的EMS通知,在未取得协商一致下,发出调职调岗任命书,同时EMS带着考勤管理规定;另外工作安排中的大兴地点为当时北京疫情防控中的封控区域,处于封控中,无法到达;公司直接取消了原告的钉钉打卡权限,无法登陆打卡系统。通知中有一句,拒不到岗即为旷工,严重违纪,公司有权立即开除且不发书面通知不支付经济补偿。
请问这个通知是否违法,是否构成违法解除,是否可以提交作为公司开除证据,是否应该由公司承担举证责任承担举证不利后果。目前仲裁和法院以“有权”两字不构成开除依据,不对后面“立即开除且不书面通知不支付经济补偿”进行推论,公司否认了开除但是没有任何作为,及这一周中因为公司移出打卡权限,原告一直未打卡,公司不联系不查找,不发下周工作安排。
